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ATH (Mazzy Star)
看板Sportcenter
標題[申訴]棒球板
時間Sat Jun 13 11:55:02 2009
文章代碼(AID):
#1ACbvFeO (Baseball)
推 WRATH:因為現實社會裡也是真的有腦殘啊... 140.112.211.29 06/12
→ WRATH:腦殘才會覺得恰恰強過鋒哥 140.112.211.29 06/12
上面是我引起水桶的推文,理由是人身攻擊,不過我想質疑的是,
我並沒有指涉任何特定人,為什麼會有"人"身攻擊?
不會找德國判決,所以引一則新聞供參考,
http://books.sina.com.tw/books/novel/barticle/1662.html (第一段)
然後我附一下我國部份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似乎也是相同立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年上易字第275號
「再按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所不同
,行為人並不摘示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533號
「被告復承接該話題而引申至「沒LP」、「包尿布」等不雅用詞,其主觀上
對於該等詞彙係屬於輕蔑之語且足以侵害他人之名譽一事自當有所認知,
且該等詞彙確已生減損特定人之聲譽,」
換句話說,就算是刑法的公然侮辱,也必須有個特定的被侮辱人,我想確認
的是,我那樣推文,到底侮辱到哪個特定的板友?我好像沒有指著誰罵腦殘
,還是板規比刑法還嚴格?
已經跟板主申訴未果,程序上不知道有沒有什麼還要補正的地方。
作者 WRATH (Mazzy Star)
標題 Re: 關於判決
時間 Sat Jun 13 11:44: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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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p057 (狙ㄟ批靈武漆)》之銘言:
: ※ 引述《WRATH (Mazzy Star)》之銘言:
: : 首先,管大板辛苦啦。
: : 不過我想問的是,我的推文,並沒有針對特定人,這樣有構成人身攻擊?
: : 推 WRATH:因為現實社會裡也是真的有腦殘啊... 140.112.211.29 06/12 2\
2:18
: : → WRATH:腦殘才會覺得恰恰強過鋒哥 140.112.211.29 06/12 2\
2:24
: : 上面是我的推文,我附一下部份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年上易字第275號
: : 「再按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所不同
: : ,行為人並不摘示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
: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533號
: : 「被告復承接該話題而引申至「沒LP」、「包尿布」等不雅用詞,其主觀上
: : 對於該等詞彙係屬於輕蔑之語且足以侵害他人之名譽一事自當有所認知,
: : 且該等詞彙確已生減損特定人之聲譽,」
: : 換句話說,就算是刑法的公然侮辱,也必須有個具體的被侮辱人,我想確認
: : 的是,我那樣推文,到底侮辱到哪個具體的板友?還是板規比刑法還嚴格?
: 法律的東西我不懂
: 你不用跟我引用法條
: 如果你認為沒有指名道姓就不算人身攻擊的話
: 那板上對於和自己意見不同的推文都用腦殘 白癡 智障...等稱呼
: 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 如果你認為你這樣不算人身攻擊
: 請至組務板申訴
: 我想小組長會做出公平的判決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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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9
※ 編輯: WRATH 來自: 140.112.211.29 (06/13 12:21)
1F:推 RJJ:請問板主公告文章代碼? 06/14 00:45
3F:推 gap057:小組長 這篇公告#1ACwMQ1M另外一位板主有類似判決 請參考 06/14 09:23
4F:→ WRATH:你會覺得類似我不意外,你還是沒能看出要有特定人這個因素。 06/14 13:15
5F:→ WRATH:如果你多注意,你會發現我和我推文的那篇原po立場一樣 06/14 13:17
6F:→ WRATH:這兩個案子在這最根本的地方就有明顯的差異 06/14 13:18
7F:→ WRATH:正因為我跟我推文那篇原po立場一樣,足可證明我並未罵特定人 06/14 13:20
8F:推 RJJ:下次請勿在未經小組長要求的時候發言,謝謝 06/15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