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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文,終止勞動契約後直接依照失業補助給付辦法辦理失業申請 有關失業給付申請辦法就不再贅述,但申請中遇到的問題也可讓大家酌參 「申請前提」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 1.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2.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 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 職。 -第23條 1.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2.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 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9-3條 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檢 附下列文件之一: 1. 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申請經過」 -2024’ 三月底 申請當下民事訴訟起訴狀仍在撰寫,因此沒有完整的起訴狀並附有地方法院收發章並不符 合第三點文件勞資爭議訴訟資料之定義。 拿著前文所述的勞資調解爭議紀錄前往申請,於地方就業服務站櫃台填妥資料送出後,被 告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沒有「離職事由」因此駁回申請。轉而詢問地方就業服務站督導以 及負責失業給付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地方分署業務窗口,皆告知沒有在勞資調解爭議紀 錄看到有離職事由所以婉拒。我有提出終止勞動契約的存證信函,裡面表示與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為同一事件,主張勞基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離職事由了。 -2024’四月初 爾後正式收到駁回失業補助申請公文,再次致電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地方分屬窗口詢問 ,窗口說存證信函非正式申請文件,不接受也不具參考價值。該窗口表明就是要在勞資爭 議調解有講清楚若雇主持續違法等情事,我將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我隨即表明我是在職中 的身份去參與勞資爭議調解,在職中調解以和為貴常理上求的是雙方達成共識,沒人會在 在職中調解直接嗆明要終止勞動契約直接離職,這太不符合常理邏輯。 同時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9-3條規定,我的確提出了勞資爭議證明文件影本,上面沒有說明 一定要有離職事由的記載,同時第23條也說明若爭議結果不符,勞工將返還失業補助,就 保法於此並無任何虧損。我已離職失業已是既定事實,有勞資爭議也是事實,提出相對應 文件也是事實,卻被駁回申請。 窗口告知引用的是110年10月26日勞動保1字第1100140739號函釋「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 ,失業給付以非自願離職為要件,同法第23條係針對勞工與雇主就離職事由是否屬非自願 離職而發生爭議時,於爭議未果前,先行保障失業給付請領權益之例外規定」,關於這點 並沒有寫在就業保險法申請條件裡面,且爭議未果前先行保障失業給付請領權益也並未發 生。失業給付初衷為保障勞工,但這個案例上我完全無法受惠。 我告知窗口我已經在離職前做好準備且找好律師,過程中整理資料、等待法院回執都需要 時間,即便我提前辦理直到離職後一個月都還沒有此資料,這段期間對一般勞工就是沒辦 法申請補助不也是損失嗎?窗口沒有回答太多資料,只告訴我可以再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有申請書他們就能辦理。我告知我都要訴訟了再申請有什麼意義?這太有違常理,實在 莫名其妙。 -2024’四月中 根據駁回申請公文填寫訴願狀,主文遞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並副本抄送地方分署,主張 申請人根據就保法第19-3條文件申請卻遭駁回,我雖可待民事起訴狀法院收件後之回執申 請,但中間時間等待已造成勞工之損失,對於失業給付請領與後續的提前就業獎勵會有權 益侵害。 -2024’四月底 終於拿到法院蓋章的起訴狀,再跑一次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此時距離前次申請已超 過一個月。 -2025’五月初 收到訴願回函,並非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本署回函解釋,一樣由地方分署用同樣的理由 說明訴願應為無理由,駁回訴願。同時告知已收到我第二次失業補助申請之事宜。 「結論」 1. 由此案可得知只要在職中的勞資爭議調解沒有嗆明要離職都無法作為申請文件 2. 第一次填寫訴願文件,無論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訴願都會由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或答辯 3. 後續可提起行政訴訟,但考量到時間成本不一定會做,覺得好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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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alary/M.1715000121.A.18B.html
1F:推 vet1242000: 依訴願法81條,訴願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起 05/06 21:45
我是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但按照訴願流程還是由原處分機關回函。
2F:推 leptoneta: 就業保險法哪裡來的19-3條? 05/06 21:45
已更正為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3F:→ wakke: 他可能分不清本法跟施行細則所以混著講吧。 05/07 02:24
4F:→ wakke: 1.原po的調解不僅沒談到離職相關,況且還回去上班一陣子, 05/07 02:24
5F:→ wakke: 你要公務員怎麼認定那次調節跟離職有關。 05/07 02:24
這就是本文所說的,在職中的調解本來就很難紀錄離職相關。同時公務員無法認定我同意 ,但根據施行細則提供相對應的文件也是比照辦理,這不能歸屬於申請者之問題。同時若 後續判定勞工非非志願性離職,本來也就該繳納回去,因此於法是有回朔給付的義務,在 此處根據申請文件直接判定不符合,這是最大的盲點。
6F:→ wakke: 2.存證信函不是法定可受理文件,你都一直貼19-3條文了,不要 05/07 02:24
7F:→ wakke: 只想到自己權益很重要就要公務員違法。 05/07 02:24
沒有要公務員違法,可以睜大眼睛看清楚我指的是按照施行細則檢附文件並沒有要求必須 提交有離職事由的勞資調解紀錄。我只是闡述即便有其他文件前後對照關係仍無法受理, 否則我拿存證信函去申請就好何必要提供勞資調解紀錄?
