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ATH (Mazzy Star)
看板Sportcenter
标题[申诉]棒球板
时间Sat Jun 13 11:55:02 2009
文章代码(AID):
#1ACbvFeO (Baseball)
推 WRATH:因为现实社会里也是真的有脑残啊... 140.112.211.29 06/12
→ WRATH:脑残才会觉得恰恰强过锋哥 140.112.211.29 06/12
上面是我引起水桶的推文,理由是人身攻击,不过我想质疑的是,
我并没有指涉任何特定人,为什麽会有"人"身攻击?
不会找德国判决,所以引一则新闻供参考,
http://books.sina.com.tw/books/novel/barticle/1662.html (第一段)
然後我附一下我国部份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似乎也是相同立场: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年上易字第275号
「再按诽谤行为与公然侮辱行为,虽均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但两者有所不同
,行为人并不摘示事实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系属公然侮辱行为」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96年度上易字第1533号
「被告复承接该话题而引申至「没LP」、「包尿布」等不雅用词,其主观上
对於该等词汇系属於轻蔑之语且足以侵害他人之名誉一事自当有所认知,
且该等词汇确已生减损特定人之声誉,」
换句话说,就算是刑法的公然侮辱,也必须有个特定的被侮辱人,我想确认
的是,我那样推文,到底侮辱到哪个特定的板友?我好像没有指着谁骂脑残
,还是板规比刑法还严格?
已经跟板主申诉未果,程序上不知道有没有什麽还要补正的地方。
作者 WRATH (Mazzy Star)
标题 Re: 关於判决
时间 Sat Jun 13 11:44: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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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p057 (狙ㄟ批灵武漆)》之铭言:
: ※ 引述《WRATH (Mazzy Star)》之铭言:
: : 首先,管大板辛苦啦。
: : 不过我想问的是,我的推文,并没有针对特定人,这样有构成人身攻击?
: : 推 WRATH:因为现实社会里也是真的有脑残啊... 140.112.211.29 06/12 2\
2:18
: : → WRATH:脑残才会觉得恰恰强过锋哥 140.112.211.29 06/12 2\
2:24
: : 上面是我的推文,我附一下部份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 :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年上易字第275号
: : 「再按诽谤行为与公然侮辱行为,虽均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但两者有所不同
: : ,行为人并不摘示事实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系属公然侮辱行为」
: :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96年度上易字第1533号
: : 「被告复承接该话题而引申至「没LP」、「包尿布」等不雅用词,其主观上
: : 对於该等词汇系属於轻蔑之语且足以侵害他人之名誉一事自当有所认知,
: : 且该等词汇确已生减损特定人之声誉,」
: : 换句话说,就算是刑法的公然侮辱,也必须有个具体的被侮辱人,我想确认
: : 的是,我那样推文,到底侮辱到哪个具体的板友?还是板规比刑法还严格?
: 法律的东西我不懂
: 你不用跟我引用法条
: 如果你认为没有指名道姓就不算人身攻击的话
: 那板上对於和自己意见不同的推文都用脑残 白痴 智障...等称呼
: 你觉得这样合理吗?
: 如果你认为你这样不算人身攻击
: 请至组务板申诉
: 我想小组长会做出公平的判决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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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9
※ 编辑: WRATH 来自: 140.112.211.29 (06/13 12:21)
1F:推 RJJ:请问板主公告文章代码? 06/14 00:45
3F:推 gap057:小组长 这篇公告#1ACwMQ1M另外一位板主有类似判决 请参考 06/14 09:23
4F:→ WRATH:你会觉得类似我不意外,你还是没能看出要有特定人这个因素。 06/14 13:15
5F:→ WRATH:如果你多注意,你会发现我和我推文的那篇原po立场一样 06/14 13:17
6F:→ WRATH:这两个案子在这最根本的地方就有明显的差异 06/14 13:18
7F:→ WRATH:正因为我跟我推文那篇原po立场一样,足可证明我并未骂特定人 06/14 13:20
8F:推 RJJ:下次请勿在未经小组长要求的时候发言,谢谢 06/15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