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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遇到的情況 公司因虧損為由,資遣了員工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理由說明是 公司虧損) 但是不到一周的時間,同單位卻聘雇了新進人員。 以上這種情況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呢? 個人很好奇 以虧損為由資遣卻又招募員工,勞基法的認定會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0.63.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alary/M.1679271823.A.4EC.html
1F:推 Mancer: 去問勞工局 03/20 08:35
2F:推 ai2311: 都資遣了 理由沒差吧 03/20 08:37
3F:推 pttnowash: 有給你非自願書且該付的錢有付就不錯 03/20 08:45
4F:→ pttnowash: 當然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但意義不大 這裡不是歐美 03/20 08:45
5F:→ pttnowash: 除非是高薪工作 那才值得打 03/20 08:46
6F:推 chrisstar: 對資方來說,資遣一個高薪的 03/20 08:55
7F:→ chrisstar: 換一個低薪的很划算啊 03/20 08:55
8F:→ chrisstar: 只要資方該給的錢都有給 03/20 08:55
9F:→ chrisstar: 勞工局似乎也莫可奈何吧 03/20 08:55
10F:→ as457858544: 只缺勞力的話,能低薪聘當然賺 03/20 08:59
11F:推 pushpull: 你朋友可以先不簽。研究一下非最終手段跟PIP 03/20 09:03
12F:推 leptoneta: 違法 去告公司確認僱傭存在 03/20 09:08
13F:→ leptoneta: 你朋友大概可以賺一年年薪 03/20 09:08
14F:推 edkoven: 每家公司幾乎都這樣做,有付資遣費通常就算了,但打官司 03/20 09:32
15F:→ edkoven: 會贏,勞基法其實很偏勞工 03/20 09:33
16F:→ leptoneta: 要這麼做 就是要多付一點讓人爽簽同意離職 03/20 09:35
17F:推 klyuch: 但如果公司資遣理由是不適任,應該就ok吧? 03/20 09:40
理由是事業部虧損
18F:推 HIRU: 不適任沒那麼容易成立 03/20 09:46
19F:推 gs00001: 有開立非資遣證明跟給足資遣費並無違反勞基法,在台灣, 03/20 10:01
20F:→ gs00001: 這算守規矩的公司,更多的是逼走,什麼都拿不到。 03/20 10:01
21F:推 ttc768160: 不適任舉證責任在公司、沒這麽好成立 03/20 10:14
22F:推 YCTING: 可以去告公司 確認僱傭關係。資遣沒那麼簡單 不是給錢就可 03/20 10:23
23F:推 bob81: 可以打官司/調解確認僱傭關係,拼更大一包。前面有分享文 03/20 10:27
24F:→ bob81: ,加油! 03/20 10:27
了解 感謝分享
25F:推 j0958322080: 他如果用11-2那同職位就不能再找人 03/20 10:28
是掛在同個課長下面 職務名稱不詳
26F:推 ko363630: 做大分子那家嗎 03/20 10:28
不是 ※ 編輯: HinatsuruAi (59.120.63.75 臺灣), 03/20/2023 10:38:53
27F:推 luckyalbert: 對私人公司來說,可能公司目前沒賺錢考量人你跟其他 03/20 10:57
28F:→ luckyalbert: 人職務對比花太多錢在你身上,你跟新僱用的對比,新 03/20 10:57
29F:→ luckyalbert: 來的便宜又好用,就有可能會這樣做,前提是沒有人要 03/20 10:57
