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ball (我在抗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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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我們希望怎樣的「後離婚關係」?◎李瑞中
時間Fri Sep 3 16:01:28 2010
讓我們喘口氣,來看看原文另外一個面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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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文討論的那個已經被駁倒的主要論點,即「公權力不足以判定離婚之真假」外
相信大家都看得出來(如果看不出來,plasticsky大也已為大家指明了)
原文作者還有另一個念茲在茲的核心關懷,
那就是原文第二段的:
「我必須指出假使法官判決認同檢察官的起訴,這個判例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
或容我引用plasticsky大的推文:
→ plasticsky:的確,檢察官是綜合判斷。那拿綜合判斷中的一部份邏輯 09/02 13:03
→ plasticsky:推論社會後果,有什麼不對勁的地方嗎?注意,他不是討 09/02 13:04
→ plasticsky:論部分特定邏輯以「反駁檢察官」,而是推論特定邏輯的 09/02 13:04
→ plasticsky:社會後果。 09/02 13:04
顯然,原文作者和plasticsky大,都認為這法官判決,會對社會造成不可忽視的影響。
作為科學場的一份子,在看到「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社會後果」幾個字,準備
要開動「關心社會之熱血好青年」模式之前,是不是應該先思考一下:「真的有這種
社會後果存在嗎」?或者,進行更反身性的思考:
「那作者本身的言論,是不是也有不
可忽視的社會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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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第一個問題,讓我們認真想想,這個判決會造成什麼樣的社會後果?
儘管作者沒有清楚論證,不過作者似乎認為,如果沒有人站出來反駁法官/檢查官的判決
,那麼法官/檢查官的判決就會讓大家接受/加強「離婚伴侶應該爭吵衝突」的「刻版印象
」。因為刻板印象被加強了,因此就會造成以下不可欲的「社會後果」,譬如說:
原本就爭吵衝突的離婚伴侶,就會變得更想要爭吵衝突
原本和樂相處的離婚伴侶,也會突然覺得和樂相處非常奇怪,便得想要爭吵衝突
;或是在旁人強大的社會期望壓力下(長輩、朋友),不得不開始爭吵衝突
我要請大家摸摸自己的 良心,思考一下,這種狀況有可能嗎?
如果法官/檢查官有這麼強大的製造刻版印象的能力、而且這種刻版印象又能產生這麼大
影響現實效果;那我想熱心於社會改革的熱血好學生、熱血好老師,都應該馬上放棄社會
學學術、投身司法特考,奮力在起訴書/判決書上灌輸各種基進進步主張的「刻版印象」
,以收風行草偃、迅速改革社會之效。
但現實似乎不是如此。
現實是,離婚伴侶爭吵衝突,從頭就不是法官/檢查官杜撰的刻版印象,而是台灣離婚伴侶
相處狀況的一種重要類型;而顯然法官/檢查官在對於此種相處關係類型所發表的看法,
對於現實中離婚伴侶相處狀況的影響力,也微乎其微。
換言之,根本就不存在原文作者/plasticsky大念茲在茲的,「社會後果」。
我個人是認為,想要關心社會是很好啦,希望離婚伴侶都能和睦相處也是很棒的觀念
因此,借題發揮一下也是無可厚非啦----
不過,用不著去扯到什麼驚天動地的、但卻在現實上不存在「社會後果」吧?
更不應該把這種錯誤的論證(關心社會後果云云),拿來昇華為作為掩蓋論證謬誤、
引喻失義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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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確認了法官/檢查官的判決不存著不可忽略的負面社會後果之後,
讓我們來進行一下反身性的思考:原文作者的言論,會不會反而造成不可忽略的
負面社會後果?
在此處我要非常遺憾的說:的確可能會有。
首先,在前文中,我已經論證,原文的論證基礎是謬誤的。國家的確有可能取得有效
的客觀證據,來證明離婚的「真假」(即是否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且,在涉
汲公共利益的條件下--如在傅崐萁試圖迴避[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而涉及虛假離婚的
案例中,國家也確有必要對特定的離婚案例進行「真假」的判斷,以維護公共利益
然而,作者在原文中,卻基於謬誤的論證基礎,鼓吹公權力無法對於離婚真假進行
判斷,因此不應該該對任何離婚的真假進行判斷--即使這些案例可能涉及公共利益。
讓我們想想看,一旦作者這種謬誤的論述,廣受法界人士接受,因而從此令法界人士
大徹大悟,從此不對離婚真假進行任何審判,那會發生什麼事?
