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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JJ (传说中的小米)》之铭言: : > 一、 : > 以往判决是否采板主共识决与本案并无关系 : > 因本案为板主决议采共识决,亦即所有板主无论是否参与讨论 : > 皆须受该决议结果所拘束,不得任意增删 : 请问这样的说法根据为? 若於共识决後,撰写判决之板主仍可依其意志自行对判决结果增删 则共识决之内容将形同具文,当初亦无须讨论之必要 且okikuma於撰写判决时亦言「板主群讨论之後决定」 系已昭知所有看板此为所有板主讨论之後之结果 亦即该结果为所有板主所认可,无论何人撰写判决结果并公告,仅为传达板主间之共识 若任一板主可任意依其意愿增删之,如何昭公信? 狮板板主不只一位,虽各板主得独立行使职权,自行对任何行为引用板规进行裁处 惟若已实质进行讨论并皆同意以决议之结果进行裁处并公告所有看板使用者 殆无任何板主得於事後反悔之理 窃以为若当初仅为其中一位板主直接裁处,则尚无此争议 惟并不是 : > 二、 : > TheDarkRoom板主是否曾参与讨论与本案并无关系 : > 因无论讨论过程为何,该判决皆为依据板主最後决议所做成 : > 本人仅为向其求证决议之结果为何及是否与判决内容一致 : > 应认其向本人传达之讯息为真实,更何况其为其再次求证之讯息 : 请补充说明 : 「本人仅为向其求证决议之结果」 : 推论至「应认其向本人传达之讯息为真实」的过程? : 我想这最多推论到 T 板主不至於故意要骗你吧? 本段更精确地讲,应为TheDarkRoom对本人传达之意思表示应推定为真实 亦即如小组长所言,T 板主不至於故意要骗我 而其传达之内容,则系其向其他板主求证之後之结果,亦应推定为真实 盖推定可举反证推翻,若上述之一非为真实 其反证应为kevinchou欺骗TheDarkRoom或TheDarkRoom欺骗本人 无论为上述何者,皆已足证板主於执行职务及服膺义务上已有重大瑕疵 本人已於上揭文章指出,建请予以议处 : ==== : 关於後面的第三~五点,简单来说,申诉人是否认为: : a.板主原决议为「警告、不劣退、不水桶」 : b.okikuma 板主私自决定改为「警告加劣退」 : c.dais 及 kevinchou 两位板主为了帮 okikuma 板主掩饰而於本板串供 : 若是,请申诉人提出除了「推论」之外的「证明」。 : 若否,请申诉人说明一下第三到第五点的重点为何,谢谢。 一、 关於a点及b点,系非推论,而为TheDarkRoom向本人传达之明确讯息 所有证明皆已於申诉文及答辩文中提出,复述其内容如下: 1.所以没有劣文你吧? 2.警告一下你而已 3.那我就不清楚了 是谁盼你劣闻得 4.他跟凯文有讨论啊 当初只说一个警告啊 凯文事这样跟我说 5.我原本也以为只有益个警告 6.我当初收到的处分决议是说警告一次 没提到有劣文啊... 7.凯文也说OKI自己加上去的劣文 以上皆为本人向TheDarkRoom求证之结果 其中尤以第七点为最重要,系kevinchou明确指出okikuma动用私刑 此外,应强调者为,TheDarkRoom其所传达之讯息系涵盖二个时间点 其一为决议做成後,其二为本人收到判决後向其求证之时 此前後二时间点TheDarkRoom所得之讯息系为一致 有板主决议之结果,有其再度向kevnchou求证之结果,碍难认其为假 二、 关於c点,因当事人真意难以探求,亦难以采用证据开示制度 故需以客观事实推论之 依本案之客观事实,TheDarkRoom其时虽未参与评议 惟其於评议决定後即收得之结果,以及事後再度向kevinchou求证 此前後二时间点所得之结果皆为一致,却与其余板主於此之证言差异甚钜 若如小组长所言认其有串供之虞亦为基於社会一般通念及合理原则之推测 除非kevinchou对TheDarkRoom说谎 : ==== : 第六点跟第二点是一样的? : 另请申诉人补充说明为何「若板主不遵循板主会议之决议,则严重违背板主义务」 : 其实看到这一点,我忽然想到 : 以此案例来说,除非狮板板规有规定 : 不然事实上板主若不遵循板主会议的决议,在组务层级到底能做什麽呢? : 板主做出判决之後,无论背後的原因是什麽,至少执行的板主必须负责 : (如果是板主群共同决议,或许会共同负责) : 如果是板主个人决定,那只表示背後没有其他板主背书而已? 同前述 狮板委任有多位板主,且每位板主皆可独立行使职权 惟一旦进行讨论,并决议以讨论之结果为最终决定,且公告使用看板者知悉 应视为所有板主於本件案件中抛弃其独立行使职权之权利,而受决议结果拘束 受任撰写判决之板主若私自增删,若非违背其板主义务,亦违反受托其余板主之忠诚义务 试举例而言,若某看板有ABCD四位板主,就某事件经讨论後决议以警告处分 惟受任撰写判决之A板主认为该警告过轻,故自行追加处分为水桶 但D板主无论以任何原因撤销该判决 此种情形是否小组长或群组长可以容忍并认定板主群仍有管理看板能力? 本案所争执者,即为此种程序出现重大瑕疵问题,此部分亦为okikuma所不争执 以小组长之问题,在组务方面能做什麽? 依据以往惯例,本板对申诉若有废弃原判决之裁定,狮板以往皆重新公告并载明理由 小组长似可采此一作法,亦符合狮板惯例 惟以往之申诉者,皆仅为对行为是事实认定或适用板规有疑义 亦即板主并未如本案般违反板主义务及/或受托之忠诚义务 以本案而言,此等重大瑕疵已足证板主之管理能力有疑虑,似应另行议处之 : ==== : 关於第七点: : > 开放程度较重之「战」而禁止程度较轻之「引战」是否合理 : 战文和引战文何者为重,需视情况及内容而定。这一部份驳回 本人虽不认同处分之内容与理由,惟此部分本即非本次申诉之范围 仅为顺带提及,请忽略之 : 传达资讯错误的部份,以於本文开头要求 T 板主说明 综上,本人认应再次强调本次申诉之目的 系为okikuma超出板主决议肆意加重判决内容 而非为该判决本身之合理性或後规定是否可用以裁罚前行为 okikuma以强调判决本身合理性或彼等以後规定裁罚前行为之理由作为抗辩 本人并未就此部分进行争执,应认概与本申诉主题及内容无关,不足为采 更何况,okikuma已於其後之答辩文承认程序上有瑕疵 亦足以认定其自认有应接受板主决议结果而未接受此等违反受托忠诚义务之事实 此外,本人补充备位声明为,本案自决议开始至本人向TheDarkRoom求证之时 板主群间之意思表示亦出现重大扞格 如kevinchou明确告知处分仅为警告,何以进行证言却又推翻原先之陈述? 本人建请小组长应要求kevinchou证明其未欺骗TheDarkRoom及/或未蓄意传达错误讯息 否则应认其於整个过程出现重大且不可逆之瑕疵,此部分为okikuma所不争执 争议部分应予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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