30F:→ luckyalbert: 靠關係把你搞掉,私人公司很常見,再來公司弄不好就 03/20 10:57
31F:→ luckyalbert: 會被告,會這樣子做很可能公司內老早就清楚要怎麼做 03/20 10:57
32F:→ luckyalbert: 。 03/20 10:57
33F:推 seaping: 不談法律, 就單純談基本的邏輯: 03/20 11:16
34F:→ seaping: 虧損 = 成本 > 收入 ,如果收入完全 cover不了成本就虧損 03/20 11:17
35F:→ seaping: 如果你朋友的薪水高, 成本大於收入結果就會虧損 03/20 11:18
36F:→ seaping: 如果新人薪水低, 成本 <= 收入 , 就不會虧損了 03/20 11:19
37F:→ seaping: 所以公司因為虧損,資遣掉高薪的你朋友, 然後請低薪的新人 03/20 11:20
38F:→ seaping: 解決虧損問題, 是合乎邏輯的做法 03/20 11:20
39F:→ seaping: 以上純粹討論邏輯, 不談法律和道德, 要談法律和道德情況 03/20 11:21
40F:→ seaping: 就不同了, 留待專家 03/20 11:22
41F:噓 ithil1: 原來一間公司的虧損問題只要靠資遣一名高薪者就能解決 03/20 11:46
42F:推 adularia: 聽你的敘述是違法的,但可能要更詳細確認細節,如果公 03/20 12:01
43F:→ adularia: 司以虧損名義資遣,立刻又找新人,照流程朋友可以提出 03/20 12:01
44F:→ adularia: 他有意此職務,公司應該有正式的評估是否適任 03/20 12:01
45F:→ sirloin: 常見,去勞工去告最快 03/20 12:28
46F:推 romand: 如果是原職位不適任要資遣 公司似乎還要先提供新職位給勞 03/20 12:29
47F:→ romand: 工選擇 詳情可請教勞工局 03/20 12:29
48F:推 seaping: 樓上 i 大,一個是看公司規模,另一個可能是人力結構改 03/20 12:37
49F:→ seaping: 造辭退整批人,虧損的情況有很多種 03/20 12:37
50F:→ seaping: 也有可能換了新人還是虧,但是新人低薪公司比較能撐過去 03/20 12:39
51F:→ seaping: 以上都只討論邏輯 03/20 12:40
52F:推 robinsonXD: 招募有真的招嗎?還是人資單位為了KPI開職缺面試而已 03/20 13:01
已經錄取送簽呈中 87%不會被擋 因為高階主管的人
53F:→ ithil1: 問題時資訊就沒有整批辭退,不要歡喜調節好嗎 03/20 13:15
54F:→ ithil1: (錯字好多)問題是資訊就沒有整批辭退,不要幻想條件好 03/20 13:16
55F:→ ithil1: 嗎? 03/20 13:16
56F:→ ithil1: 再來我不知道這種時候不談法律道德只談邏輯是想表達什麼 03/20 13:17
57F:→ ithil1: 。 03/20 13:17
※ 編輯: HinatsuruAi (59.120.63.75 臺灣), 03/20/2023 13:22:51
58F:推 jerry8148: 我上份就這樣,不用執著,下一個會更好 03/20 13:42
59F:→ luckyalbert: 以前遇過整個事業單位收編,這樣子裁撤很正常,你沒 03/20 14:15
60F:→ luckyalbert: 遇過是你平常過太爽 03/20 14:15
61F:→ luckyalbert: 不知社會險惡跟民間疾苦,甚麼樣的人都有甚麼樣的事 03/20 14:16
62F:→ luckyalbert: 都會發生 03/20 14:16
63F:→ luckyalbert: 只要是還在工作,就沒有那種穩定的,隨時都有可能有 03/20 14:16
64F:→ luckyalbert: 突發情況 03/20 14:16
65F:推 softcola: 可以詢問勞工局,很久之前長榮砍了一批資深空姐,同年又 03/20 14:28
66F:→ softcola: 招募一批,後來判長榮輸 03/20 14:28
67F:推 seaping: i 大,資訊沒有說有沒有整批辭退,所以就只是提供一種可 03/20 14:55
