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u (闭门造爱)
看板SYSOP
标题Re: [问题] 板务站长mousepad无法无天?
时间Fri Jul 6 21:21:52 2018
既然案件对造当事人mousepad站长
都亲临现场推文指示我应该说说我前面干了什麽事
不然他觉得很难看
我只好恭敬不如从命 从善如流地完成他叮嘱我的事
但我先声明 我这麽做的目的不是要在此SYSOP板追讨我在NTU板的原案正义
我目的很清楚 都写在上一篇文章里了
这篇只是应mousepad要求做一个补述
如果mousepad看了我的叙述 觉得有与他认知不同的地方
欢迎他出面说明 以他的角度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始末
以下我姑且以时间轴顺叙法的方式 尽可能精简的描述事件梗概:
2017/9/27 时任NTU板板主的purpleforest在NTU板以公告的型式
发文
#1Posf1Yl (NTU)要板众讨论是否应该设定NTU板的每人每日发文数上限
我认为对於待讨论的事项 板主不应用公告的型式贴出
以免板众在讨论时误回公告 导致非具板主身分的板友在文章标题内使用公告当文章分类
因而误触NTU板板规1-14
(以下节录NTU板板规1-14:
1-14 非板主请勿使用[公告](含回覆公告),
违反者水桶七天,并由板主代为更正标题
多次累犯者加重水桶两倍,文章删除并退回。 )
因而我建议板主应将文章标题中的分类从公告修正为讨论 以利板友进行讨论
但在板主不听我的建议之下
我只好迳行回文发表了一篇文章
#1PpFPIXr (NTU)
畅谈我对於是否应该设定NTU板的每人每日发文上限的想法
我的那篇文章内容本身固然具有相当的可读性
但真正造成争议的 却是型式上我技巧性地在发文时修改文章标题的动作
因为我知道板规规定文章标题内不可使用"公告"当文章分类
因此我在回文时 使用编辑文章的方式 修改了文章标题中的分类
将之从公告改成讨论 以期能避免违反板规
然而我为了凸显这个问题 我故意在文章中以略带挑衅的口气和板主说:
"我这篇就是回文你的公告文,你有本事就水桶我"
之後NTU板板主就水桶我了
我也算是求仁得仁 因为我若不牺牲自己进水桶 这件事情也就没办法进入程序来进行讨论
因为我所认知的板规1-14意涵
应该是着眼於非板主不可使用公告当文章标题的分类 以免板主的公告不彰
而非是禁止一切板友讨论板主公告内容的行为
显然我这样的认知与NTU板主的认知不同
既然认知有落差 最好的解决方法 自然是依照PTT站内现行的申诉制度向上申诉
寻求站内更高层级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
於是我依规定於2017/10/1 到了BoardCourt板发文
#1PpzW53f (BoardCourt)申诉
而後BoardCourt板板主同时也是板务站长的mousepad
宣判我败诉
#1PxGHzXK (BoardCourt)
(败诉原因我固然不服 但我没有要在此深究的意思)
宣判书中提及为了顾及言论自由同时让执法者日後若遇到类似案例能有一明确的执法标准
站长mousepad在宣判书中表示预计将在两周後 对本案的後续进一步说明
我的理解是他能够订定一套行为准则 替违法与合法划定出一条清楚的界线
若看板使用者依此准则行事 将不会违反板规
板友可以在不回应公告的前提下 充分讨论公告
而板务的管理者日後也可以依此准则执法 皆大欢喜
於是我相当有耐心的等待
在等待期间我曾去信站长 问他我是否可以继续就此案在板上发言
而他回信表示 未锁文即代表可发文(见下图)
https://imgur.com/a/Lcmqkql
我於过了大半年後的2018/7/2 在迟迟等不到案件後续结果的情况下
才在BoardCourt板上发文
#1REN5iF9 (BoardCourt)询问案件进度
mousepad也立刻回文
#1REsa_mb (BoardCourt)
在他的回文中 并未能依先前判决书中所承诺 订出一套明确准则
这是稍微思考就可以明白的事
试想 "在不回应公告的前提下 充分讨论公告" 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务
我不满mousepad未遵守承诺 拖延懈怠大半年後 以罕见案例为由来搪塞我
因此我继续在BoardCourt板发文阐述意见
就被mousepad毫无预警的水桶了
他水桶我的理由是 我未经他同意发言
#1RFLtHUU (BoardCourt)
我认知的事情始末就是这样子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40.112.235.22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YSOP/M.1530883315.A.C7C.html
※ 编辑: hiu (140.112.235.225), 07/06/2018 21:23:59
1F:推 angel07: 抽牌 36.229.180.251 07/06 21:31
2F:推 ks031239: 板主不听"建议"就迳行发文。这"建议"真 114.33.68.178 07/06 21:36
3F:→ ks031239: 的是"建议"?不是甚麽"上官巡视下指导" 114.33.68.178 07/06 21:36
4F:→ ks031239: ? 114.33.68.178 07/06 21:36
5F:→ ks031239: 然後这套做法就一直延用到组务、板务 114.33.68.178 07/06 21:37
6F:→ ks031239: 最後出现在SYSOP也不意外 114.33.68.178 07/06 21:38
7F:→ arl: 照你的说法..那麽NTU版版主应该是只想在公告 1.169.131.205 07/06 22:05
8F:→ arl: 下推文讨论..你回文又挑衅版主..嗯? 1.169.131.205 07/06 22:05
总算有回去看原文始末的人了
是呀 我挑衅的确就是要是以身试法来凸显问题
我若不挑衅 这件事的结果可想而知就会是船过水无痕
然後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就毫无机会进入程序被讨论
纵使mousepad站长判我败诉 他也在判决书中承认系统有问题了不是吗?
