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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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Hoplite小組長扣押上任權
時間Thu May 5 09:42:55 2011
裁定:Z當選人應承諾在就任板主後不再有任意評論他板事務的行為,
完成前述宣誓行為後,
小組長即應授予板主權力
(宣誓之內容應比照本裁定第一行
形式不拘
但若Z當選人拒絕宣誓
小組長得於本裁定張貼七日後宣告其當選資格失效
板主缺額應以重新選舉產生、Z當選人不得再列為候選人)
該板討論他板事務的風氣
板主仍應進行一定的管制
若該板著重於討論他板事務導致不必要的衝突
小組長有權對板主失職部分進行懲處
但應以屆時的具體失職事項懲處
除非該當選人確實有極度不適任的紀錄
否則不宜以拒絕任命作為預防衝突的手段
說明:
一、板主任命權之解釋
首先要說明,本申訴標題中之「上任權」,於PTT並不存在。
而依站規,板主之任免,原屬小組長獨享之權力,
但在看板與使用者不斷增加後,
小組長單獨行使此權力、逐一遴選所轄上百個板的每一位板主,
顯然不太可能,因此衍生許多做法。
例如由即將卸任的板主提出繼任人選,
例如使用者票選出板主、小組長依選舉結果任命,
後者為目前中型以上看板新板主遴選常態。
我對後者的認知是,
小組長或基於看板自治、或基於尊重看板文化、或基於省事,
所釋放出來給使用者共享的權力。
但就黑底白字站規中而言,
這些釋放出來共享的權力是無法超越小組長的板主任免權與裁量權的。
因此就黑底白字的站規而言,
至少在目前,唯一節制小組長權力的方式,
是上級管理者以其更高權力,
從小組長權力行使之目的、手段及其效果等方面檢視是否過當。
二、本次爭議之認定
本次爭議是由於民選的Z板主候選人在當選後,
H小組長提出兩項先決條件作為行使任命權的前提。
主要爭議點有兩個:
1. 小組長可否在選後,以其任免權拒絕任命民選板主?
依照第一大段,
小組長有權在選後、任命新板主前,對當選人進行再檢視。
這完全不是事前或事後審查的問題,
因為即使已經進行過事前審查的候選人名單、選後才發現其他不適任事項,
小組長仍隨時有以具體理由不任命當選人之權。
此處留下兩個關鍵字:「不適任」、「具體理由」,
容後討論。
2. 小組長行使任免權之過程
本次選舉由H小組長親自制定選舉規則(文章代碼(AID):
#1DdNRscx (NBAEasyChat)),
視同H小組長已經透過親自其制定的選舉規則,
將他打算如何行使任免權、如何行使裁量權,
公告周知。
從該規則中有
「若有在運動群組擔任板主且留下不良記錄者,組務將行始站規授予之板主任命權」
的文字看來,
小組長明確指出他於選後才要行使任免權,
並且可視為他在本次選舉所讓渡與分享給使用者的權力,位階低於他的任免權。
此點直到選舉結束為止,並沒有任何使用者提出異議。
因此「擔任板主且留下不良記錄」之內涵,
加上前面留下的「不適任」與「具體理由」兩個關鍵字,
成為小組長行使權力之方式是否合宜的主要判準。
小組長於選後列舉Z當選人過往文章作為可能「不適任」的「具體理由」,
要求Z當選人應承諾不再有評論他板事務的行為,
其後並要求應對該板內評論他板事務之其他使用者加以節制。
Z當選人則以「總板、子板」關係回應相關文章並非「他板」事務,
並要求應由組規規範「後」,才能對所有看板一體適用。
其後小組長正式拒絕Z當選人上任。
3. 其他
除以上兩主要爭議點之外,
還有幾項爭論,
雖不影響本裁定,
但仍在此一併回覆:
a. s臨時板主個人暱稱、H小組長何以任命其擔任臨時板主的爭議
b. H小組長回應個人暱稱的爭議。
前者,由於事後看來s君擔任臨時板主的時候並沒有極具爭議事項發生,
因此在此僅要求小組長未來任命臨時板主時以應謹慎,
避免引起爭議。
後者,小組長權力已經很大,
雖然也不是說就該因此任人笑罵,
但仍因此應避免於執行權力的同時回應無關業務內容的言論。
三、裁定結果
1. Z當選人應承諾就任板主後,不再有任意評論他板事務之行為,
完成前述宣誓行為後,小組長即應予就任
2. 該板討論他板事務的風氣
板主仍應進行一定的管制
若該板著重於討論他板事務導致不必要的衝突
小組長有權對板主失職部分進行懲處
但應以屆時的具體失職事項懲處
除非該當選人確實有極度不適任的紀錄
否則不宜以拒絕任命作為預防衝突的手段
說明a. 當選人承諾自己不評論他板事務的部份:
由於板主的身份與權力均較一般使用者特殊,
要求其承諾不發表可能造成看板間緊張的言論,始授予權力,
屬於適當合理的要求。
過去國家體育場也曾以報到、承諾某些條件作為就任前提,
或者小組長權宜先行設定板主的同時要求板主必須承諾某些事項、
否則事後仍可能撤銷板主資格。
這些要求與承諾的過程,
我視為新任板主報到時,某種形式的「宣誓」。
這些要求則是由小組長視該板主的不同情況進行規範。
於現實生活中當選者也是必須經過一定宣誓程序才能就職的。
只是,除非其人有具體紀錄,
足以指出即使經過宣誓也無法獲得小組長信任,
否則應避免以撤銷資格、直接由得票較低者遞補的裁量。
說明b. 當選人承諾管制板友評論他板事務的部份,與「他板事務」之認定的部份
小組長另外要求Z當選人宣誓承諾其就任後管制板友評論他板事務。
我同意的部份是:
任一看板均應避免將討論主題轉為討論「其他看板事務」。
不盡同意的部份是:
以Z當選人的競選政見而言,看不出來他一定會縱容該板變成討論其他看板事務的空間,
以致於需要動用拒絕其上任的方式進行預防。
使用者對於任一看板行政裁量之評論,
我一向主張應該由該板自行吸收、在看板上提供對自己板內事務適當的公共討論空間。
但由於NBA討論氣氛激烈,
仍建議循正常申訴或檢舉管道至組務板發表為宜。
同時,小組長提及「不使當事人產生不愉快」的要求,
雖然立意良善,
但似乎太難定義與實踐,
不適宜作為就任之前提。
不過,Z當選人主張的「總板、子板」論亦不成立,
他板事務就是他板事務,
是否因為放任評論他板事務,造成不必要的緊張、對立、衝突,
應由小組長認定。
因此,若Z當選人就任後,
該板若有具體事件造成看板間對立、衝突與混亂,
而該板板主放任、縱容或處理不當者,
使用者當然可以檢舉、小組長也當然可以持具體理由限制甚至解除其板主權限。
就站規來說,板主的權力其實已經很大,小組長的權力當然也很大,
就PTT的經營模式來說短期內也不像要走向完全民選的網路公民社會,
所以板主與小組長在權力的使用上更應謹慎與謙虛。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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