68F:→ seaping: 能性而已,另外表達法律道德之外的角度應該沒有違反板規 03/20 14:55
69F:推 YJM1106: 贏的機率很高 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打下去 可以討回到判決確 03/20 15:14
70F:→ YJM1106: 定的那天薪水 03/20 15:14
71F:推 kazami1110: 違法 去告會贏 03/20 15:18
72F:→ aimlikenoob: 你把沒有愛的夫妻判合,你可以想想你浪費了時間成本 03/20 15:26
73F:→ aimlikenoob: 打官司換來一份永遠不會升遷的工作是什麼樣子 03/20 15:26
74F:噓 ithil1: 這跟可能性無關啊,誰都看的出來是一種cost down手段不是 03/20 15:28
75F:→ ithil1: 只有你好嗎?(注意是cost down不代表真有虧損問題要解決 03/20 15:28
76F:→ ithil1: /能解決)。問題擺明就是違法的手段你在下面跟人解釋這合 03/20 15:28
77F:→ ithil1: 邏輯,腦子......? 03/20 15:28
78F:→ ithil1: 就好像叫外送餐點被外送員吃了,你在下面跟人家說「外送 03/20 15:30
79F:→ ithil1: 員肚子餓了所以拿起來吃,很合邏輯」。是沒有違反版規啦 03/20 15:30
80F:→ ithil1: ,就是你的認知跟人非常不同而已。 03/20 15:30
81F:推 YJM1106: 誰說確認僱傭關係之後要乖乖回去上班的XD 03/20 15:57
82F:推 SAMMY728: 違法。 03/20 16:18
83F:→ SAMMY728: 如果以公司虧損為原因資遣,那這個位置就不能再找人。 03/20 16:19
84F:推 YJM1106: 除非資遣的隔天 忽然有一筆大合約可以扭轉財務條件之類 03/20 16:32
85F:→ YJM1106: 的? 03/20 16:32
86F:推 Tokoo3535: 違法,有相關判決書可循,不過底氣夠才能據理力爭 03/20 16:51
87F:推 robinsonXD: 高階主管的人就是內推 沒轍XDD 03/20 17:00
88F:→ TSMCfabXX: 「不談法律, 就單純談基本的邏輯」 03/20 17:22
89F:→ TSMCfabXX: 啊你就違法還談甚麼邏輯, 笑死 03/20 17:22
90F:→ TSMCfabXX: 法官沒有那麼笨, 不堪虧損的定義等你把各式各樣民事判 03/20 17:29
91F:→ TSMCfabXX: 決全部看過一遍你就知道絕對不是老闆說了算 03/20 17:29
92F:→ sc1: 業主這樣有幫助國家照顧失業率 03/20 18:26
93F:→ luckyalbert: 現在你要證明是同單位補人才告的了,才能讓公司去做 03/20 18:35
94F:→ luckyalbert: 舉證 03/20 18:35
95F:→ luckyalbert: 聽你單方面描述是如此 03/20 18:36
96F:→ luckyalbert: 公司方有太多手段可以給你擋下來才是重點 03/20 18:36
97F:→ KY1998: 老實說就算你贏了你在這間公司可能到退休都沒年終,那這 03/20 19:27
98F:→ KY1998: 樣算贏嗎? 03/20 19:27
99F:→ dolores: 就只是一個彼此都比較能夠接受的理由而已,聽了可能比你 03/20 19:42
100F:→ dolores: 不適任來的舒服點,如果不是很閒或者不缺錢的話及早向前 03/20 19:42
101F:→ dolores: 走吧 03/20 19:42
102F:推 leptoneta: 確認僱傭關係是為了拿到這段時間的薪資 03/20 19:44
103F:→ leptoneta: 通常一復職就辭職 03/20 19:44
104F:→ Misscat16868: 告贏了又怎樣?重罰二萬? 03/20 21:23
105F:→ Misscat16868: 更多是讓你自己滾蛋,砍薪 03/20 21:23
106F:→ Misscat16868: 、砍班、坐冷板凳、揪眾霸 03/20 21:23
