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OP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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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案件對造當事人mousepad站長 都親臨現場推文指示我應該說說我前面幹了什麼事 不然他覺得很難看 我只好恭敬不如從命 從善如流地完成他叮囑我的事 但我先聲明 我這麼做的目的不是要在此SYSOP板追討我在NTU板的原案正義 我目的很清楚 都寫在上一篇文章裡了 這篇只是應mousepad要求做一個補述 如果mousepad看了我的敘述 覺得有與他認知不同的地方 歡迎他出面說明 以他的角度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的始末 以下我姑且以時間軸順敘法的方式 盡可能精簡的描述事件梗概: 2017/9/27 時任NTU板板主的purpleforest在NTU板以公告的型式 發文#1Posf1Yl (NTU)要板眾討論是否應該設定NTU板的每人每日發文數上限 我認為對於待討論的事項 板主不應用公告的型式貼出 以免板眾在討論時誤回公告 導致非具板主身分的板友在文章標題內使用公告當文章分類 因而誤觸NTU板板規1-14 (以下節錄NTU板板規1-14: 1-14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含回覆公告), 違反者水桶七天,並由板主代為更正標題 多次累犯者加重水桶兩倍,文章刪除並退回。 ) 因而我建議板主應將文章標題中的分類從公告修正為討論 以利板友進行討論 但在板主不聽我的建議之下 我只好逕行回文發表了一篇文章 #1PpFPIXr (NTU) 暢談我對於是否應該設定NTU板的每人每日發文上限的想法 我的那篇文章內容本身固然具有相當的可讀性 但真正造成爭議的 卻是型式上我技巧性地在發文時修改文章標題的動作 因為我知道板規規定文章標題內不可使用"公告"當文章分類 因此我在回文時 使用編輯文章的方式 修改了文章標題中的分類 將之從公告改成討論 以期能避免違反板規 然而我為了凸顯這個問題 我故意在文章中以略帶挑釁的口氣和板主說: "我這篇就是回文你的公告文,你有本事就水桶我" 之後NTU板板主就水桶我了 我也算是求仁得仁 因為我若不犧牲自己進水桶 這件事情也就沒辦法進入程序來進行討論 因為我所認知的板規1-14意涵 應該是著眼於非板主不可使用公告當文章標題的分類 以免板主的公告不彰 而非是禁止一切板友討論板主公告內容的行為 顯然我這樣的認知與NTU板主的認知不同 既然認知有落差 最好的解決方法 自然是依照PTT站內現行的申訴制度向上申訴 尋求站內更高層級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釋 於是我依規定於2017/10/1 到了BoardCourt板發文#1PpzW53f (BoardCourt)申訴 而後BoardCourt板板主同時也是板務站長的mousepad 宣判我敗訴 #1PxGHzXK (BoardCourt) (敗訴原因我固然不服 但我沒有要在此深究的意思) 宣判書中提及為了顧及言論自由同時讓執法者日後若遇到類似案例能有一明確的執法標準 站長mousepad在宣判書中表示預計將在兩週後 對本案的後續進一步說明 我的理解是他能夠訂定一套行為準則 替違法與合法劃定出一條清楚的界線 若看板使用者依此準則行事 將不會違反板規 板友可以在不回應公告的前提下 充分討論公告 而板務的管理者日後也可以依此準則執法 皆大歡喜 於是我相當有耐心的等待 在等待期間我曾去信站長 問他我是否可以繼續就此案在板上發言 而他回信表示 未鎖文即代表可發文(見下圖) https://imgur.com/a/Lcmqkql 我於過了大半年後的2018/7/2 在遲遲等不到案件後續結果的情況下 才在BoardCourt板上發文#1REN5iF9 (BoardCourt)詢問案件進度 mousepad也立刻回文#1REsa_mb (BoardCourt) 在他的回文中 並未能依先前判決書中所承諾 訂出一套明確準則 這是稍微思考就可以明白的事 試想 "在不回應公告的前提下 充分討論公告" 