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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文,终止劳动契约後直接依照失业补助给付办法办理失业申请 有关失业给付申请办法就不再赘述,但申请中遇到的问题也可让大家酌参 「申请前提」 就业保险法: -第11条 1. 失业给付:被保险人於非自愿离职办理退保当日前三年内,保险年资合计满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自求职登记之日起 十四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 2. 本法所称非自愿离职,指被保险人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破产宣告离 职;或因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各款情事之一离 职。 -第23条 1. 申请人与原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者,仍得请领失业给付。 2. 前项争议结果,确定申请人不符失业给付请领规定时,应於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已领之失业给付返还。届期未返还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就业保险法施行细则: -第19-3条 被保险人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依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请领失业给付者,应检 附下列文件之一: 1. 劳资争议调解经受理之证明文件影本。 2. 劳资争议仲裁经受理之证明文件影本。 3. 因劳资争议提起诉讼之相关资料影本。 「申请经过」 -2024’ 三月底 申请当下民事诉讼起诉状仍在撰写,因此没有完整的起诉状并附有地方法院收发章并不符 合第三点文件劳资争议诉讼资料之定义。 拿着前文所述的劳资调解争议纪录前往申请,於地方就业服务站柜台填妥资料送出後,被 告知劳资争议调解纪录没有「离职事由」因此驳回申请。转而询问地方就业服务站督导以 及负责失业给付之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地方分署业务窗口,皆告知没有在劳资调解争议纪 录看到有离职事由所以婉拒。我有提出终止劳动契约的存证信函,里面表示与劳资争议调 解纪录为同一事件,主张劳基法第十四条终止劳动契约,这就是离职事由了。 -2024’四月初 尔後正式收到驳回失业补助申请公文,再次致电给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地方分属窗口询问 ,窗口说存证信函非正式申请文件,不接受也不具参考价值。该窗口表明就是要在劳资争 议调解有讲清楚若雇主持续违法等情事,我将主张终止劳动契约。我随即表明我是在职中 的身份去参与劳资争议调解,在职中调解以和为贵常理上求的是双方达成共识,没人会在 在职中调解直接呛明要终止劳动契约直接离职,这太不符合常理逻辑。 同时根据就业保险法第19-3条规定,我的确提出了劳资争议证明文件影本,上面没有说明 一定要有离职事由的记载,同时第23条也说明若争议结果不符,劳工将返还失业补助,就 保法於此并无任何亏损。我已离职失业已是既定事实,有劳资争议也是事实,提出相对应 文件也是事实,却被驳回申请。 窗口告知引用的是110年10月26日劳动保1字第1100140739号函释「就业保险法第11条规定 ,失业给付以非自愿离职为要件,同法第23条系针对劳工与雇主就离职事由是否属非自愿 离职而发生争议时,於争议未果前,先行保障失业给付请领权益之例外规定」,关於这点 并没有写在就业保险法申请条件里面,且争议未果前先行保障失业给付请领权益也并未发 生。失业给付初衷为保障劳工,但这个案例上我完全无法受惠。 我告知窗口我已经在离职前做好准备且找好律师,过程中整理资料、等待法院回执都需要 时间,即便我提前办理直到离职後一个月都还没有此资料,这段期间对一般劳工就是没办 法申请补助不也是损失吗?窗口没有回答太多资料,只告诉我可以再次申请劳资争议调解 ,有申请书他们就能办理。我告知我都要诉讼了再申请有什麽意义?这太有违常理,实在 莫名其妙。 -2024’四月中 根据驳回申请公文填写诉愿状,主文递交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并副本抄送地方分署,主张 申请人根据就保法第19-3条文件申请却遭驳回,我虽可待民事起诉状法院收件後之回执申 请,但中间时间等待已造成劳工之损失,对於失业给付请领与後续的提前就业奖励会有权 益侵害。 -2024’四月底 终於拿到法院盖章的起诉状,再跑一次就业服务站申请失业给付,此时距离前次申请已超 过一个月。 -2025’五月初 收到诉愿回函,并非由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本署回函解释,一样由地方分署用同样的理由 说明诉愿应为无理由,驳回诉愿。同时告知已收到我第二次失业补助申请之事宜。 「结论」 1. 由此案可得知只要在职中的劳资争议调解没有呛明要离职都无法作为申请文件 2. 第一次填写诉愿文件,无论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诉愿都会由原处分机关自我审查或答辩 3. 後续可提起行政诉讼,但考量到时间成本不一定会做,觉得好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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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alary/M.1715000121.A.18B.html
1F:推 vet1242000: 依诉愿法81条,诉愿是经由原处分机关向其上级机关提起 05/06 21:45
我是向原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提起诉愿,但按照诉愿流程还是由原处分机关回函。
2F:推 leptoneta: 就业保险法哪里来的19-3条? 05/06 21:45
已更正为就业保险法施行细则
3F:→ wakke: 他可能分不清本法跟施行细则所以混着讲吧。 05/07 02:24
4F:→ wakke: 1.原po的调解不仅没谈到离职相关,况且还回去上班一阵子, 05/07 02:24
5F:→ wakke: 你要公务员怎麽认定那次调节跟离职有关。 05/07 02:24
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在职中的调解本来就很难纪录离职相关。同时公务员无法认定我同意 ,但根据施行细则提供相对应的文件也是比照办理,这不能归属於申请者之问题。同时若 後续判定劳工非非志愿性离职,本来也就该缴纳回去,因此於法是有回朔给付的义务,在 此处根据申请文件直接判定不符合,这是最大的盲点。
6F:→ wakke: 2.存证信函不是法定可受理文件,你都一直贴19-3条文了,不要 05/07 02:24
7F:→ wakke: 只想到自己权益很重要就要公务员违法。 05/07 02:24
没有要公务员违法,可以睁大眼睛看清楚我指的是按照施行细则检附文件并没有要求必须 提交有离职事由的劳资调解纪录。我只是阐述即便有其他文件前後对照关系仍无法受理, 否则我拿存证信函去申请就好何必要提供劳资调解纪录?