107F:→ Misscat16868: 凌讓你自己走,你會這樣對 03/20 21:23
108F:→ Misscat16868: 人嗎? 03/20 21:23
109F:推 LoveFood: 放下他 接受他 03/20 21:59
110F:推 YJM1106: 放下他 接受他 起訴他 03/20 23:12
111F:推 kazami1110: 然後告死他 03/20 23:16
112F:→ sazabijiang: 鄉民只想看你血流成河啦 03/20 23:50
113F:推 j0958322080: 告贏了當然要給付薪資阿,時間一長就不只兩萬了 03/21 00:28
114F:→ j0958322080: 糾眾霸凌更嚴重喔,去查查職場霸凌 03/21 00:29
115F:推 ClaraDer: 什麼叫告贏了能怎樣...可以拿到超多錢啊== 03/21 00:29
116F:→ ClaraDer: 贏了=法院說資遣無效=僱用關係存在=可以讓公司給你從被 03/21 00:29
117F:→ ClaraDer: 資遣到勝訴時的薪水,通常時間都好幾個月甚至年,最主 03/21 00:29
118F:→ ClaraDer: 要的是這公司資遣人的原因,樓主朋友贏面很大 03/21 00:29
119F:→ gudinho: 就算打贏了拿到資遣到復職這段期間的薪資,期間也不能到 03/21 02:07
120F:→ gudinho: 新公司上班,所以這筆錢也就等於你原本上班應該拿的薪水 03/21 02:07
121F:→ gudinho: 而已。 03/21 02:07
122F:→ gudinho: 你並沒有多賺到什麼,就是放了一段有薪假 ,復職後再提出 03/21 02:11
123F:→ gudinho: 離職,然後重新找工作。站在個人職涯是否更有利自己分析 03/21 02:11
124F:→ gudinho: 看看,當然在這個版只會得到一面倒的回覆。 03/21 02:11
125F:推 cool10528: 這裡只會叫你去告,告到資方賠錢再上來發文接受吹捧 03/21 02:16
感謝 各位的意見 本文會給我朋友參考 ※ 編輯: HinatsuruAi (59.120.63.75 臺灣), 03/21/2023 07:56:19
126F:→ aimlikenoob: 鄉民是不是以為勝訴,對方還會幫你付律師費,先去算 03/21 08:10
127F:→ aimlikenoob: 算你投入的成本跟費用吧,訴訟不是零成本 03/21 08:10
128F:→ kevinmeng2: 律師費有可能對方支付,但那是在絕對勝訴的前提下 03/21 08:36
129F:→ kevinmeng2: 對方主動提出跟你調節,才能要求對方支出… 03/21 08:36
130F:→ kevinmeng2: 調解* 03/21 08:36
131F:→ kevinmeng2: 這個案子…公司有給足夠賺錢費的話,並沒有絕對勝訴 03/21 08:37
132F:推 YJM1106: 請律師? 這案沒那麼複雜啦 哈哈哈哈 03/21 08:39
133F:→ YJM1106: 打電話問當地勞工局 看看怎麼自救 03/21 08:39
134F:推 sunkim: 其實公司有權利資遣任何人,只要該給的都有給。之後公司要 03/21 08:57
135F:→ sunkim: 招募誰是公司的事。被資遣的人就好好找下個工作和目標, 03/21 08:57
136F:→ sunkim: 不要糾結了。 03/21 08:57
137F:噓 ithil1: 公司才沒有權利資遣任何人,不要亂教 03/21 09:21
138F:推 leptoneta: 這件案子連律師都不用請啦 資方都露一堆點讓你打 03/21 09:21
139F:→ leptoneta: 去勞工局和法扶諮詢 自己寫狀紙去法院念都會贏的程度 03/21 09:22
140F:→ ithil1: 前面推文都一堆人說違法了,還有人覺得公司可以隨便資遣 03/21 09:24
141F:→ ithil1: 誰、聘僱誰是公司的權利,奴成這樣真是不得了 03/21 09:24
142F:→ kevinmeng2: 我等律師來說明,在我的認知,資遣資深的,錢有給足 03/21 09:30
143F:→ kevinmeng2: 換一個資淺便宜的,並沒有違法…也符合業務緊縮 03/21 09:30