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我不滿mousepad未遵守承諾 拖延懈怠大半年後 以罕見案例為由來搪塞我 因此我繼續在BoardCourt板發文闡述意見 就被mousepad毫無預警的水桶了 他水桶我的理由是 我未經他同意發言#1RFLtHUU (BoardCourt) 我認知的事情始末就是這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35.22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YSOP/M.1530883315.A.C7C.html ※ 編輯: hiu (140.112.235.225), 07/06/2018 21:23:59
1F:推 angel07: 抽牌 36.229.180.251 07/06 21:31
2F:推 ks031239: 板主不聽"建議"就逕行發文。這"建議"真 114.33.68.178 07/06 21:36
3F:→ ks031239: 的是"建議"?不是甚麼"上官巡視下指導" 114.33.68.178 07/06 21:36
4F:→ ks031239: ? 114.33.68.178 07/06 21:36
5F:→ ks031239: 然後這套做法就一直延用到組務、板務 114.33.68.178 07/06 21:37
6F:→ ks031239: 最後出現在SYSOP也不意外 114.33.68.178 07/06 21:38
7F:→ arl: 照你的說法..那麼NTU版版主應該是只想在公告 1.169.131.205 07/06 22:05
8F:→ arl: 下推文討論..你回文又挑釁版主..嗯? 1.169.131.205 07/06 22:05
總算有回去看原文始末的人了 是呀 我挑釁的確就是要是以身試法來凸顯問題 我若不挑釁 這件事的結果可想而知就會是船過水無痕 然後存在的系統性問題就毫無機會進入程序被討論 縱使mousepad站長判我敗訴 他也在判決書中承認系統有問題了不是嗎? 由此觀之 我在NTU板以身試法凸顯問題 這樣的作法真的很惡質? 十惡不赦? 另外就你所提 原NTU板主只想在公告下推文討論 這樣的做法難道沒有可議之處? 他若是真心想討論 為什麼不開放回文 用最能完整論述觀點的回文方式讓大家來討論? 好 我姑且也不去猜測NTU板主是真心還是假意要討論 從結果來看 原NTU板主那樣的做法 絲毫沒有造成討論效果 最後對於原案 NTU板是否該設定每人每日發文上限 也從此不了了之 從效果上來說 他的做法正是扼殺了言論的開展 不是嗎?
9F:→ arl: 然後水桶應該也只是7天吧?還是更長? 1.169.131.205 07/06 22:09
10F:→ arl: 基本上你的行為被水桶NTU根本是自找的.. 1.169.131.205 07/06 22:10
11F:→ ks031239: 他在意的不是水桶天數吧。是板主未採納 114.33.68.178 07/06 22:10
12F:→ ks031239: 他的"建議"。板主罪該萬死 114.33.68.178 07/06 22:10
※ 編輯: hiu (140.112.235.225), 07/06/2018 22:22:08
13F:推 ks031239: 對XD。扼殺了某使用者"指示"的展開 114.33.68.178 07/06 22:26
14F:→ arl: 無聊,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自找的 1.169.131.205 07/06 22:28
15F:→ arl: 你這跟以身試法根本天差地遠..你這叫擺明故意 1.169.131.205 07/06 22:31
16F:→ arl: 因為大多數人都知道公告不可以回文 1.169.131.205 07/06 22:32
17F:→ arl: 既然大家都知道又何必需要你去以身試法? 1.169.131.205 07/06 22:32
18F:→ arl: 版務站長更說了案發前後都沒有相關案例發生 1.169.131.205 07/06 22:33
19F:→ arl: 這完全是極稀有的違規,套句軍中的話這根本是 1.169.131.205 07/06 22:33
20F:→ arl: 白__行為 所以你建議NTU版主用發問討論是 1.169.131.205 07/06 22:35
