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tZu (良牙)
看板Sportcenter
標題棒球板案外案
時間Thu Oct 21 17:59:08 2004
我想提一個和此次棒球板板主一案無關,
但是與棒球板板主爆出有隱板一事之後,衍生出的案外案。
這次發生板主申訴小組長,前任板主罷免現任板主的事件,
我有點驚訝,但是又有點意料之中。
當初我在申訴棒球板浸水桶一事時,
就覺得組規對板主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清不楚。
在空白授權的情況下,板主的所做所為,幾乎都沒有組規明文規範。
今日一事又更加證明,小組長既然把棒球板視為指標性的大板,
但卻沒有好好訂好組規、板規,板務竟然是依賴非公開的黑機關在運作。
本人申訴水桶事件的時候,其中一個請求就是板主應該說明本人犯了哪條板規。
當初小組長mousepad並未應本人之請,要求DCT2、okikuma板主出來說明,
今日卻要求beek板主要對他的政策說明,此一怪也。
當初okikuma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為什麼昨是今非?
但本人認為,板友有疑義的時候,板主最好還是能夠出來說明原因。
這次小組長說要拔除板主權利,我認為有兩點值得爭議。
一、板主是民選的,權力來源是板眾,要拔除應該就用罷免的。
(已經有在罷免了,這才是循正道,但我覺得okikuma不該是發起人,
前任板主既然已經辭了,就不應該再過問板務,
如果新板主事事都要照前板主的意思做,那換板主幹嘛)
二、組規裡沒有小組長可以拔除板主的規定,只有規定板主太久未上站時可除名。
(所以我說組規訂得不清不楚,都依賴私下的討論說了算)
好了,前言完畢,開始進入正題。
【案外案一】
====================== 引用開始 ======================
因此
相關證據我都會完整留存
待奧運棒球賽事結束後一個禮拜我會要求兩方補足陳述
並做出適當裁決
奧運賽事前後與棒球板有關之任何申訴
除非影響範圍極大者
否則均比照辦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222.84
1F:推 Diouf:沒想到連小組長也會拖延時間 -_- 220.142.51.41 08/12
2F:推 mousepad:自奧運期間至奧運後一週 為棒球板非常時期 220.135.222.84 08/13
3F:推 mousepad:此期間本群組授予該板板主最高之治板權威 220.135.222.84 08/13
4F:推 mousepad:為維持看板秩序不至崩潰 所有申訴9.1.審理 220.135.222.84 08/13
(mousepad,8/18 2004,於Sportcenter板)
====================== 引用結束 ======================
奧運期間曾有人申訴板主亂浸水桶,當初小組長說奧運結束後9/1會處理,
但是奧運結束後卻因為板主總辭而不了了之。
我想質疑的是,小組長是事前就知道板主會辭職,還是後來才知道?
如果小組長事前知情,甚至是在隱板裡套好招,
那麼板主有辭職避禍之嫌,小組長有官官相護之嫌。
當然此種說法只是我看了Sportcenter上奧運期間申訴文之後的推論,
我只是覺得奇怪,板主為何那麼急著在那個時間點辭職,
期間搞了一個ID共用的傀儡板主okbase,之後又跑來管現任板主怎麼管板。
我有這個懷疑,但是我並沒有任何佐證。
====================== 工商服務亂入 ======================
mousepad使用了他的具現化系能力——七色隱形眼鏡!
紅色隱形眼鏡:載上這種隱形眼鏡的人,可以進入偽‧火紅眼狀態,
由於小組長將氣借給板主使用,六系念能力都能發揮到百分之百!
但是這麼強大的威力,當然有極嚴格的限制與誓約,
有四個……不,五個限制!
1. 親眼看到對方發文或推文;
2. 推文告知對方要使用水桶,而對方也回答;
3. 身分:限定板主使用;
4. 時間:限定奧運期間使用;
5. 使用期間若被申訴,三十天內會進入強制「絕」的狀態,無法使用念能力!
====================== 獵人亂入完畢 ======================
【案外案二】
「不論有沒有豆漿會、有沒有隱板,都不可能變成黑箱作業,
因為,那些朋友都只是我們參考意見的對象,沒有人可以影
響我跟okcool做獨立的決策。我們的決策也都由我們自己負責。」
(mousepad,10/21 2004,於Sportcenter板)
板民向小組長申訴板主,但是板主(被告)卻可私下「上達天聽」,
我不知道如此一來,小組長是否還可能公正判決。
以本人曾經經歷的,由mousepad小組長作成的判決為例,
mousepad用推文嗆曰:「判決並沒有用到十分鐘。」(6/21 2004,於Sportcenter板)
又說:「兩份判決,本人均完整參與決策。」(7/10 2004,於Sportcenter板)
當時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本人申訴時所提的證據又臭又長,
多達近十篇,要在十分鐘看完應該很吃力,
更何況要做出判決(還包括打字時間)。
如今我終於了解,mousepad所說的「完整參與決策」是什麼意思,
以及為何okcool小組長堅持一定要到Sportcenter申訴。
很有可能是板主已在隱板提供相關事證,
板主(被告)和小組長(法官)已事先聯合「協商」出對板主有利的「決策」,
等到板友一po完申訴文,馬上剪下貼上就行了。
兼任運動群組小組長的okcool站長曾言:
「不接受檯面下的申訴,如信件
是因為如果我們在信件來往中討論好案情
而直接在組務板公佈判決
相信沒任何人能信服
如同我跟棒球版版主通信而後判定他設水桶無疑慮
你也同樣不能接受吧」 (6/16 2004,於PttLaw板)
要求檢舉人公開申訴,自己人卻關起門在隱板討論,
這點如何讓檢舉人信服?
另外,既然不接受私下申訴,
為何沒有人公開到組務板申訴beek,小組長就自行發動了呢?
這真是坐實了我當初說:「組規根本沒有明訂不接受私下申訴」。
小組長應該對此種前後矛盾做出解釋。
--
┌本文採用┐Some Rights Reserved.
│
creative│在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的條件下,
│
commons │您可自由重製、散布(轉錄)本著作,或創作衍生著作。
└授權條款┘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0/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5.252.28
5F:推 joh:你之前那個案件我全部看完了 218.167.194.176 10/21
6F:→ joh:只是我看到前版主行為真的搖頭 218.167.194.176 10/21
7F:噓 eveling18:未免太會聯想了吧 219.80.170.193 10/21
8F:推 joh:聯想?你不如去看看小組長的行為再來 218.167.194.176 10/21
9F:→ joh:亂來的前版組也趕在這邊嗆聲?? 218.167.194.176 10/21
10F:噓 EmilChau:噓joh 140.116.113.6 10/21
11F:→ joh:給需阿?沒在裡 218.167.194.176 10/21
12F:噓 eveling18:就是看過了 才覺得你們有被害妄想症 219.80.170.193 10/21
13F:推 dotZu:案外案二裡,我是確實被害者,我是本人ㄟ 140.135.252.28 10/21
14F:→ joh:7~被你頭 218.167.194.176 10/21
15F:噓 kaojet:dotZu我不噓你,但是我噓 joh 220.137.83.235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