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8098042 (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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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試用期工作十天無法領取薪資嗎?
時間Sun Apr 17 14:52:04 2011
如題
我朋友三月時在某家店當服務生(正職)
就職前主管表示前三個月皆為試用期
前三天於餐廳二館上班
後來調去餐廳一館上班
於試用期第一個月第十一天被外場(服務)主任(年僅19歲)用言語羞辱
他覺身心飽受羞辱,當下和店經理告知離職便離開
後來他實在太生氣了,打電話和面試的主管(協理)告知
且說氣話說薪資拿不到也沒關係啦!!
協理也是安撫他說別生氣啥之類的
後來他和二館店長解釋離職過程,店長說該給薪資還是會給付
但後來現都4月17日薪資都尚未匯入
我鼓勵他說工作很辛苦,該爭取的還是要去爭取
結果他打電話給協理詢問薪資尚未匯入等事宜
後來協理説:當初不是說話很好聽,說一毛都不拿,現在怎又打電話來要薪資
他表示:(4月12日)有去詢問二館店長薪資未匯入,二館店長表示薪資已播出了
要他打電話去詢問協理看看
協理說:要問一館經理才比較準確,且你離職未按照正常程序
因此薪資給付有問題
他說:但二館店長說一館經理已經離職了阿...不是嗎...
協理說:喔喔...是因為出車禍什麼的...(跟一館店長說話有些出入)
(然後又表示當初不是說不拿薪資也沒關係等諸如此類的話)
後來通話到最後說要他本人到總部一趟...(未確定是否有薪資可領取)
我的困惑是難道試用期僅做滿十天,每天都工作十小時,18:00-04:00
這樣的工作時數無法領取薪資嗎??
因為我剛研究勞基法...實在不知道該用哪條去讓那協理看看...
好囧喔...謝謝大家看完我的廢話連篇...>"<
拜託大家懇請幫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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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100.223
※ 編輯: s8098042 來自: 111.240.100.223 (04/17 14:57)
1F:→ barneyfun:有勞務付出,資方都要給付工資,就算是一天也要給! 04/17 16:00
2F:→ barneyfun:不然勞方可向勞工局檢舉,逾期未給付者,勞工局可開罰! 04/17 16:02
3F:→ barneyfun:相關法條見勞基法26、27條。ps.若試用期規定違法亦無效. 04/17 16:07
4F:推 greenbiker:公司一定要給薪資,建議直接請離家最近的勞工局申訴 04/17 22:58
5F:推 PTTOnline:請拜託衣錠要討回來!不然會有越來越多資方假借試用名義 04/18 00:27
6F:→ PTTOnline:而扣薪水甚至是不給薪水 04/18 00:27
7F:→ joyce0816:離職和走人可是不一樣~走人是會扣薪的~所以要看你的情況 04/18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