21F:→ arl: 私信還是推文? 公告討論這又不是不常見 1.169.131.205 07/06 22:35
22F:→ arl: 想法真的太多直接發信給版主就好了 1.169.131.205 07/06 22:36
23F:→ arl: 抱歉喔..你所謂的公告討論我根本沒去看 1.169.131.205 07/06 22:36
24F:→ arl: 我光是看你描述我就知道該版主的想法了 1.169.131.205 07/06 22:37
25F:→ arl: 他這樣做只是集中討論的一種方式而已 1.169.131.205 07/06 22:37
26F:→ arl: 故意在文章中以略帶挑釁的口氣和板主說 1.169.131.205 07/06 22:39
27F:→ arl: 你自己都承認自己是挑釁了還好意思上訴喔? 1.169.131.205 07/06 22:40
28F:→ arl: 明顯的違規他不處理的話?那別人是不是可以 1.169.131.205 07/06 22:40
29F:→ arl: 跑去控訴他瀆職?所以前後來看這根本就是你 1.169.131.205 07/06 22:41
30F:→ arl: 個人的問題 =.= 1.169.131.205 07/06 22:41
此處arl大大用推文的方式所提出的諸多觀點 思緒流實在太快 語句錯綜跳落 恕我無法一一理解並回覆 以下我就只針對所謂的"禁回公告"這個約定成俗來申論一下: 這項在各大看板行之有年的板規 其立法精神 到底是禁止板友在文章標題的分類中使用公告? 還是禁止板友回覆板主的公告? 我覺得答案顯然是前者而非後者 因為 若是其立法精神是禁止板友回覆板主的公告 板主本就有權限鎖文讓板友無法回覆文章了 那麼訂這樣的板規豈不是多此一舉? 而若說其立法精神 是禁止板友在文章標題的分類中使用公告 那就顯得合理的多 因為沒有辦法用系統設定的方式 完全禁止板友在發文的文章標題分類中 使用"公告"字眼 因此才需要額外訂定這樣的板規來加以約束 而若是做此約束 我也覺得合情合理 因為若是人人皆使用公告字眼來當文章標題分類 將會使得板主所欲公告的重要事項無法彰顯 導致看板管理上的混亂 然而為何板規流傳到今日 會被以訛傳訛 讓人理解成 甚至直接演變成"禁回公告" 答案其實很簡單 因為若假定人人皆守法 不欲違反文章標題的分類不可出現公告字眼這樣的規定 那麼實務上 最容易讓人誤觸此規矩的行為 自然就是回覆公告文了 因此思考模式上步驟跳比較快了人 就直接將板規簡化並理解成不可回覆公告 然而從意義上來說 公告真的具備特殊神聖的地位 完全不可以有任何的回文來討論? 我想絕對不是這樣子的 以實例來看 NTU板的板規 就是倖存的幾個沒有將最初板規立法精神簡化的板 (NTU板板規1-14: 1-14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含回覆公告), 違反者水桶七天,並由板主代為更正標題 多次累犯者加重水桶兩倍,文章刪除並退回。 ) 細究其文字編排內容 板規主文是在描述文章標題的分類不可出現公告字眼 而後才是以括號附註說明的型式 來提醒板友不要因誤回公告而誤觸板規 此外 更別提上開板規中的罰則 除了水桶外 首重更正文章標題 若回覆公告的行為本身才是板規最容不得的核心犯行 那罰則理應是直接刪除此等惡劣行為所產生的文章 怎會是在文章標題上錙銖必較? 孰重孰輕 不言可喻 我這段論述很長 希望你能耐心看完 然後 對於mousepad 我想說 其實我已經幫你做了無數次的法律解釋了 你真的可以用更開闊的胸襟來看待回覆公告這件事
31F:推 st3336: 反正規定都是假的 言論自由才是真的 220.137.51.160 07/06 22:44
32F:→ st3336: 該嚴肅的地方 還在為所欲為 不桶難啊 220.137.51.160 07/06 22:46
33F:推 ks031239: 對對對。一下立法精神,一下創站精神 114.33.68.178 07/06 23:24
34F:→ ks031239: 都你說的對。等你創站唷 114.33.68.178 07/06 23:25
35F:→ ks031239: 創造一個使用者可以依自己意願自由破壞 114.33.68.178 07/06 23:25
36F:→ ks031239: 規定的站。應該不少人歡迎的 114.33.68.178 07/06 23:26
※ 編輯: hiu (140.112.235.225), 07/06/2018 23:43:57
