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看板Sportcenter
標題Re: [申訴] 棒球板主pupu1000亂浸水桶
時間Fri Jul 27 19:47:21 2007
※ 引述《pupu1000 (春上直樹)》之銘言:
: 補充一下
: 根據24條, 6.12把LanJauHead放出來, 6月17就犯版規 還沒15天。
: 因此是累犯 浸一年實屬合理
: 請小組長明察 謝謝
這一條的確是可以引用
最重可以永久水桶
但請補上相關日期
因為我看到的是5.31.水桶、7.17水桶
所以5.31那次水桶放出來的日子應該是晚於7.2.?
否則應該是無法引用這一條
而6.12與6.17的日期是哪一次公告呢?錊請一起提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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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8.146
1F:推 Archi821:可否讓我說句話? 07/28 00:26
2F:推 mousepad:先請pupu1000板主確認是否在7.2.後放出來的 07/28 15:51
3F:推 mousepad:如果是 那就照p板主裁定即可 板主也許認定某些使用者 07/28 15:51
4F:推 mousepad:特別難不受歡迎 但希望還是依照一定的程序來處理 07/28 15:52
5F:推 mousepad:上一行是要打“特別不受歡迎“ 多打了一個字... 07/28 15:52
6F:推 Archi821:就算是7月2日,其實小組長對一下犯規日期知道這判決沒錯 07/28 23:56
7F:推 mousepad:5.31.加三十天 還不到7.2.所以要確定放出來的確定日期 07/29 14:57
8F:推 mousepad:所以還是要請p板主告知確定的日期 07/29 14:57
9F:推 Archi821:那水桶是我做的,我是用31天算的,7月1日應是最後一天 07/30 00:14
10F:→ Archi821:他還有版規是我寫的,24條的使用方式是以犯規日期為準 07/30 00:15
11F:→ Archi821:L的犯規日期是7月11日,並非處置的7月17日 07/30 00:17
12F:→ Archi821:我當時水桶有標明期限是7月1日止,也是7月2日起才放水桶 07/30 00:18
13F:→ Archi821:除非他們在我離職後沒照時間放 07/30 00:20
14F:推 Archi821:算成31日,是我疏忽,因為我用一個月在計算 07/30 00:24
15F:推 mousepad:ok 謝謝 但依照程序仍要請p板主確認這個日期 如果p板主 07/30 02:33
16F:推 mousepad:遺失了這個日期 再請A板主協助確認日期 07/30 02:33
17F:推 mousepad:這是案件處理程序上的必須 以避免案件處理偏頗的質疑 07/30 02:34
18F:推 mousepad:如有較為繁複之處還請稍作配合 謝謝~ 07/30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