144F:→ kevinmeng2: 但我不是律師…敲碗等專業答覆 03/21 09:30
145F:噓 ithil1: 前面都提到長榮判例了,裝死的叫不醒? 03/21 09:32
146F:→ kevinmeng2: 你是律師嗎? 03/21 09:33
147F:→ ithil1: Google 資遣兩個字就能在勞動部網站找到一堆資訊,請多看 03/21 09:35
148F:→ ithil1: 看好嗎^^ 不要活在奴隸的思維裡 03/21 09:35
149F:→ kevinmeng2: 不是就等專業的來吧…一個判決裡面很多東西都是考量 03/21 09:35
150F:→ kevinmeng2: 不是只看結果…你是律師我就信 03/21 09:35
151F:→ kevinmeng2: 從何時起,信律師是奴性思維了? 03/21 09:36
152F:→ ithil1: 板上這麼多案例、這麼多判決、網路上可以查到法條寫的清 03/21 09:37
153F:→ ithil1: 楚明白的資訊,還有人要矇著眼睛不肯認清勞工的權益也真 03/21 09:37
154F:→ ithil1: 是蠻蝦的 03/21 09:37
155F:→ kevinmeng2: 拜託你相信法律…我怎覺得你根本不信法律呢? 03/21 09:38
156F:→ kevinmeng2: 自己看就能變律師嗎?您真是天生神力啊 03/21 09:38
157F:推 ithil1: 啊問題是台灣法律就不允許公司隨意資遣人啊^^ 03/21 09:40
158F:→ ithil1: 你的認知比法律大嗎?比勞動部大嗎?你一切的主張都是基 03/21 09:42
159F:→ ithil1: 於你的個人主觀認知,沒有任何依據耶^^ 03/21 09:42
160F:→ kevinmeng2: 你大概看不懂律師兩個字,我信律師 03/21 09:43
161F:推 ithil1: https://youtu.be/wUT5oloS7Lo 好啦 律師的資訊給你看啦 03/21 09:45
162F:→ ithil1: 你繼續矇著眼吧 03/21 09:45
163F:→ kevinmeng2: 原來您是對岸同胞,不知道律師這個職業,失敬 03/21 09:48
164F:→ ithil1: 真慘,法盲到這種程度只好靠貶低他人來維護自己的認知。 03/21 09:49
165F:→ ithil1: 我猜你接下來要說要律師親子來這邊推文你才會認。 03/21 09:49
166F:→ ithil1: 大概就算真有律師出現,你就會要求對方提供律師的資格證 03/21 09:50
167F:→ ithil1: 明吧 03/21 09:50
168F:推 seaping: 其實坦白說,用優退來改善人力結構, 雙方合意, 還是比較好 03/21 09:54
169F:→ seaping: 只是相對來說, 用優退就無法讓員工拿政府的失業補助 03/21 09:55
170F:→ seaping: 所以最終還是雙方一起好好談一個最適合的方式 03/21 09:55
171F:→ seaping: 唯一比較傷腦筋的是,都談好要走資遣了,結果看到請便宜新 03/21 09:56
172F:推 j0958322080: 律師費可以請法扶律師,印象中符合條件可以免費 03/21 11:25
173F:→ TSMCfabXX: 訴訟是否零成本 跟 放棄自己權益 是兩回事 03/21 11:59
174F:→ TSMCfabXX: 某些消極到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發言, 覺得別人與其反抗 03/21 12:08
175F:→ TSMCfabXX: 不如就順其自然享受它, 是因為自己也被強X過嗎 03/21 12:08
176F:→ TSMCfabXX: 在歐美為什麼婚姻訴訟很常見, 因為雙方若不能好聚好散 03/21 12:08
177F:→ TSMCfabXX: 那就是權利義務攤開來對簿公堂. 03/21 12:08
178F:→ TSMCfabXX: 對於傳統華人家醜不能外揚的確是很難想像, 03/21 12:08
179F:→ TSMCfabXX: 才會拿來錯誤類比工作權益. 03/21 12:08
180F:推 ting17uiuq: 加油下一個會更好 03/21 15:08
