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gChen (Ming)
看板Shu-Lin
標題[其他] 樹林運動中心泳池偷鞋子
時間Tue Jul 7 13:03:35 2020
事發時間:2020/07/06 20:54 (監視器畫面顯示的時間)
地點:樹林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
就在昨晚,本人的夾腳拖 (黑底 人字部位為白色) 被偷了!
經詢問櫃台,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為了遏止這種事情再發生
所以當下就決定報警處理
https://i.imgur.com/PepPygf.jpg
而後隨著兩位員警及運動中心人員前往機房調閱監視器
拜科技所賜,這位耳朵疑似配戴藍芽耳機,身穿黑色短T,年紀約為20~30幾歲的小兄弟
從在放鞋區東看西看到離開運動中心,還在大門口外檢查了一下左右腳的鞋底
(這裡要說:我沒踩過狗屎)
之後騎了Youbike在中正路左轉,這些畫面都被拍得清清楚楚!!!
員警告知我,不管是不是穿錯,竊盜都已經成立,半年內都可以提告
雖然本人記得竊盜屬於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
不管如何,即使這雙鞋價值不高,這種偷竊行為令人極度反感
不用等到半年,今晚八點承辦員警上班就會去追蹤案件進度,如果能提告就會提告
在此,我要謝謝兩位員警及運動中心人員,深怕耽誤了你們的下班時間
也非常感謝運動中心先借了我一雙拖鞋,讓我不用光著腳回家
「勿以惡小而為之」,希望從今往後大家都能有個安全放心的運動環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58.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hu-Lin/M.1594098217.A.D9B.html
※ 編輯: MingChen (1.161.58.247 臺灣), 07/07/2020 13:06:41
1F:推 Hebesandy : 推推 不管偷什麼都是不應該的! 希望警察快點抓到人 07/07 13:12
2F:推 hank1125 : 告起來~ 07/07 13:35
3F:推 tw2000 : 吉他 07/07 14:06
4F:推 dor : 6/25我婆婆帶我女兒去那游泳,小孩泳鏡也被偷了... 07/07 14:14
5F:→ dor : 明明泳鏡跟泳圈放在一起,之後只剩下泳圈~"~ 07/07 14:15
6F:推 jameswen : 推~這一定要吉,拖鞋也要幹... 07/07 14:23
7F:推 Domtoretto : 送啦 07/07 14:32
8F:推 python3 : 蓮篷頭也被偷過 07/07 14:37
9F:噓 start9963 : 公訴罪是?非告訴乃論好嗎 07/07 15:44
10F:推 HunterKiller: 公訴跟非告訴乃論不是一樣嗎 07/07 16:18
11F:推 karta1363946: 不太一樣 一個是誰起訴的概念 一個是被害人需不需要 07/07 17:13
12F:→ karta1363946: 提出告訴 07/07 17:13
13F:推 willieqoo : 一樣吧… 07/07 18:20
14F:推 sam210169 : 可以 07/07 18:42
15F:→ sam210169 : 怎樣才算殘忍推 07/07 18:42
16F:推 ful3m681 : 竟然會有人偷拖鞋!扯 07/07 18:52
17F:推 NotoriousLok: 因為偷拖鞋有前科蠻好笑的 支持提告 07/07 19:14
18F:推 cu0920 : 都不怕偷到的鞋子主人有香港腳嗎(大誤 07/07 19:17
19F:推 final9711 : 其實法律上沒有公訴罪這個詞 應該是媒體自創的 07/07 19:20
20F:推 iverson7761 : 偷泳鏡偷拖鞋....@@ 07/07 20:45
21F:→ MingChen : 謝謝大家,剛才已經去派出所正式提告,做完筆錄 07/07 20:56
22F:→ MingChen : 希望之後不要再發生類似的事情了 07/07 20:56
23F:→ DOMOKISS : 補充一下。公訴、非告訴乃論,不同。用法也不一樣! 07/07 21:55
24F:推 DDI : 告的好 別撤告 07/07 22:42
25F:推 bulank : 竊盜屬於 公訴罪 X 竊盜屬於 告訴乃論 O 07/07 22:45
26F:推 kevin19528 : 置板凳!告下去拉一雙鞋也要偷,跟偷雨傘的一樣可 07/07 22:50
27F:→ kevin19528 : 憐 07/07 22:50
28F:推 racoon151 : 這跟雨傘被拿一樣。不要姑息! 07/07 23:00
29F:推 jerry0615 : 告的好,支持 07/07 23:24
30F:推 ppzz : youbike 一查就抓到了,績效入手 07/08 03:10
31F:推 voosh : 推! 07/08 11:34
32F:推 JoPaiCho : 最近也常去 拖鞋我都擺最上面 07/08 12:29
33F:推 zz8142 : 馬的 我也被幹走過,他拿了雙室內拖給我穿回家 07/08 13:35
34F:推 horstyle0411: 吉他先 07/08 17:41
35F:推 nculeon2 : 做壞事就是要懲罰,告他很正常 07/08 19:55
36F:推 darbyjoun : 也太多人被幹鞋子 07/09 00:33
37F:推 sunnyboy7543: 心態正確,不是物品價值而是行爲不可取。 07/10 01:30
38F:推 Ryuji : 監視器畫面列印公告在入口處昭告天下 07/11 09:03
39F:→ Ryuji : 死小孩敢再來偷鞋?幹走打死! 07/11 09:03
40F:推 thailand : 公訴對應的是自訴,告訴乃論對應的是非告訴乃論。 07/11 12:46
41F:→ thailand : 完全不同的概念。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07/11 12:46
42F:推 cincia : 十樓......他是說”而非“告訴乃論 07/19 19:24
43F:→ cincia : 呃 原來是在回應推文不是原po 眼殘別理我 07/19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