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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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罢免板主] NBA 板
时间Sun Feb 3 18:01:08 2013
补充及更正裁定:
本罢免案申请文填写之形式,
明显违反组规z-2-2-2-3中对「提案罢免理由」的填写规范,
有意图钻组规漏洞以扩充论述空间之嫌,
然组规对此早已规定甚详,
裁定本案未通过审核。
若本案主提案人qoomilk君於考量看板现况後,
仍欲重新提案,
见本裁定说明二中关於简便程序之规定。
若任何新案之主提案人非qoomilk君,
则仍须以组规Z-2-2-2-2中「三-1)」程序提案,
不适用本裁定说明二之规定。
说明:
一、
既然罢免案主要为形式审核,
则形式符合规范是最基本的要求。
本案主提案人qoomilk君所填写之「提案罢免理由」,
自「1.篮球是一种互相较竞的一种运动...」该行起算,
於规定的「请具体列点陈述,勿超过五点,含空行累计不得超过20行」外,
却以「补充」方式规避,继续陈述多行,
有钻组规漏洞之嫌。
然而组规对此早已规定甚详,主提案人张贴之提案文中亦有载明,
因此本提案已违反规定。
形式审核当然是形式主义的产物,
我也很清楚,形式主义有时也容易沦入官僚政治的弊病。
但当初之所以明文规定形式审核为主,
就是希望当使用者自认为申诉(类司法)、行政均无法解决其诉求时,
给予其政治行动一定的空间,
也就是前面一再提及的网路公民权之一部份。
因此,在连形式都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不得通过审核,
否则,等於罢免案根本任何不受审核了。
更重要的是,
本案主提案人违反之规定,
绝非枝微末节之处(例如,只是加上空行後超过21行),
其违反之方法(自行以补充方式,在列点之外任意扩增填写篇幅)
显然可能影响罢免案公平(例如增加对受罢免板主的批判篇幅、任意对组务评论等),
此例若开,等於颠覆罢免规则设计原理中,罢免提案人、板主两方之权益平衡。
综上,本罢免案未能通过形式审核。
为避免日後再有类似情况,
并协助届时有明确前例可循,
本裁定将收入组规罢免相关规定之目录中,
作为重要案例、非条文化组规。
二、
任何使用者仍有权对相关事项重新提案,
但建议重新提案时,
应该综合考量该板主执勤状况是否有具体改善、罢免是否为改善看板现况唯一途径,
避免为罢免而罢免。
若主提案人仍为本案q君,
1.
为简便程序,
扣除已受组务板、连署板等板连动水桶之原联名提案人(乙)chun77129,
主提案人q君得於重新填写後直接列举原案中三位合格联名提案人,
分别为新案联名提案人甲、乙、丙,
原案三名合格联名提案人无须重新联名确认。
除非72小时内原案三位合格联名提案人任一推文表明不愿继续联名,
否则该三人之联名直接有效。
2.
72小时内须徵得另一联名提案人(丁)。
主提案人q君於#1H3YTmtq (Sportcenter)之重新申请无须重贴,
仅须删除该名不合格联名提案人,
即可继续徵求联名提案人(丁)。
若主提案人非q君,
则仍须以组规Z-2-2-2-2中「三-1)」程序提案,
不适用前述简便程序之规定。
三、
罢免案中小组长/群组长原则上仅进行形式上之审核,
不论该案通过与否,
均不代表小组长/群组长对该罢免提案理由之认可与否定,
五位提案人也自然应该对其提案理由、提案过程所有言行,
自负站内、站外一切责任,
但若罢免案中之发言有与事实不符、明显影响视听之处,
小组长/群组长得做必要之澄清。
本案提案理由1.中,
有「若没有违背人身攻击而导致现实法律的问题,
都是可以接受的,
毕竟这也是网路公民权其中的一个权利」等语,
此语纯属提案人不符现实之片面宣称。
本站从站长乃至板主之各层级管理者,
均依照站规之权力义务条款行使职权,
「没有违背人身攻击而导致现实法律的问题」但仍为站规/组规/板规所不容者,
所在多有。
况且,若导致法律问题之後,各级管理者才有权处分,
1. 等於各级管理者对使用者之任何行为,均无权处分,
因为大家都上现实生活的法院就好了
2. 等於从站规到板规之各层级法规,均没有意义,
因为都将优先适用六法全书
提案人此一宣称显然违背常识、亦有误导使用者对板主权力理解之嫌,
必须加以驳斥,以正视听。
若使用者未来欲提案罢免任何板主时,
请避免这种对本站运作机制缺乏基本理解的提案理由。
虽然这种理由大多可能算不上「滥用罢免机制」(至少本例不是),
但减少此类宣称,起码可以避免占用提案人自己的发言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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