181F:噓 kazami1110: 這裡有些推文看了真噁心 教勞工維護勞權哪裡不對了? 03/21 17:45
182F:→ kazami1110: 還是你們每個都是資方派來的? 03/21 17:46
183F:推 kazami1110: 順便說一下我告公司成本就訴訟240塊新台幣啦 03/21 17:50
184F:→ kazami1110: 查了一下發文紀錄 某K大概就是HR吧 03/21 17:52
185F:→ kazami1110: 光您說的律師費有可能由對方支付 我就知道您根本沒有 03/21 18:04
186F:→ kazami1110: 實戰經驗 03/21 18:04
187F:推 AccLaborGo: 如果所述確實,明顯違法,提勞資調解後再訴訟蠻有機 03/21 20:25
188F:→ AccLaborGo: 會的,找法扶諮詢或諮詢一般律師都行,這種案子不會 03/21 20:25
189F:→ AccLaborGo: 太貴 03/21 20:25
190F:推 cblade: 這還算不錯了,我們公司想辦法搞走一批協理,然後 03/21 22:23
191F:→ cblade: 換了一堆草包進 03/21 22:23
192F:→ cblade: 來吃老本,至少你這還是有給資遣的.. 03/21 22:23
193F:→ kevinmeng2: 律師費用轉移的方法是對方求你撤告轉私下調解 03/22 08:42
194F:→ kevinmeng2: 其他之前推文已經說過了,就不想多說了… 03/22 08:42
195F:→ kevinmeng2: 自己去問律師吧,尊重律師,很難嗎? 03/22 08:42
196F:推 MBAR: 笑死,法律本來就規定不能隨意資遣人,還要硬凹律師親自來回 03/22 09:35
197F:→ MBAR: 才肯閉嘴,可悲的嘴臉 03/22 09:35
198F:推 allmighty: 同職位開缺違法 但如果職位職缺不同 只是有新進人員 03/22 09:41
199F:→ allmighty: 還違法嗎? 03/22 09:41
200F:→ ithil1: 頗呵,都已經説的這麼清楚明白還要律師親自來向你解釋才 03/22 09:59
201F:→ ithil1: 叫「尊重律師」,到底是要誰尊重是誰啊XD這就是HR的腦袋 03/22 09:59
202F:→ ithil1: 嗎? 03/22 09:59
203F:→ ithil1: 資料都拿到你面前:「我不看我不看!要尊重律師!」不敢 03/22 10:01
204F:→ ithil1: 面對錯誤吸收新知的腦袋真可怕 03/22 10:01
205F:推 kazami1110: 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隨便查都能查到一堆判例 03/22 11:54
206F:→ kazami1110: 不懂一定要律師來解釋的意義在哪 呵呵 03/22 11:54
207F:推 s10320437: 說不定只是工讀生 03/22 12:19
208F:推 j0958322080: 也沒什麼好問的,法條判例就在網路上大家都看的到 03/22 17:16
209F:推 ji3g454jp6: 美光好像也這樣 記得明明砍人 但104又徵人 03/23 21:53
210F:推 makio: Kevinm說的結果是對的 但是那有些前提公司要符合或做到 有 03/23 21:54
211F:→ makio: 規模的公司應該都會先做到 03/23 21:54
212F:→ makio: 當然如果真的是白目不先諮詢律師的公司 也許你朋友真的會 03/23 21:54
213F:→ makio: 贏 03/23 21:54
214F:→ makio: 影片的當然也正確 但是細節他沒有說到 03/23 21:56
215F:→ kio830226: 法律本來就規定不能這麼做 真得很誇張 03/25 14:20
216F:推 z90286: 職場不法侵害上面要是言語上的指A罵B,也很難證明對方是 03/29 20:55
217F:→ z90286: 說自己 03/2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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