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Daniel (去Lava寫Java)
看板Sportcenter
標題Re: [申訴] 對NBA總版之編號 #1Coi5lwW 水桶文之申訴
時間Sat Oct 30 12:54:11 2010
再與dOodoOhOw版主協調的過程
由dOodoOhOw版主回信中提到
1.遺漏的說明部分我可以補上,這沒問題。
不過關於譯名的處理在下方置底版規中已經寫明,
而且為了區隔跟之前的差別還加上了紅字,
除此之外之前的水桶案例之中也已經包含「屎藤」這種用法了
但是版規寫明
(處理方式:勸說仍屢犯者視情況先警告後水桶,
此條文規範項目包含推文。)
照理說應該先給我警告 警告後還有屢犯才能水桶吧
怎麼第一次就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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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隨後dOodoOhOw版主又開始跳針說
會不會直接水桶是看違規程度,
如果是造成其他使用者閱讀不便的譯名或是綽號,
那自然是會先經過警告;
但此類譯名已經直接違反人身攻擊條款了,
並不適用於此項附加條文。
NBA版主 doodoohow
很明顯這個是為了符合他所做出的判決
而硬牽強說我犯的是人身攻擊的規定
版規中定義人身攻擊是如此的
一、嚴禁人身攻擊,違者水桶一個月(註三)。
(註三:推文視為對發文者之回應,就算沒有指定對象,
出現禁語依然照桶不誤。Ex:幹你娘、塞您阿罵...)
很明顯舉例偏向以髒話罵人 侮辱人的言詞
而我並沒有發生如此情形 而是未經選字打出之常用語 與陳述事實
最多只能以紅字版規作為懲處 先與已警告 警告後仍犯才可水桶
補充 我並無在外流傳關於stern的不實事項
我是覺得少改一個字就能動用這麼大刑責
是相當超過的情形 也難怪總版有文字獄之稱
明明規定好的 不應該自由心證的輕易採取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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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點我要提出的論點
是在doodoohow版主回信中親自提到
那基本上我們對於版規條文的解釋角度是不同的,
所以留待小組長審核吧。
既然doodoohow與其他版主的看法是不同的
那是不是應該釐清好 討論過才能水桶別人
連他自己都不知道審判別人的規則跟基準
然後就自行決定適用於哪條法規
從他一連串的回信下來 完全只看到他在跳針
一下子說用這條紅字的規定 發現與你判決不同時
又說改成另外一條規則(人身攻擊) 只為了符合你自己做的判決
既然doodoohow版主根本不懂怎麼判 如何判 就應該先經過討論
而不是這樣盲目的自由心證
他現在該做的就是將類似案例的被冤枉者
改成符合版規的判決 初犯警告 警告不聽者水桶
而不是先抓起來關了 然後發現是觀念誤差 才把人放出來給乖乖糖想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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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結論我要申訴的情形是如此
我在推文中的行為
個人主張"最多"僅能判決
(處理方式:勸說仍屢犯者視情況先警告後水桶,
此條文規範項目包含推文。)
"最多"應先行警告 再犯則水桶 而"並非"人身攻擊 => 水桶30日
法律應是最低的行為規範 不應該因為這麼一個字的未查
就禁止版友30日的發言權利 往前查詢 我也未曾遭受任何一位板主的警告與水桶
且doodoohow版主自己行為就有爭議 並不適任於"處罰他人言行"的工作
屢屢出現與事實不符合的判決 飽受版友長期的撻伐 以上 謝謝小組長播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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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ewsboy3423:太公的海斯垃 似乎也有此問題 = = 10/3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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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qDaniel:板主不應一錯再錯的用自己方式水桶人 應照著版規處理才是 10/30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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