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ba52007 (N.Chiu)
看板Salary
標題[問題] 離職成立標準
時間Mon Oct 29 16:25:46 2012
我已經決定跳槽
工作滿一年尚未滿三年
依照法規須於離職前20天提出
但是因為我是駐區人員,沒有辦公室
我於10/25先電話聯繫主管告知希望離職轉換跑道
再以MAIL方式寄出了離職申請單
請問
我這樣是否已經在20天提出離職的標準了嗎?
如果成立的話,是不是最後一天是11/14?
因為總經理要主管叫我過完年再走,但因為我已經答應新公司
再兩個星期就是11/12前往報到,不足20天的日期我還有三天年假可請~
這樣是否符合法規呢?
還是必須寄存證信函避免公司惡意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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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127.130
1F:推 royalwind:能分享離職的原因嗎? 有更好的offer,還是這工作有問題? 10/30 20:49
2F:→ royalwind:請無視上面推文XD 有看到你非常詳細的分享 10/30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