其中一個可能會發生的負面「社會後果」,就是從此以後,有判刑危機的民選政府首
長莫不遵循「傅崐萁」模式,都指派前妻成為副手,以便在幕後遙控操作;反正法界
人士在作者的諄諄開導下,都不會對「任命前妻」這個明顯的「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
的漏洞進行把關。因此,在作者之說廣泛流傳的結果,就是取消了「公務人員利益迴
避法」 在關於「前妻」此一身份上的把關功能。
當然,這種恐怖的「社會後果」發生的機率不是很高,我主觀上也不希望這種作者
言論的社會後果發生。但是,在這裡我想強調的重點是:社會學者在想要「介入社會」
時,除了先把基本的論證、查證工作做好之外,是不是也應該先想想自己介入的社會
效果
總歸一句話:反省,很難嗎?
雖然我從版上討論的狀況看來,好像的確是很難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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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6.222
※ 編輯: kimball 來自: 140.112.156.222 (09/03 16:12)
1F:→ superpai:問題是:何謂「真正的婚姻」?你兩篇這麼長的文都迴避 09/03 17:57
2F:→ superpai:這個問題 09/03 17:57
3F:→ superpai:你並沒有論證這個命題就直接當作前提了 09/03 17:58
4F:→ superpai:另外再重複沒有人回我的問題: 09/03 18:00
5F:→ superpai:如果兩人是同志伴侶怎麼辦?法律上他們無法結婚 09/03 18:00
6F:→ superpai:男縣長讓他的男朋友當副縣長要用什麼法來利益迴避? 09/03 18:01
7F:→ kimball:回答:「真正的婚姻」為何跟這裡的爭論根本無關 09/03 20:14
8F:→ kimball:這裡的問題是,法官是否能取得有效的客觀證據,證明離婚 09/03 20:15
9F:→ kimball:的意思表示是基於「通謀虛假」。而實務上法官作得到 09/03 20:16
10F:→ kimball:詳情請參考我第一篇回覆所引用的連結 09/03 20:16
11F:→ superpai:有真才有假 你所引連結也是把有所謂真正的婚姻當作前提 09/03 22:55
12F:→ superpai:另外我的同志伴侶的問題你的意見是? 09/03 22:57
13F:→ trueimage:我認為,民法已經說了什麼是真正的婚姻 09/03 22:57
14F:→ trueimage:在法的觀點下成立的就是真的。 09/03 22:58
15F:→ trueimage:同志伴侶,我覺得就沒辦法處理耶。 09/03 22:58
16F:→ trueimage:畢竟法沒有承認同志婚姻,所以當然管不到囉。 09/03 22:59
17F:→ superpai:民法已經改成法律婚主義 有書面+證明簽名並登記就是結婚 09/03 23:06
18F:→ superpai:而且對於「事實上夫妻」沒有明文與保護 09/03 23:08
19F:→ superpai:所以結婚在法律上並不考慮你「事實上是不是夫妻」 09/03 23:09
20F:→ trueimage:嗯,法律婚或儀式婚,並沒有對於你說的事實上有什麼差別 09/03 23:16
21F:→ kimball:我再說一次,這裡的問題根本與"真正的婚姻為何"無關 09/04 00:46
22F:→ kimball:會被法院判為"離婚虛假"的伴侶, 其之前必然具有法律上有效 09/04 00:48
23F:→ kimball:的婚姻關係. 不然, 若不存在有效婚姻關係, 何來"虛假離婚" 09/04 00:49
24F:→ kimball:之可能性? 09/04 00:49
25F:→ kimball:請注意"法律上有效" 跟你所說的"真正的婚姻" 概念根本不同 09/04 00:53
26F:推 ch910304:怨偶邏輯的社會後果,我感覺似乎是,大家會對離婚當事人 09/04 02:43
27F:→ ch910304:或其小孩,看成是屬於「問題家庭」的一群 09/04 02:44
28F:→ ch910304:因為當離婚等於家庭失和的時候,把父母看成是脾氣差 09/04 02:46
29F:→ ch910304:而在此家庭中的小孩也很容易會被看成是個性有問題的 09/04 02:47
30F:→ ch910304:而這種刻板印象是,對我來說,是李文想批判的 09/04 02:49
