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看板Sportcenter
標題Re: [申訴]檢舉Lions板板主
時間Sat Nov 19 20:20:52 2005
※ 引述《grop (不要小看東出輝裕)》之銘言:
: 再者,本人申訴第一點裡提到人身攻擊問題,附如下:
: 本人之推文內容,並未就特定人物指名道姓。於此部分,獅板板主mindykao
: 予在下之解釋為「我並不覺得沒有指名道姓 就不代表不構成人身攻擊」,所
: 為人身攻擊者,當以就特定(多數)人為限,若未指名道姓,則未有任何人
: 之身體法益遭受損害,自無所謂人身攻擊之成立。
: kevinchou之答辯,完全未就此點作出回應,本人在此要求kevinchou
: 應基於學理或文義進行解釋,而非以下所列當初來信內容帶過
: "法律定義會比較嚴謹是必然的,不過誰說板規一定要照刑法的定義來做?"
: 此亦為本人認為板主不當執法行為之一
: 刑法公然侮辱罪對於他人之定義之ㄧ為應有明確之當事人
: 本人之言論既未使任何明確特定當事人之身體法益遭受侵害
: 即代表本人之行為未達可罰性,遽以板規處分之,當屬過當
本案僅審理第一點申訴
並在此做最後一次爭點釐清
請grop網友回答下述問題
1. 您第一點申訴之主要論述
是否即您認為「於獅板因發言而被浸水桶」之要件
為
「指名道姓、以特定或多數人身體法亦遭受損害者」為限?
2. 獅板板主所言
您先前數次於該板遭受警告
是否為真?
(您可以進行充分答辯
但第一行請僅以「是」或「否」針對本提問直接答覆)
: 1.在下不認為看板多數閱讀者之共識可超出板規規定範圍
: 2.浸水桶乃看板之發文以及相關權利遭受實質之限制,訴願成功者
: 即視為板主之處分不當,但訴願程序中處分仍進行,甚至訴願程
: 序結束時水桶期限已過,就此不當處分期間看板使用者權利所遭
: 受侵害部份,有何方式可以救濟?
: 在下認為應參考國家賠償法以及刑法74條之精神,規定板主應就
: 其所為之不當處置於看板公開道歉,俾使看板管理者於裁定相關
: 處分時可以更嚴謹之態度為之,請群組一併考慮,謝謝。
第一點與本案審理標準相關 回覆如下
(第二點無直接相關 不列入審理範圍 另文回覆)
綜觀本站多數看板
均由板友以共識形式授權板主訂定板規並執行站方賦予之公權力
即使部分看板之板規經過所謂民主表決
站方與多數板友仍賦予板主充分之裁量權
因此本群組所認定之板主裁量權
所指涉者為不明顯違反板規及其精神合理執行板主權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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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28.37
※ 編輯: mousepad 來自: 220.132.128.37 (11/19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