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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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罷免板主] NBA 板
時間Sun Jan 27 23:15:06 2013
(昨天半夜寫的一個完整版,
週日清晨重開機後竟然沒有出現在暫存檔,
故僅能重寫一個簡要版本了。)
裁定:
一、
#1G_DR-np (Sportcenter)罷免案於小組長層級之審核過程,
自
#1G_LYy8r (Sportcenter)至
#1H0Le_3T (Sportcenter)間各文中
之「先把規則先講在前頭」起之所有「規則」、
「原告」/「被告」/「辯論」/「辯護」/「舉證」等用詞、
乃至衍生出與其他看板板主有關之事務,
以及
#1H0ddkQd (Sportcenter)中類司法之具體「判決」行為、
「判決」/「原告」/「被告」等用詞,
與組規
#1Bhqpmr_ (Sportcenter)「國家體育場 群組內看板板主 罷免辦法」中,
對小組長審查罷免案之規定,
在組規精神、文字之文意、實質程序上,
多所扞格,
除了裁定其審查過程、手段與結果均無效,
並不得於日後受引用為國家體育場任何群組罷免案之前例。
二、
國家體育場各群組之罷免案,
小組長均應依照既有組規、案例審慎操作。
為了保護稱職之板主免受濫用罷免機制之苦,
設若小組長經裁量後認為該案有濫用罷免機制情事,
組規、組規之解釋、具體之案例均早有完整演練。
小組長應依群組長對組規之解釋
#1FlS9Q9T (Sportcenter)為基礎、
前小組長Alfred依照前開解釋所進行之裁定
#1FlT6GCT (Sportcenter)
為前例,
在不過度限制網路公民權的前提下,審慎操作。
非極為特殊之情況,不應自立規則,
且特殊之規則,亦應以符合組規為限。
三、
群組長對本罷免案之重新審核結果,
待下篇公告。
四、
於小組長處理過程中發言受處份者,
除提醒小組長違反組規之發言應免除處份外,
其處份均有效。
五、
本罷免案處理程序之爭議,
由本人承擔責任,
並謹此向使用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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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組規
#1Bhqpmr_ (Sportcenter)「國家體育場 群組內看板板主 罷免辦法」
(2-2-2-2)之條文「三-2)-c.」:
「群組長應於前述提案人表達異議之72小時內裁定重新審核結果,
並以群組長之裁定為該案最終裁定。」,
提案人於表達異議後,
群組長應裁定其「重新審核」之結果,
亦即,依組規,除非有特殊狀況,
群組長必須、原則上亦只須重新審核該罷免案本身,
而不必然需要審查小組長之原審查過程。
但,
本案的小組長審查過程與對罷免案之認知,
與組規在立法精神、具體文意、實質程序多所扞格,
必須指出其處理之問題,
以維國家體育場罷免機制受正確之認知與使用。
小組長在罷免案中,僅有行政之權力、沒有申訴案那種類似司法的權力。
由於這是該組規最重要的幾項革新之一,
為了避免有任何模糊與擴張解釋空間,
該組規條文「三-2)-a.」中,
已將條文精神「為避免過度限制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小組長可審核之範圍「形式上的程序審核」均以明文揭示,
因此自然沒有超過這個範圍的任何空間。
同時,
罷免案並非檢舉案(由組務進行行政處份)、亦非申訴案(組務進行類司法審理),
(即使前例
#1FlT6GCT (Sportcenter)中有「小組長即使不同意罷免提案成立,
亦應將該罷免提案視為檢舉案,
主動調查並對板主的不當行為作出處置」
之文字,
亦應解讀為對組務人員行政責任之積極約束,
而非組務人員化解罷免案之消極管道)
罷免案,是100%的政治動作,
小組長不應規範其提案之舉證責任,
但提案人須自負言責、接受公評、並承擔其發言之任何後果。
我的意思是,
就算提案人於提案理由中亂說一通,而通過了組規的形式審核,
也不能證明板主就是這個樣子、更不代表群組長認可理由中對板主的指控,
而只應該認定為提案人的片面宣稱,
唯一檢視的方式,
就是由連署結果看看公眾是否接受。
最後,
或有質疑提案人可能為受板主處罰之人而挾怨報復,
這在過去的罷免案中也多有前例。
不論舊規、2010年的新規,
均未禁止受處份人同時為罷免案提案人。
但,與任何罷免案相同的是,
其言行均應通過前述濫用罷免機制之審核等各項形式審核。
二、
為保護稱職板主免受濫用罷免機制之苦,
小組長於罷免案處理過程中,
若認為有濫用罷免機制情事,
除依照組規
#1Bhqpmr_ (Sportcenter)「國家體育場 群組內看板板主 罷免辦法」外,
應依群組長對組規之解釋
#1FlS9Q9T (Sportcenter)為基礎、
前小組長Alfred依照前開解釋所進行之裁定
#1FlT6GCT (Sportcenter)為前例,
尤其
#1FlT6GCT (Sportcenter)說明2之a, b, c, d四點,
在不過度限制網路公民權之原則下,審慎處理。
三、
依組規,
群組長之重新審核為最終裁定,
並已給予類同申訴案中「至少一次向上申訴」之至少一次複審保障,
故各方均不得再有任何異議。
四、
雖然小組長處理過程有違組規,
但除了提醒其違反組規事項外,
使用者仍應尊重小組長對該案處理秩序之要求。
因此,除了提醒小組長違反組規之發言得不受處份外,
其餘違規發言不予解除。
不過,組務板處理之事務,
與申訴板類司法處理之性質大不相同,
小組長於組務板處理事務時,
應以開放公眾建言為原則、限制發言為例外。
五、
本次處理程序上之爭議,
我認為應歸咎於我個人居多。
回顧過往,joh小組長就任至今,
恰是我個人最無暇透過頻繁討論協助上手之階段,
小組長對組規之誤解與誤用,泰半應歸於此。
本人謹此向使用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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