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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 一、 : > 以往判決是否採板主共識決與本案並無關係 : > 因本案為板主決議採共識決,亦即所有板主無論是否參與討論 : > 皆須受該決議結果所拘束,不得任意增刪 : 請問這樣的說法根據為? 若於共識決後,撰寫判決之板主仍可依其意志自行對判決結果增刪 則共識決之內容將形同具文,當初亦無須討論之必要 且okikuma於撰寫判決時亦言「板主群討論之後決定」 係已昭知所有看板此為所有板主討論之後之結果 亦即該結果為所有板主所認可,無論何人撰寫判決結果並公告,僅為傳達板主間之共識 若任一板主可任意依其意願增刪之,如何昭公信? 獅板板主不只一位,雖各板主得獨立行使職權,自行對任何行為引用板規進行裁處 惟若已實質進行討論並皆同意以決議之結果進行裁處並公告所有看板使用者 殆無任何板主得於事後反悔之理 竊以為若當初僅為其中一位板主直接裁處,則尚無此爭議 惟並不是 : > 二、 : > TheDarkRoom板主是否曾參與討論與本案並無關係 : > 因無論討論過程為何,該判決皆為依據板主最後決議所做成 : > 本人僅為向其求證決議之結果為何及是否與判決內容一致 : > 應認其向本人傳達之訊息為真實,更何況其為其再次求證之訊息 : 請補充說明 : 「本人僅為向其求證決議之結果」 : 推論至「應認其向本人傳達之訊息為真實」的過程? : 我想這最多推論到 T 板主不至於故意要騙你吧? 本段更精確地講,應為TheDarkRoom對本人傳達之意思表示應推定為真實 亦即如小組長所言,T 板主不至於故意要騙我 而其傳達之內容,則係其向其他板主求證之後之結果,亦應推定為真實 蓋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若上述之一非為真實 其反證應為kevinchou欺騙TheDarkRoom或TheDarkRoom欺騙本人 無論為上述何者,皆已足證板主於執行職務及服膺義務上已有重大瑕疵 本人已於上揭文章指出,建請予以議處 : ==== : 關於後面的第三~五點,簡單來說,申訴人是否認為: : a.板主原決議為「警告、不劣退、不水桶」 : b.okikuma 板主私自決定改為「警告加劣退」 : c.dais 及 kevinchou 兩位板主為了幫 okikuma 板主掩飾而於本板串供 : 若是,請申訴人提出除了「推論」之外的「證明」。 : 若否,請申訴人說明一下第三到第五點的重點為何,謝謝。 一、 關於a點及b點,係非推論,而為TheDarkRoom向本人傳達之明確訊息 所有證明皆已於申訴文及答辯文中提出,複述其內容如下: 1.所以沒有劣文你吧? 2.警告一下你而已 3.那我就不清楚了 是誰盼你劣聞得 4.他跟凱文有討論啊 當初只說一個警告啊 凱文事這樣跟我說 5.我原本也以為只有益個警告 6.我當初收到的處分決議是說警告一次 沒提到有劣文啊... 7.凱文也說OKI自己加上去的劣文 以上皆為本人向TheDarkRoom求證之結果 其中尤以第七點為最重要,係kevinchou明確指出okikuma動用私刑 此外,應強調者為,TheDarkRoom其所傳達之訊息係涵蓋二個時間點 其一為決議做成後,其二為本人收到判決後向其求證之時 此前後二時間點TheDarkRoom所得之訊息係為一致 有板主決議之結果,有其再度向kevnchou求證之結果,礙難認其為假 二、 關於c點,因當事人真意難以探求,亦難以採用證據開示制度 故需以客觀事實推論之 依本案之客觀事實,TheDarkRoom其時雖未參與評議 惟其於評議決定後即收得之結果,以及事後再度向kevinchou求證 此前後二時間點所得之結果皆為一致,卻與其餘板主於此之證言差異甚鉅 若如小組長所言認其有串供之虞亦為基於社會一般通念及合理原則之推測 除非kevinchou對TheDarkRoom說謊 : ==== : 第六點跟第二點是一樣的? : 另請申訴人補充說明為何「若板主不遵循板主會議之決議,則嚴重違背板主義務」 : 其實看到這一點,我忽然想到 : 以此案例來說,除非獅板板規有規定 : 不然事實上板主若不遵循板主會議的決議,在組務層級到底能做什麼呢? : 板主做出判決之後,無論背後的原因是什麼,至少執行的板主必須負責 : (如果是板主群共同決議,或許會共同負責) : 如果是板主個人決定,那只表示背後沒有其他板主背書而已? 同前述 獅板委任有多位板主,且每位板主皆可獨立行使職權 惟一旦進行討論,並決議以討論之結果為最終決定,且公告使用看板者知悉 應視為所有板主於本件案件中拋棄其獨立行使職權之權利,而受決議結果拘束 受任撰寫判決之板主若私自增刪,若非違背其板主義務,亦違反受託其餘板主之忠誠義務 試舉例而言,若某看板有ABCD四位板主,就某事件經討論後決議以警告處分 惟受任撰寫判決之A板主認為該警告過輕,故自行追加處分為水桶 但D板主無論以任何原因撤銷該判決 此種情形是否小組長或群組長可以容忍並認定板主群仍有管理看板能力? 本案所爭執者,即為此種程序出現重大瑕疵問題,此部分亦為okikuma所不爭執 以小組長之問題,在組務方面能做什麼? 依據以往慣例,本板對申訴若有廢棄原判決之裁定,獅板以往皆重新公告並載明理由 小組長似可採此一作法,亦符合獅板慣例 惟以往之申訴者,皆僅為對行為是事實認定或適用板規有疑義 亦即板主並未如本案般違反板主義務及/或受託之忠誠義務 以本案而言,此等重大瑕疵已足證板主之管理能力有疑慮,似應另行議處之 : ==== : 關於第七點: : > 開放程度較重之「戰」而禁止程度較輕之「引戰」是否合理 : 戰文和引戰文何者為重,需視情況及內容而定。這一部份駁回 本人雖不認同處分之內容與理由,惟此部分本即非本次申訴之範圍 僅為順帶提及,請忽略之 : 傳達資訊錯誤的部份,以於本文開頭要求 T 板主說明 綜上,本人認應再次強調本次申訴之目的 係為okikuma超出板主決議肆意加重判決內容 而非為該判決本身之合理性或後規定是否可用以裁罰前行為 okikuma以強調判決本身合理性或彼等以後規定裁罰前行為之理由作為抗辯 本人並未就此部分進行爭執,應認概與本申訴主題及內容無關,不足為採 更何況,okikuma已於其後之答辯文承認程序上有瑕疵 亦足以認定其自認有應接受板主決議結果而未接受此等違反受託忠誠義務之事實 此外,本人補充備位聲明為,本案自決議開始至本人向TheDarkRoom求證之時 板主群間之意思表示亦出現重大扞格 如kevinchou明確告知處分僅為警告,何以進行證言卻又推翻原先之陳述? 本人建請小組長應要求kevinchou證明其未欺騙TheDarkRoom及/或未蓄意傳達錯誤訊息 否則應認其於整個過程出現重大且不可逆之瑕疵,此部分為okikuma所不爭執 爭議部分應予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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