37F:推 ks031239: 使用者對板規都有自己的解釋方式唷。 114.33.68.178 07/06 23:45
38F:→ ks031239: 不照使用者方式解釋就是違反言論自由 114.33.68.178 07/06 23:45
39F:→ ks031239: 就要發文違反該項板規教訓教訓板主 114.33.68.178 07/06 23:46
40F:→ ks031239: 組長、板務站長不依照使用者的"指示" 114.33.68.178 07/06 23:47
41F:→ ks031239: 修正。使用者就要一直"指示"下去唷 114.33.68.178 07/06 23:47
42F:→ ks031239: 沒有依照破壞規定的使用者指示就是無法 114.33.68.178 07/06 23:48
43F:→ ks031239: 無天唷。罪該萬死。阻塞言路 114.33.68.178 07/06 23:48
※ 編輯: hiu (140.112.235.225), 07/07/2018 01:11:18
44F:→ MOONRAKER: 好可憐喔 218.161.46.90 07/07 08:51
45F:→ arl: 法律解釋??真的快笑死 禁回公告文這是站規級 1.169.131.135 07/07 19:27
46F:→ arl: 的規定怎麼還搞不清楚狀況?為啥這板沒有2啦 1.169.131.135 07/07 19:28
47F:→ arl: 不想遵守就別來ptt了還扯法律?講難聽點 1.169.131.135 07/07 19:29
48F:→ arl: 今天站務想直接把你退註都沒有法律責任的 1.169.131.135 07/07 19:29
49F:→ bbbing: 好難讀,我氣全 150.116.165.9 07/08 13:04
50F:推 sharkhead: 可不可以不要/a/.....很懶得點... 101.14.66.217 07/08 15:25
51F:推 angel07: 準備 1.160.54.162 07/08 20:41
52F:→ hms5232: 兩篇看下來 我只覺得禁回公告寫在那了111.252.209.173 07/10 20:55
53F:→ hms5232: 你自己回文時也修標題了 這樣不就行了嗎111.252.209.173 07/10 20:55
54F:→ hms5232: 不用在內文挑釁板主 真的有意見可以提111.252.209.173 07/10 20:56
1.板規可沒規定說挑釁板主要進水桶 但最後我卻被NTU板主水桶了 我挑釁與否 不應該對於NTU板規1-14的認定造成差異吧 既然你也覺得我修標題了 應該行了 應該沒有違反NTU板規1-14:禁回公告的板規 那顯然NTU板規1-14的認定是有疑義的 2.挑釁NTU板板主的目的 在於NTU板規1-14有疑義 我若不挑釁 犧牲自己進入水桶 根本沒機會將NTU板規1-14的討論帶進正常程序 3.關於原NTU板主提出要討論是否訂定每人每日發文上限 我將我對此議題的看法與意見 確實都發文提出了 而對於原NTU板板主在討論此議題的作法上 我有意見 我也提出了 通通都沒有用 面對有些人 好好提意見是不會有用的
55F:推 angel07: 主要1 36.229.183.189 07/11 13:09
※ 編輯: hiu (140.112.235.225), 07/11/2018 14:52:15
56F:→ arl: 笑死 還在硬拗阿?還是現在的年輕人都這樣? 36.226.185.216 07/12 09:00
57F:→ arl: 你有意見通通沒用?所以你的意見是有多偉大? 36.226.185.216 07/12 09:00
58F:→ arl: 一定要有用? 不要再自我感覺下去了好嗎? 36.226.185.216 07/12 09:01
59F:推 norwor: 顆顆,一堆老骨頭的官僚腐氣,臭不可聞啊. 36.227.73.84 07/14 15:50
60F:推 angel07: 大嵐 61.231.94.173 07/14 21:42
61F:推 vvrr: 路人看了一下,回公告被桶和BC版被桶看起來 60.250.31.103 07/17 15:00
62F:→ vvrr: 是兩件事,幹嘛摻在一起說?BC進版畫面有寫 60.250.31.103 07/17 15:01
確實如你所言是兩件事 但因為對造當事人mousepad指示我要我把我之前幹過什麼事都說出來 再加上兩件事有前後關係 所以我也為了方便理解 分成兩篇文章來PO 哪有摻在一起?
