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kase5566 (G8咖哩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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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偷开走别人的车再还回去,这样算不算窃盗?
时间Fri Sep 18 16:29:38 2026
刚刚看到律师前辈分享一个被告偷开别人的车结果无罪的新闻,我去找了高院判决来看 (台
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24号刑事判决)。
这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可以简化为:深夜未经同意把别人的小货车开走去搬家具,事後再偷
偷停回原处,如此行为在刑法上到底算不算窃盗?
根据本案判决,如此单纯擅取使用、事後归还的行为,被称为「使用窃盗」。因为行为人
并没有把车辆「据为己有」的意思(欠缺不法所有意图),因此不构成刑法的窃盗罪。
检方上诉主张:现在油价高昂,把车开走耗费了数百元的汽油,这已经很难仅视为附随损耗
,行为人对「消耗汽油」这件事,至少具备了「间接故意」,法院应该有所变更,将其论以
窃盗罪。
法院判决认为,驾驶燃油车必然会耗油,这是机械运作的当然结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
暂时代步用车」,而非「偷车内的油」。基於罪刑法定原则与禁止类推适用,除非行为人直
接把油抽出来据为己有,否则不能因为暂时使用了车辆,就推认具有偷油的不法所有意图。
这边引用法院判决其中一段,颇有趣:「惟被告主观上既系暂时使用该自小货车代步搬运物
件,其目的即非在消耗其内之汽油,汽油之消耗仅为使用汽车之当然结果,况以被告自承事
後有加油以填补其使用之油料,其於原审及本院审理时虽自白愿坦承犯罪,然供称『我有加
油300元回去,但是我不知道原来的油是多少,若是知道我一定会加回去的,就是想说加一
下300元应该是有够的,就是他(指告诉人)发现不够才会去报警,但是他也不知道是谁开
的,就是没有加很多才被发现』等语(本院卷第110页),尚难认被告主观上对该汽油有何
不法所有意图。」
我想应该不少民众无法接受这样法律见解,不过有时候因事实不同,确实存在不同认定的空
间,律师或检察官都无法精准预测。如果尽力努力後还输,那就接受结果,无法说是检察事
务官或检察官助理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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