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看板Sportcenter
标题Re: [申诉] 棒球板主pupu1000乱浸水桶
时间Fri Jul 27 19:47:21 2007
※ 引述《pupu1000 (春上直树)》之铭言:
: 补充一下
: 根据24条, 6.12把LanJauHead放出来, 6月17就犯版规 还没15天。
: 因此是累犯 浸一年实属合理
: 请小组长明察 谢谢
这一条的确是可以引用
最重可以永久水桶
但请补上相关日期
因为我看到的是5.31.水桶、7.17水桶
所以5.31那次水桶放出来的日子应该是晚於7.2.?
否则应该是无法引用这一条
而6.12与6.17的日期是哪一次公告呢?錊请一起提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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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78.146
1F:推 Archi821:可否让我说句话? 07/28 00:26
2F:推 mousepad:先请pupu1000板主确认是否在7.2.後放出来的 07/28 15:51
3F:推 mousepad:如果是 那就照p板主裁定即可 板主也许认定某些使用者 07/28 15:51
4F:推 mousepad:特别难不受欢迎 但希望还是依照一定的程序来处理 07/28 15:52
5F:推 mousepad:上一行是要打“特别不受欢迎“ 多打了一个字... 07/28 15:52
6F:推 Archi821:就算是7月2日,其实小组长对一下犯规日期知道这判决没错 07/28 23:56
7F:推 mousepad:5.31.加三十天 还不到7.2.所以要确定放出来的确定日期 07/29 14:57
8F:推 mousepad:所以还是要请p板主告知确定的日期 07/29 14:57
9F:推 Archi821:那水桶是我做的,我是用31天算的,7月1日应是最後一天 07/30 00:14
10F:→ Archi821:他还有版规是我写的,24条的使用方式是以犯规日期为准 07/30 00:15
11F:→ Archi821:L的犯规日期是7月11日,并非处置的7月17日 07/30 00:17
12F:→ Archi821:我当时水桶有标明期限是7月1日止,也是7月2日起才放水桶 07/30 00:18
13F:→ Archi821:除非他们在我离职後没照时间放 07/30 00:20
14F:推 Archi821:算成31日,是我疏忽,因为我用一个月在计算 07/30 00:24
15F:推 mousepad:ok 谢谢 但依照程序仍要请p板主确认这个日期 如果p板主 07/30 02:33
16F:推 mousepad:遗失了这个日期 再请A板主协助确认日期 07/30 02:33
17F:推 mousepad:这是案件处理程序上的必须 以避免案件处理偏颇的质疑 07/30 02:34
18F:推 mousepad:如有较为繁复之处还请稍作配合 谢谢~ 07/30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