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jkoala ( )
看板Salary
標題Re: [問題] 員工認股
時間Sun Aug 8 22:48:11 2004
※ 引述《pengyan0704 (忙?茫?)》之銘言:
: 跟 入股分紅
: 有何不同呢?
: 謝謝
大致上來說
1.分紅配股主要是來自於公司的盈餘要分給股東的部分,因此,並不會增加公司的費用,
也就是說,公司把分給員工的這部分成本不列在費用項下,因此這個做法被認為有稀釋
股東利益之虞
對高科技廠商而言,分紅配股是最能吸引人才的政策,不過要能實施分紅配股,前提是要
公司有賺錢;若公司營運不佳,就完全們沒有激勵工具,因此,如何在公司沒賺錢時,仍能
握有激勵員工的工具,股票選擇權就是一種方式,在民國90年12月首先由半導體廠世界先
進採用
2.至於公司發給員工股票選擇權,按財政部4/30的解釋令,是要列入公司的薪資費用,所
以不會有稀釋股東利益之虞,可合理反映公司績效
3.但因分紅配股的股票,分配後員工就可自由處分,且課稅基礎是面額10元;但股票選擇
權則有一些限制,比如說,拿到股票選擇權兩年後才能轉換為公司股票,且換為股票的當
年度就要課所得稅,更何況課稅基礎不是面額,而是按換為股票當下的市值,扣掉發行股
票選擇權時的發行價格,作為課稅基礎,較分紅配股不利
比方說,A公司在91年1月發給員工股票選擇權,發行價格為20元;93年1月時,員工可將股
票選擇權換為股票,時價為40元;則A公司員工將股票選擇權換為股票後,雖然還沒賣掉,
卻得先繳納(40-20)x稅率的所得稅;更何況如果往後賣掉股票的價格低於40元,由於財
政部將之視為屬於資本利得的證券交易稅,現在並沒有課徵,自然無退稅的可能,被科技
界認為十分不合理
4.員工分紅配股與股票選擇權比較表
分紅配股 股票選擇權
法源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
認股(發行)價格 無償分配員工股份 已上市(櫃)公司:不得低於發行日之收盤價
股票管理 不得限制轉讓 發行兩年後,才能行使轉為股票
員工所得稅的課徵 依面額列為薪資所得 (1)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若時價超過認購
價格,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計入執行年
度之所得課得
(2)"時價"如屬上市上櫃公司,係指權利執行
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3)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
價之差額視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對公司的影響 屬盈餘之分配 可於營所稅申報時核實認定為公司之薪資支出
非公司之費用
以上為兩種情形的大致狀況
至於關於股票選擇權的課稅時點公平性爭論
可能就又要涉及到更深入的討論
所以目前就先解釋一些初步的意義
希望大家看了都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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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nptt:真詳細 講的非常的清楚 61.62.44.101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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