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felix (中正紀念堂雅套房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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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要求簽約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到相關行業合法否?
時間Thu Mar 25 20:29:03 2010
請問公司應徵時要求簽約,離職內一年不得到相關行業就職
是否有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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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02.135
1F:推 adychen1982:有同業競爭者的話都會這樣要求~~~~ 03/25 21:34
2F:推 nhsmallcat:所以要簽這個,雇主必須要提供競業補償金才有效 03/25 22:01
3F:→ HAIWEI:你去查詢競業條款 03/25 22:17
4F:推 ttlun:競業條款 當初我離職我老闆用這條壓我 我跟他說要賠償金 03/25 23:27
5F:→ ttlun:他就閉嘴了 只是事後跟同事說我死要錢XDDDDD 03/25 23:28
6F:→ scott2009:簡單的說台灣的草莓老闆都會要求業務簽署這一條,但卻不 03/26 00:00
7F:→ scott2009:願意付出同樣代價的補償金作為補償 03/26 00:00
8F:推 adychen1982:競業補償金我不知道耶~~ XDDD 03/26 00:26
9F:推 popingpete:嚇人用的啦 哈 03/26 07:09
10F:→ bunnys:這你也相信,先問問他要拿多少錢來跟你講 03/26 07:35
11F:推 lpk187:請問樓上前輩,什麼是競業補償金呢?是勞基法所規範的嗎? 03/26 12:35
12F:→ eedavid:YES 但我不知道怎樣的補償金才算合理? 03/27 00:23
13F:推 doggy1973:很簡單啊 跟他說你給我一年的薪水(以離職最後一月薪資) 03/27 09:02
14F:推 nanami45:有的公司在一開始合約就說薪水保含補償金了... 04/02 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