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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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罢免板主] NBA 板
时间Sun Jan 27 23:15:06 2013
(昨天半夜写的一个完整版,
周日清晨重开机後竟然没有出现在暂存档,
故仅能重写一个简要版本了。)
裁定:
一、
#1G_DR-np (Sportcenter)罢免案於小组长层级之审核过程,
自
#1G_LYy8r (Sportcenter)至
#1H0Le_3T (Sportcenter)间各文中
之「先把规则先讲在前头」起之所有「规则」、
「原告」/「被告」/「辩论」/「辩护」/「举证」等用词、
乃至衍生出与其他看板板主有关之事务,
以及
#1H0ddkQd (Sportcenter)中类司法之具体「判决」行为、
「判决」/「原告」/「被告」等用词,
与组规
#1Bhqpmr_ (Sportcenter)「国家体育场 群组内看板板主 罢免办法」中,
对小组长审查罢免案之规定,
在组规精神、文字之文意、实质程序上,
多所扞格,
除了裁定其审查过程、手段与结果均无效,
并不得於日後受引用为国家体育场任何群组罢免案之前例。
二、
国家体育场各群组之罢免案,
小组长均应依照既有组规、案例审慎操作。
为了保护称职之板主免受滥用罢免机制之苦,
设若小组长经裁量後认为该案有滥用罢免机制情事,
组规、组规之解释、具体之案例均早有完整演练。
小组长应依群组长对组规之解释
#1FlS9Q9T (Sportcenter)为基础、
前小组长Alfred依照前开解释所进行之裁定
#1FlT6GCT (Sportcenter)
为前例,
在不过度限制网路公民权的前提下,审慎操作。
非极为特殊之情况,不应自立规则,
且特殊之规则,亦应以符合组规为限。
三、
群组长对本罢免案之重新审核结果,
待下篇公告。
四、
於小组长处理过程中发言受处份者,
除提醒小组长违反组规之发言应免除处份外,
其处份均有效。
五、
本罢免案处理程序之争议,
由本人承担责任,
并谨此向使用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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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
依组规
#1Bhqpmr_ (Sportcenter)「国家体育场 群组内看板板主 罢免办法」
(2-2-2-2)之条文「三-2)-c.」:
「群组长应於前述提案人表达异议之72小时内裁定重新审核结果,
并以群组长之裁定为该案最终裁定。」,
提案人於表达异议後,
群组长应裁定其「重新审核」之结果,
亦即,依组规,除非有特殊状况,
群组长必须、原则上亦只须重新审核该罢免案本身,
而不必然需要审查小组长之原审查过程。
但,
本案的小组长审查过程与对罢免案之认知,
与组规在立法精神、具体文意、实质程序多所扞格,
必须指出其处理之问题,
以维国家体育场罢免机制受正确之认知与使用。
小组长在罢免案中,仅有行政之权力、没有申诉案那种类似司法的权力。
由於这是该组规最重要的几项革新之一,
为了避免有任何模糊与扩张解释空间,
该组规条文「三-2)-a.」中,
已将条文精神「为避免过度限制使用者网路公民权」、
小组长可审核之范围「形式上的程序审核」均以明文揭示,
因此自然没有超过这个范围的任何空间。
同时,
罢免案并非检举案(由组务进行行政处份)、亦非申诉案(组务进行类司法审理),
(即使前例
#1FlT6GCT (Sportcenter)中有「小组长即使不同意罢免提案成立,
亦应将该罢免提案视为检举案,
主动调查并对板主的不当行为作出处置」
之文字,
亦应解读为对组务人员行政责任之积极约束,
而非组务人员化解罢免案之消极管道)
罢免案,是100%的政治动作,
小组长不应规范其提案之举证责任,
但提案人须自负言责、接受公评、并承担其发言之任何後果。
我的意思是,
就算提案人於提案理由中乱说一通,而通过了组规的形式审核,
也不能证明板主就是这个样子、更不代表群组长认可理由中对板主的指控,
而只应该认定为提案人的片面宣称,
唯一检视的方式,
就是由连署结果看看公众是否接受。
最後,
或有质疑提案人可能为受板主处罚之人而挟怨报复,
这在过去的罢免案中也多有前例。
不论旧规、2010年的新规,
均未禁止受处份人同时为罢免案提案人。
但,与任何罢免案相同的是,
其言行均应通过前述滥用罢免机制之审核等各项形式审核。
二、
为保护称职板主免受滥用罢免机制之苦,
小组长於罢免案处理过程中,
若认为有滥用罢免机制情事,
除依照组规
#1Bhqpmr_ (Sportcenter)「国家体育场 群组内看板板主 罢免办法」外,
应依群组长对组规之解释
#1FlS9Q9T (Sportcenter)为基础、
前小组长Alfred依照前开解释所进行之裁定
#1FlT6GCT (Sportcenter)为前例,
尤其
#1FlT6GCT (Sportcenter)说明2之a, b, c, d四点,
在不过度限制网路公民权之原则下,审慎处理。
三、
依组规,
群组长之重新审核为最终裁定,
并已给予类同申诉案中「至少一次向上申诉」之至少一次复审保障,
故各方均不得再有任何异议。
四、
虽然小组长处理过程有违组规,
但除了提醒其违反组规事项外,
使用者仍应尊重小组长对该案处理秩序之要求。
因此,除了提醒小组长违反组规之发言得不受处份外,
其余违规发言不予解除。
不过,组务板处理之事务,
与申诉板类司法处理之性质大不相同,
小组长於组务板处理事务时,
应以开放公众建言为原则、限制发言为例外。
五、
本次处理程序上之争议,
我认为应归咎於我个人居多。
回顾过往,joh小组长就任至今,
恰是我个人最无暇透过频繁讨论协助上手之阶段,
小组长对组规之误解与误用,泰半应归於此。
本人谨此向使用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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