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看板Sportcenter
標題Re: [申訴]檢舉Lions板板主
時間Sat Nov 12 15:54:09 2005
※ 引述《grop (不要小看東出輝裕)》之銘言:
: 老大,我在該篇文章已經寫了哩,重貼一下好了
審理中之答覆
請直接針對問題回答即可
尤其毋需以與本案無關的稱謂開頭
謝謝合作 :)
: 依據本站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第二條第三項,板務爭議之處理亦為組長權責之一
: 而今執法標準系兩造係爭重點之一,何來無權一說?
: 再者,組務板雖於技術上無法主動處理,而今本人於此一點已附簡明證據
: 提出板主於執法標準有偏差,本人系基於其不當之執法標準而權利遭受侵害
: 組務是否以要求本人提係爭部分提出完整之證據以證明之?
: 再者,依據同規範同條第四項,組長具有板主任免權,何以須經板友達成共識?
: 雖附款規定須經一定程序,此「一定程序」為經板友達成共識嗎?
這段文字中有兩個部份
一個是您認為與您權益有關的部份(第3,4,5,6,7行)
一個是與處理方式有關的部份(第1,2行)
針對第3,4,5,6,7行:
必須請您提出更舉體而明確的證據
直接證明您所言的因果關係
(「本人系基於其不當之執法標準而權利遭受侵害」一句)
我的意思是
您必須證明這樣的因果關係
您「所以」被浸水桶
乃「因為」板主將一般認定上不一之標準使用在對您發言之懲處上
而非其他的因果關係
而所謂「一般認定上不一之標準」則需要在上述因果關係之前
先行被您與您可能提出之證據、證人加以證明
由於每一板友在看板上的用字、時間、氣氛、可能造成的衝擊
都會造成板主微幅的不同標準
因此一般認定其執法標準是否不一
以及因為發言的用字、時間、氣氛、可能之衝擊所產生之微幅不同標準
是否超過看板閱聽者的容受程度
在被證明之前本群組無法受理(即原申訴之第二、三點)
所以我需要您提出其他更積極的證據或者證人
證明一般看板閱聽人認為這樣的標準已經超過其可以容受的限度
同時為了避免兜圈子
我也必須直接提醒您
如果您申訴的第一點最後之判決沒有推翻原判決
則即使第二、三點在您證明後被受理或進而判定板主有所疏失
與您申訴中第一點有關的判決只有懲處之輕重程度
其餘僅可能與板主、其他發言人有關
而若申訴第一點之判決推翻原判決
則本案將直接結案
這是必須先行提醒您的
也因此
請儘可能在下一篇關於原申訴第二、三點之回文中
一次提出您需要出示的證據或證人
本群組將於裁定是否受理後
儘速進入第一點申訴之審理、或第一二三點申訴之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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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問題無法被證明
那麼本群組針對上段引文第1,2行的回應是:
若本群組認為執法標準確實有所浮動
將同時與組務板與該看板公告
要求改善 要求加強執法標準一致性 同時提醒看板閱讀者可以採取之行動
其餘訴願途徑仍必須尊重該看板多數閱讀者之共識
同時此乃相關案件
棒球群組所能做出之最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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