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kase5566 (G8咖哩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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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偷開走別人的車再還回去,這樣算不算竊盜?
時間Fri Sep 18 16:29:38 2026
剛剛看到律師前輩分享一個被告偷開別人的車結果無罪的新聞,我去找了高院判決來看 (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這案件事實與法律問題可以簡化為:深夜未經同意把別人的小貨車開走去搬家具,事後再偷
偷停回原處,如此行為在刑法上到底算不算竊盜?
根據本案判決,如此單純擅取使用、事後歸還的行為,被稱為「使用竊盜」。因為行為人
並沒有把車輛「據為己有」的意思(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不構成刑法的竊盜罪。
檢方上訴主張:現在油價高昂,把車開走耗費了數百元的汽油,這已經很難僅視為附隨損耗
,行為人對「消耗汽油」這件事,至少具備了「間接故意」,法院應該有所變更,將其論以
竊盜罪。
法院判決認為,駕駛燃油車必然會耗油,這是機械運作的當然結果。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
暫時代步用車」,而非「偷車內的油」。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與禁止類推適用,除非行為人直
接把油抽出來據為己有,否則不能因為暫時使用了車輛,就推認具有偷油的不法所有意圖。
這邊引用法院判決其中一段,頗有趣:「惟被告主觀上既係暫時使用該自小貨車代步搬運物
件,其目的即非在消耗其內之汽油,汽油之消耗僅為使用汽車之當然結果,況以被告自承事
後有加油以填補其使用之油料,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雖自白願坦承犯罪,然供稱『我有加
油300元回去,但是我不知道原來的油是多少,若是知道我一定會加回去的,就是想說加一
下300元應該是有夠的,就是他(指告訴人)發現不夠才會去報警,但是他也不知道是誰開
的,就是沒有加很多才被發現』等語(本院卷第110頁),尚難認被告主觀上對該汽油有何
不法所有意圖。」
我想應該不少民眾無法接受這樣法律見解,不過有時候因事實不同,確實存在不同認定的空
間,律師或檢察官都無法精準預測。如果盡力努力後還輸,那就接受結果,無法說是檢察事
務官或檢察官助理寫的。
#使用竊盜 #不法所有意圖 #罪刑法定 #竊盜罪 #看新聞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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