31F:→ smartken:問題是 舉傅案是否是一個好的案例?尤其是本案脈絡牽涉到 09/04 02:55
32F:→ smartken:已經很多人提到過的利益迴避原則 不考慮這一原則是否正當 09/04 02:56
33F:→ smartken:我同意在婚姻問題中國家介入造成的影響 但國家如何介入與 09/04 03:00
34F:→ smartken:影響仍有一套法律準則 在此案中公共利益考量似乎更該優先 09/04 03:02
35F:→ smartken:各種千奇百怪的離婚案我想到處都是 為何挑本案? 09/04 03:02
36F:推 ch910304:所以我想說的只是:離婚等於怨偶,存在「可能的」負面 09/04 04:16
37F:→ ch910304:社會後果。就這句話來說,是沒錯的。 09/04 04:17
38F:→ ch910304:我對李文的疑惑在於第一段,引用檢察官「實難想像其是因 09/04 04:18
39F:→ ch910304:個性不合而離婚的怨偶」這邊。 09/04 04:20
40F:→ ch910304:因為若將引號裡的字打進google搜尋,會發現新聞裡頭 09/04 04:25
41F:→ ch910304:是這樣:「實難想像其是一對因個性不合」而離婚的怨偶 09/04 04:26
42F:→ ch910304:所以離婚怨偶可能是記者自己加的,而檢察官起訴的理由 09/04 04:27
43F:→ ch910304:則是他們並沒有像離婚申請書上面寫的那樣「個性不合」 09/04 04:28
44F:→ ch910304:因為我也沒看到起訴書,所以我是在猜,檢察官若有表現出 09/04 04:29
45F:→ ch910304:怨偶邏輯的想像,可能在於傅在離婚申請書上,就將他們 09/04 04:30
46F:→ ch910304:夫婦描繪成怨偶的相處情形了吧 09/04 04:31
47F:推 ch910304:所以檢察官判斷的依據可能根本不是怨偶邏輯,而是傅的 09/04 04:37
48F:→ ch910304:前後不一致。 09/04 04:40
50F:→ ch910304:我看不到檢察官有怨偶邏輯 09/04 04:57
51F:→ superpai:那我也再說一次 即使是kimball貼的連結裡 也有 09/04 07:37
52F:→ superpai:「有學者認為,離婚只要具備《民法》第1050條的書面辦理 09/04 07:38
53F:→ superpai:登記,形式上符合條件即可」這句話 09/04 07:38
54F:→ superpai:可見離婚並不是有定論必要採用「實質主義」,只是 09/04 07:39
55F:→ superpai:「在實務界佔上風」而已 09/04 07:40
56F:→ superpai:所以我的問題是何以結婚採形式主義離婚採事實主義居然 09/04 07:40
57F:→ superpai:被樓上幾位當作是正常合理的 09/04 07:41
58F:→ superpai:另外因公共利益介入私人關係居然也被當作合理的理由也 09/04 07:43
59F:→ superpai:嚇到我了 我還記得以前政府審查大陸新娘是否有實質結婚 09/04 07:44
60F:→ superpai:時就被批個半死,這審查也是基於公共利益的 09/04 07:45
61F:→ superpai:然後我還是要再問k大和s大,這次因公共利益介入規定兩人 09/04 07:48
62F:→ smartken:那你要看是怎樣的"公共利益"啊...這裡的公共利益又不只是 09/04 07:48
63F:→ smartken:一種政治話術 或是你們認為安插老婆在副縣長再離婚很合理 09/04 07:50
64F:→ smartken:? 這裡談的公共利益前面已經指了很多次 "利益迴避" 09/04 07:51
65F:→ superpai:實質上是夫妻那對同居沒結婚男女呢?判定實質上是夫妻? 09/04 07:51
66F:→ superpai:安插乾女兒當副縣長也很不合理 請問法律如何介入? 09/04 07:53
67F:→ superpai:安插同性另一半當副縣長也很不合理,法律如何介入? 09/04 07:55
68F:→ superpai:拿到有「假沒收養」「假不結婚」可以告嗎? 09/04 07:56
69F:→ smartken:如同trueimage講的 法沒有規範乾女兒與同性另一半 管不到 09/04 07:59
70F:→ smartken:另外安插副縣長之所以問題重大 也包括他們是"公眾人物" 09/04 08:02
71F:→ smartken:而且也是"公務員"等等之條件 09/04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