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标题Fw: [罢免板主] NBA 板
时间Thu Jan 24 23:58:53 2013
※ [本文转录自 joh 信箱]
作者: sungastill (桑嘎斯)
标题: [罢免板主] NBA 板
时间: Thu Jan 24 23:34:55 2013
请小组长代转
1.
s板主也承认"刚上任时对於尺度拿捏跟其他板主有所不同"
我想在这种大板且多位板主共治下,沟通是必要的,尽管现在板主们会一起讨论
但当初s在上任初期一意孤行的行为对NBA板造成的混乱仍然是事实
第一,我并没有一意孤行。初上任时,版主间尚不熟悉,沟通并不频繁,彼此也还
在磨合,沟通上不畅通是很正常的。
且我想一个月内就磨合完成,并不算太久,坊间新人试用期都有3个月,更何况版主是义
工性质,版主群彼此都有正事要理,但仍愿意快速在1个月内熟悉彼此,我想已经很有效
率,所以要用此点来成立罢免案理由未免过於严苛与不合理。
2.
对於这条板规,目前还是有漏洞与争议跟自由心证之情况
但我想陈述的是,如果不是s板主初期的改革而造成有双重标准之问题
这条板规根本不需要成立
正如G版主与我所陈述的,改革一定会有阵痛期,而且版主也不断彼此沟通调整,加设
版规便是不断在修正的表现,且自从昵称新规公布後,违规人数大幅减少,呈现了很明
显效用。
因此在目前新规运作良好下,以短暂乱流便提罢免案,似乎未能真实反映现况。
3.
NBA板规第五章第二二条
来信检举需在三日内文章,逾期不受理,但可作为期限内检举之相关证据,检举时以私
信告知板主,须附符合检举格式,检举时不得威胁板主,已受禁言惩处之板友,须在水
桶解除後,方能行使检举权利.
此案例的确已超过三日内的文章,你并非将12/24之推文当成相关证据
而是直接处罚,请问这个案例,是否有误判之情况?
第一,检举违规受理日期是以到信日为准,而非是已公告日为准。
第二,即便逾期,依据组规版主是有义务巡版的,因此版主若有自行查证下即便超过三
日之违规,仍可迳行公告。
第三,为防止版友翻旧帐报复,版主还是会依据情况对旧案审理与否做调整,因此仍符
合板规之精神(防止报复)。
故并无不合理之判决,且任何判决失当,须经申诉失败後,方得提到组务层级,而仅以此
审案上的疑虑,便提罢免案,似乎太过动辄得咎。
4.
如果板主没办法与"多数板友"沟通,是否代表此板主的处事让板友们不服?
若非s板主一上任就有很大争议性,我想也不会有闲闲没事的板友跑去与板主争吵
第一,真正每日冲着我来的,大概10人以内,以6000人+的NBA版来说,是否多数尚
有疑义。
第二,我曾经试着沟通,但正如前文所言,往往沦为笔战、争执,而非是就事论事,
许多时候甚至是针对人来的,而非是回归论事的理性面,因此在互信不足的情况下,
我也不希望双方关系而续恶化,因此尽量节省言词。
第三,今日凌晨01:00-02:00左右,版主又有与提案人之一的Q君讨论,尽管碍於时间结
果不甚满意,但是总体看来仍化解部分质疑,因此并非无法沟通。
第四,我甚少接到讨论区经常性质疑的数位版友来信进一步询问,而讨论区推文往往一晚
便能多出许多,所以在沟通上也有了局限,要把事情说清楚也不容易(这点G版主在讨论区
中也有提说)。
以沟通能力不足提罢免案,似乎也忽略了上述实际情形。
--
▁▁
▕叒嘎▏
▕木斯▏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2.165.21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joh (1.164.122.212), 时间: 01/24/2013 23: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