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標題Fw: [罷免板主] NBA 板
時間Thu Jan 24 23:58:53 2013
※ [本文轉錄自 joh 信箱]
作者: sungastill (桑嘎斯)
標題: [罷免板主] NBA 板
時間: Thu Jan 24 23:34:55 2013
請小組長代轉
1.
s板主也承認"剛上任時對於尺度拿捏跟其他板主有所不同"
我想在這種大板且多位板主共治下,溝通是必要的,儘管現在板主們會一起討論
但當初s在上任初期一意孤行的行為對NBA板造成的混亂仍然是事實
第一,我並沒有一意孤行。初上任時,版主間尚不熟悉,溝通並不頻繁,彼此也還
在磨合,溝通上不暢通是很正常的。
且我想一個月內就磨合完成,並不算太久,坊間新人試用期都有3個月,更何況版主是義
工性質,版主群彼此都有正事要理,但仍願意快速在1個月內熟悉彼此,我想已經很有效
率,所以要用此點來成立罷免案理由未免過於嚴苛與不合理。
2.
對於這條板規,目前還是有漏洞與爭議跟自由心證之情況
但我想陳述的是,如果不是s板主初期的改革而造成有雙重標準之問題
這條板規根本不需要成立
正如G版主與我所陳述的,改革一定會有陣痛期,而且版主也不斷彼此溝通調整,加設
版規便是不斷在修正的表現,且自從暱稱新規公布後,違規人數大幅減少,呈現了很明
顯效用。
因此在目前新規運作良好下,以短暫亂流便提罷免案,似乎未能真實反映現況。
3.
NBA板規第五章第二二條
來信檢舉需在三日內文章,逾期不受理,但可作為期限內檢舉之相關證據,檢舉時以私
信告知板主,須附符合檢舉格式,檢舉時不得威脅板主,已受禁言懲處之板友,須在水
桶解除後,方能行使檢舉權利.
此案例的確已超過三日內的文章,你並非將12/24之推文當成相關證據
而是直接處罰,請問這個案例,是否有誤判之情況?
第一,檢舉違規受理日期是以到信日為準,而非是已公告日為準。
第二,即便逾期,依據組規版主是有義務巡版的,因此版主若有自行查證下即便超過三
日之違規,仍可逕行公告。
第三,為防止版友翻舊帳報復,版主還是會依據情況對舊案審理與否做調整,因此仍符
合板規之精神(防止報復)。
故並無不合理之判決,且任何判決失當,須經申訴失敗後,方得提到組務層級,而僅以此
審案上的疑慮,便提罷免案,似乎太過動輒得咎。
4.
如果板主沒辦法與"多數板友"溝通,是否代表此板主的處事讓板友們不服?
若非s板主一上任就有很大爭議性,我想也不會有閒閒沒事的板友跑去與板主爭吵
第一,真正每日衝著我來的,大概10人以內,以6000人+的NBA版來說,是否多數尚
有疑義。
第二,我曾經試著溝通,但正如前文所言,往往淪為筆戰、爭執,而非是就事論事,
許多時候甚至是針對人來的,而非是回歸論事的理性面,因此在互信不足的情況下,
我也不希望雙方關係而續惡化,因此儘量節省言詞。
第三,今日凌晨01:00-02:00左右,版主又有與提案人之一的Q君討論,儘管礙於時間結
果不甚滿意,但是總體看來仍化解部分質疑,因此並非無法溝通。
第四,我甚少接到討論區經常性質疑的數位版友來信進一步詢問,而討論區推文往往一晚
便能多出許多,所以在溝通上也有了侷限,要把事情說清楚也不容易(這點G版主在討論區
中也有提說)。
以溝通能力不足提罷免案,似乎也忽略了上述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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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叒嘎▏
▕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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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joh (1.164.122.212), 時間: 01/24/2013 23: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