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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及更正裁定: 本罷免案申請文填寫之形式, 明顯違反組規z-2-2-2-3中對「提案罷免理由」的填寫規範, 有意圖鑽組規漏洞以擴充論述空間之嫌, 然組規對此早已規定甚詳, 裁定本案未通過審核。 若本案主提案人qoomilk君於考量看板現況後, 仍欲重新提案, 見本裁定說明二中關於簡便程序之規定。 若任何新案之主提案人非qoomilk君, 則仍須以組規Z-2-2-2-2中「三-1)」程序提案, 不適用本裁定說明二之規定。 說明: 一、 既然罷免案主要為形式審核, 則形式符合規範是最基本的要求。 本案主提案人qoomilk君所填寫之「提案罷免理由」, 自「1.籃球是一種互相較競的一種運動...」該行起算, 於規定的「請具體列點陳述,勿超過五點,含空行累計不得超過20行」外, 卻以「補充」方式規避,繼續陳述多行, 有鑽組規漏洞之嫌。 然而組規對此早已規定甚詳,主提案人張貼之提案文中亦有載明, 因此本提案已違反規定。 形式審核當然是形式主義的產物, 我也很清楚,形式主義有時也容易淪入官僚政治的弊病。 但當初之所以明文規定形式審核為主, 就是希望當使用者自認為申訴(類司法)、行政均無法解決其訴求時, 給予其政治行動一定的空間, 也就是前面一再提及的網路公民權之一部份。 因此,在連形式都違反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不得通過審核, 否則,等於罷免案根本任何不受審核了。 更重要的是, 本案主提案人違反之規定, 絕非枝微末節之處(例如,只是加上空行後超過21行), 其違反之方法(自行以補充方式,在列點之外任意擴增填寫篇幅) 顯然可能影響罷免案公平(例如增加對受罷免板主的批判篇幅、任意對組務評論等), 此例若開,等於顛覆罷免規則設計原理中,罷免提案人、板主兩方之權益平衡。 綜上,本罷免案未能通過形式審核。 為避免日後再有類似情況, 並協助屆時有明確前例可循, 本裁定將收入組規罷免相關規定之目錄中, 作為重要案例、非條文化組規。 二、 任何使用者仍有權對相關事項重新提案, 但建議重新提案時, 應該綜合考量該板主執勤狀況是否有具體改善、罷免是否為改善看板現況唯一途徑, 避免為罷免而罷免。 若主提案人仍為本案q君, 1. 為簡便程序, 扣除已受組務板、連署板等板連動水桶之原聯名提案人(乙)chun77129, 主提案人q君得於重新填寫後直接列舉原案中三位合格聯名提案人, 分別為新案聯名提案人甲、乙、丙, 原案三名合格聯名提案人無須重新聯名確認。 除非72小時內原案三位合格聯名提案人任一推文表明不願繼續聯名, 否則該三人之聯名直接有效。 2. 72小時內須徵得另一聯名提案人(丁)。 主提案人q君於#1H3YTmtq (Sportcenter)之重新申請無須重貼, 僅須刪除該名不合格聯名提案人, 即可繼續徵求聯名提案人(丁)。 若主提案人非q君, 則仍須以組規Z-2-2-2-2中「三-1)」程序提案, 不適用前述簡便程序之規定。 三、 罷免案中小組長/群組長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之審核, 不論該案通過與否, 均不代表小組長/群組長對該罷免提案理由之認可與否定, 五位提案人也自然應該對其提案理由、提案過程所有言行, 自負站內、站外一切責任, 但若罷免案中之發言有與事實不符、明顯影響視聽之處, 小組長/群組長得做必要之澄清。 本案提案理由1.中, 有「若沒有違背人身攻擊而導致現實法律的問題, 都是可以接受的, 畢竟這也是網路公民權其中的一個權利」等語, 此語純屬提案人不符現實之片面宣稱。 本站從站長乃至板主之各層級管理者, 均依照站規之權力義務條款行使職權, 「沒有違背人身攻擊而導致現實法律的問題」但仍為站規/組規/板規所不容者, 所在多有。 況且,若導致法律問題之後,各級管理者才有權處分, 1. 等於各級管理者對使用者之任何行為,均無權處分, 因為大家都上現實生活的法院就好了 2. 等於從站規到板規之各層級法規,均沒有意義, 因為都將優先適用六法全書 提案人此一宣稱顯然違背常識、亦有誤導使用者對板主權力理解之嫌, 必須加以駁斥,以正視聽。 若使用者未來欲提案罷免任何板主時, 請避免這種對本站運作機制缺乏基本理解的提案理由。 雖然這種理由大多可能算不上「濫用罷免機制」(至少本例不是), 但減少此類宣稱,起碼可以避免佔用提案人自己的發言行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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