8F:→ wakke: 3.你一直主张已经在准备诉讼程序,如果公务员核准给你给付 05/07 02:24
9F:→ wakke: 了,结果你根本没提起呢?一样问题,不要只想到你的权益很 05/07 02:24
10F:→ wakke: 重要,就要公务员去冒风险 05/07 02:24
公务员可以驳回,但必须依照法条行事。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要检附文件,并没有叙 明劳资正义调解纪录要明确记载离职事由。这时我不是拿起诉书去申请的,请看清楚。这 就是我所说的,在职中的调解纪录在失业给付申请上基本可视为无效论。
11F:→ wakke: 4.是你自己选择要直接诉讼,而不是先丢出个〔离职事由〕的 05/07 02:35
12F:→ wakke: 调解申请,提出申请後纵使还没开调解,你还是可以申请给付 05/07 02:35
13F:→ wakke: ,老话一句,你只想到自己方便,苦了公务员 05/07 02:35
已经调解失败再次提出离职事由调解申请是无意义的,同时我根据法令提供资料,并不是 为了自己方便,请看清楚。
14F:→ wakke: 5.你自己选择直接诉讼,那你应该自己掌握时间,先递件给法 05/07 02:35
15F:→ wakke: 院收发(亲送,什麽等法院回函时间长那是藉口),事实理由 05/07 02:35
16F:→ wakke: 都可以再补件,法院收发了你就可以去申请给付,你如果准备 05/07 02:35
17F:→ wakke: 诉讼文件一年,难道要公务员预付你一年你主张的‘’损失‘ 05/07 02:35
18F:→ wakke: ’?放心啦,这公务员不用等你一年就会先送惩戒了 05/07 02:35
今天要离职也要先送存证信函,马上离职即便立刻递交诉状等待法院收发也需要时间,这 些法院作业时间时间就是我所讲的形式上劳工请求失业给付的时间递延损失。况且失业给 付只有半年,不会有一年。
19F:→ wakke: 6.你可以反射地位,想像你是这公务员,你现在受理一个原po 05/07 02:45
20F:→ wakke: 的要求,你觉得那些会害你乙等丙等甚至去土城坐坐,当然或 05/07 02:45
21F:→ wakke: 许你会说我体民所苦,他给我存证信函我就拨款了,那真也没 05/07 02:45
22F:→ wakke: 话说 05/07 02:45
23F:推 leptoneta: 要争执程序就是要拿函示或判决出来讲 05/07 09:40
24F:→ leptoneta: 除非日後图利罪判决下来 你可以代替他去坐牢 05/07 09:41
25F:→ wakke: 我眼睛睁很大再看一次,就是你法规不懂还自己解读自己的啊 05/09 16:50
26F:→ wakke: ,算啦,连本法跟施行细则都不会分,我也不期待什麽,反正 05/09 16:50
27F:→ wakke: 这些公务员也没傻傻被你害到就好 05/09 16:50
28F:→ wakke: 不过你放心啦,你委任律师还是会接的,有钱赚就好,我也常 05/09 16:53
29F:→ wakke: 常接了案子,但心里在觉得这客户根本活在自己的小世界 05/09 16:53
本文细则上面不就说过了?在这边打嘴炮酸人没有比较高尚,自以为有期待哈。 你就直接发表见解施行细则哪一点有说要记载离职事由,就哪一点有写就好。 这种行政方面的问题没有要委任律师,看来你眼睛睁大还是看不清楚。 赚了钱还要酸客户,真高尚的情操。 ※ 编辑: sf820624 (114.43.73.202 台湾), 05/09/2024 18: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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