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oosh (大王椰)
看板Sportcenter
標題Re: 申訴人baboosh對本人所提申訴案答辯狀
時間Fri Dec 22 01:35:46 2006
※ 引述《fafan (86866)》之銘言:
: 首先 依據組務板申訴規則 申訴案當事人僅能於該案被受理後
: 以回文方式回答小組長之提問 不得自行發文、回文或推文
: 且除小組長之提問外 任何人所提出之任何說明或疑問
: 被申訴人均無回覆之權利和義務
: 本申訴案於12月13日由申訴人提起後
: 至12月19日方由小組長發文命本人就申訴內容提出說明
: 故被申訴人難謂有任何「拒不回應」之情事 請申訴人和組長明察
: 次就本案部分 被申訴人關於板面文章管理的標準
: 係以對板面秩序為害較重者優先處理 具體標準如下:
: 一、發表時間較晚者 優先於 較發表時間較早者
: 二、標題違規者 優先於 發文違規者 優先於 推文違規之文章
: 三、透過本板置底之文章檢舉站檢舉者優先處理
: 以本案而言 申訴人所提出之檢舉信
: 一、並非利用本板置底之文章檢舉站提出檢舉
: 二、檢舉時間為12月12日10點至11點之間 而檢舉信中之疑似違規發文時間
: 為12月10日5點至12月11日20點之間 多數已相隔達24小時以上
: 以當時正值比賽期間 板面每小時可出現上千篇文章之情況而言
: 已屬對板面秩序影響較小之舊文
: 三、承二,由於多數係舊文 故文章編號變動甚大 被申訴人接獲檢舉時
: 文章編號和信中內容有相當落差 亦造成處理上之困難和不經濟
我解釋一下第二點 為什麼我挑十號的文章檢舉
因為我的水桶我沒記錯的話 也是十號
所以我才挑時間相近的文章 突顯出雙重執法的問題
其實你說的對了 我原本還打算一直看到十二號的文章 一並提出檢舉違規的部分
但是誠如我剛說的 我是要突顯雙重執法的問題 所以我才盡量選在時間相近的文章
這樣可以看出同樣 十號的文章 同樣的內社會 把羚羊趕走 我被水桶 有人沒被水桶
而且 老實說文號變動這理由 我也幹過PTT版主 其實只要有發文者ID 要找是很簡單的
而且 我被水桶了 我怎麼去文章區發文咧 ???
至於你說的影響較小 闖紅燈就是闖紅燈 如果你說過了追溯期還說的通
另外提一點 你說未落實理念辭職 其實我的申訴是要版大您落實理念吧
基本上小組長 我也沒說你判這些亂碼 是不對的 只是要你用同樣的標準的執法
至於支持中華隊 是我個人不認同的部分 如果你是因此理由辭職 我是認為可惜了
還有你說你有執法的部分 我因為先前說過了 以後會少去貴版
所以我也的確很少去了 所以你是不是有處理我的檢舉文章 我也不清楚
不過如果你有處理 把處理結果SHOW出來就是了 或是寄信給我
我自然就會撤銷這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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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 人總抵不過自尊
不恨 聽起來太愚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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