8F:→ wakke: 3.你一直主張已經在準備訴訟程序,如果公務員核准給你給付 05/07 02:24
9F:→ wakke: 了,結果你根本沒提起呢?一樣問題,不要只想到你的權益很 05/07 02:24
10F:→ wakke: 重要,就要公務員去冒風險 05/07 02:24
公務員可以駁回,但必須依照法條行事。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要檢附文件,並沒有敘 明勞資正義調解紀錄要明確記載離職事由。這時我不是拿起訴書去申請的,請看清楚。這 就是我所說的,在職中的調解紀錄在失業給付申請上基本可視為無效論。
11F:→ wakke: 4.是你自己選擇要直接訴訟,而不是先丟出個〔離職事由〕的 05/07 02:35
12F:→ wakke: 調解申請,提出申請後縱使還沒開調解,你還是可以申請給付 05/07 02:35
13F:→ wakke: ,老話一句,你只想到自己方便,苦了公務員 05/07 02:35
已經調解失敗再次提出離職事由調解申請是無意義的,同時我根據法令提供資料,並不是 為了自己方便,請看清楚。
14F:→ wakke: 5.你自己選擇直接訴訟,那你應該自己掌握時間,先遞件給法 05/07 02:35
15F:→ wakke: 院收發(親送,什麼等法院回函時間長那是藉口),事實理由 05/07 02:35
16F:→ wakke: 都可以再補件,法院收發了你就可以去申請給付,你如果準備 05/07 02:35
17F:→ wakke: 訴訟文件一年,難道要公務員預付你一年你主張的‘’損失‘ 05/07 02:35
18F:→ wakke: ’?放心啦,這公務員不用等你一年就會先送懲戒了 05/07 02:35
今天要離職也要先送存證信函,馬上離職即便立刻遞交訴狀等待法院收發也需要時間,這 些法院作業時間時間就是我所講的形式上勞工請求失業給付的時間遞延損失。況且失業給 付只有半年,不會有一年。
19F:→ wakke: 6.你可以反射地位,想像你是這公務員,你現在受理一個原po 05/07 02:45
20F:→ wakke: 的要求,你覺得那些會害你乙等丙等甚至去土城坐坐,當然或 05/07 02:45
21F:→ wakke: 許你會說我體民所苦,他給我存證信函我就撥款了,那真也沒 05/07 02:45
22F:→ wakke: 話說 05/07 02:45
23F:推 leptoneta: 要爭執程序就是要拿函示或判決出來講 05/07 09:40
24F:→ leptoneta: 除非日後圖利罪判決下來 你可以代替他去坐牢 05/07 09:41
25F:→ wakke: 我眼睛睜很大再看一次,就是你法規不懂還自己解讀自己的啊 05/09 16:50
26F:→ wakke: ,算啦,連本法跟施行細則都不會分,我也不期待什麼,反正 05/09 16:50
27F:→ wakke: 這些公務員也沒傻傻被你害到就好 05/09 16:50
28F:→ wakke: 不過你放心啦,你委任律師還是會接的,有錢賺就好,我也常 05/09 16:53
29F:→ wakke: 常接了案子,但心裡在覺得這客戶根本活在自己的小世界 05/09 16:53
本文細則上面不就說過了?在這邊打嘴炮酸人沒有比較高尚,自以為有期待哈。 你就直接發表見解施行細則哪一點有說要記載離職事由,就哪一點有寫就好。 這種行政方面的問題沒有要委任律師,看來你眼睛睜大還是看不清楚。 賺了錢還要酸客戶,真高尚的情操。 ※ 編輯: sf820624 (114.43.73.202 臺灣), 05/09/2024 18: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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