63F:→ vvrr: 經板務站長於該案中提示之發言規則與包含退 60.250.31.103 07/17 15:01
64F:→ vvrr: 文在內的各種處分,請務必嚴格遵守。 60.250.31.103 07/17 15:01
65F:→ vvrr: mousepad前一篇說你非本案權益相關人士了 60.250.31.103 07/17 15:03
66F:推 vvrr: 沒鎖文可發言那封信是再半年前的事了… 60.250.31.103 07/17 15:06
mousepad在文章中 僅說我非本案權益相關人士 我就得要自動理解成不能發言? mousepad還真是微言大義呀 難怪他的判決文是總如此窒礙難讀 半年前mousepad在信件中對我所下的指示 正正好就是他在本案中 對我下過唯一明確的發言指示 正如你所言 根據BoardCourt板的進板畫面所寫: "要大家遵守站長於該案中提示之發言規則" 我不遵守整件案子中 唯一跟發言有關的明確指示要遵守什麼? 難不成遵守他叫我不要操勞煩憂? 所以我才說 BoardCourt板就是缺乏明確規則 板皇mousepad想怎樣就怎樣 根本缺乏法治
67F:推 vvrr: 討論站規 PttLawSug(Ptt站規建議中心) 60.250.31.103 07/17 15:10
68F:→ vvrr: 討論版規就在各看版,應該是你走錯地方了 60.250.31.103 07/17 15:10
69F:→ vvrr: 覺得法律不好應該走其他管道,而不是在法庭 60.250.31.103 07/17 15:12
70F:→ vvrr: 上指著法官問「這法條什麼時候要改好」 60.250.31.103 07/17 15:12
你也算是推文裡發言比較有條理的人 所以我也是很有誠意的在回應你 但這段你把多件事混在一起說了(我想你大概是受限於推文難以好好表達) 我實在不知從何回起 所以就恕我不回應了 ※ 編輯: hiu (140.112.218.165), 07/18/2018 09:59:23
71F:推 angel07: 黑洞 1.160.55.160 07/18 10:42
72F:→ canandmap: 司馬昭之心人皆盡知啊 114.36.211.198 08/01 14:59
73F:→ canandmap: 只有「我」的意見才是真理,科科 114.36.211.198 08/01 15:00
74F:→ skycat2216: arl先生/小姐,問題在於該版版主想用101.137.238.118 09/17 22:11
75F:→ skycat2216: 推文集中討論的方式,但是這種議題用101.137.238.118 09/17 22:11
76F:→ skycat2216: 推文會被帶風向帶到死,回文才是比較101.137.238.118 09/17 22:11
77F:→ skycat2216: 好的解決辦法,而版主用了公告類別,101.137.238.118 09/17 22:11
78F:→ skycat2216: 讓想好好討論的鄉民無法有效的表達。101.137.238.118 09/17 22:11
79F:→ skycat2216: 而BC版判決就更詭異了,整件事都與原101.137.238.118 09/17 22:11
80F:→ skycat2216: Po有關,為什麼會突然變成非相關人士101.137.238.118 09/17 22:11
81F:→ skycat2216: ?就算是罕見好了,我的認知就是版主101.137.238.118 09/17 22:11
82F:→ skycat2216: 做法略有不當,而BC版版主也沒有說明101.137.238.118 09/17 22:11
83F:→ skycat2216: 清楚,從而導致這次問題101.137.238.118 09/17 22:11
84F:→ skycat2216: 最後原Po幫個小忙整合一下我的推文101.137.238.118 09/17 22:13
總算還是有skycat2216大大這樣明理的人願意出來說話 另外 你的推文都很通順啦 沒什麼需要我整合的地方 ※ 編輯: hiu (140.112.218.165), 12/13/2018 15: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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