由此观之 我在NTU板以身试法凸显问题 这样的作法真的很恶质? 十恶不赦?
另外就你所提 原NTU板主只想在公告下推文讨论 这样的做法难道没有可议之处?
他若是真心想讨论 为什麽不开放回文 用最能完整论述观点的回文方式让大家来讨论?
好 我姑且也不去猜测NTU板主是真心还是假意要讨论
从结果来看 原NTU板主那样的做法 丝毫没有造成讨论效果
最後对於原案 NTU板是否该设定每人每日发文上限 也从此不了了之
从效果上来说 他的做法正是扼杀了言论的开展 不是吗?
9F:→ arl: 然後水桶应该也只是7天吧?还是更长? 1.169.131.205 07/06 22:09
10F:→ arl: 基本上你的行为被水桶NTU根本是自找的.. 1.169.131.205 07/06 22:10
11F:→ ks031239: 他在意的不是水桶天数吧。是板主未采纳 114.33.68.178 07/06 22:10
12F:→ ks031239: 他的"建议"。板主罪该万死 114.33.68.178 07/06 22:10
※ 编辑: hiu (140.112.235.225), 07/06/2018 22:22:08
13F:推 ks031239: 对XD。扼杀了某使用者"指示"的展开 114.33.68.178 07/06 22:26
14F:→ arl: 无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自找的 1.169.131.205 07/06 22:28
15F:→ arl: 你这跟以身试法根本天差地远..你这叫摆明故意 1.169.131.205 07/06 22:31
16F:→ arl: 因为大多数人都知道公告不可以回文 1.169.131.205 07/06 22:32
17F:→ arl: 既然大家都知道又何必需要你去以身试法? 1.169.131.205 07/06 22:32
18F:→ arl: 版务站长更说了案发前後都没有相关案例发生 1.169.131.205 07/06 22:33
19F:→ arl: 这完全是极稀有的违规,套句军中的话这根本是 1.169.131.205 07/06 22:33
20F:→ arl: 白__行为 所以你建议NTU版主用发问讨论是 1.169.131.205 07/06 22:35
21F:→ arl: 私信还是推文? 公告讨论这又不是不常见 1.169.131.205 07/06 22:35
22F:→ arl: 想法真的太多直接发信给版主就好了 1.169.131.205 07/06 22:36
23F:→ arl: 抱歉喔..你所谓的公告讨论我根本没去看 1.169.131.205 07/06 22:36
24F:→ arl: 我光是看你描述我就知道该版主的想法了 1.169.131.205 07/06 22:37
25F:→ arl: 他这样做只是集中讨论的一种方式而已 1.169.131.205 07/06 22:37
26F:→ arl: 故意在文章中以略带挑衅的口气和板主说 1.169.131.205 07/06 22:39
27F:→ arl: 你自己都承认自己是挑衅了还好意思上诉喔? 1.169.131.205 07/06 22:40
28F:→ arl: 明显的违规他不处理的话?那别人是不是可以 1.169.131.205 07/06 22:40
29F:→ arl: 跑去控诉他渎职?所以前後来看这根本就是你 1.169.131.205 07/06 22:41
30F:→ arl: 个人的问题 =.= 1.169.131.205 07/06 22:41
此处arl大大用推文的方式所提出的诸多观点
思绪流实在太快 语句错综跳落 恕我无法一一理解并回覆
以下我就只针对所谓的"禁回公告"这个约定成俗来申论一下:
这项在各大看板行之有年的板规
其立法精神
到底是禁止板友在文章标题的分类中使用公告?
还是禁止板友回覆板主的公告?
我觉得答案显然是前者而非後者
因为 若是其立法精神是禁止板友回覆板主的公告
板主本就有权限锁文让板友无法回覆文章了 那麽订这样的板规岂不是多此一举?
而若说其立法精神 是禁止板友在文章标题的分类中使用公告 那就显得合理的多
因为没有办法用系统设定的方式 完全禁止板友在发文的文章标题分类中 使用"公告"字眼
因此才需要额外订定这样的板规来加以约束
而若是做此约束 我也觉得合情合理 因为若是人人皆使用公告字眼来当文章标题分类
将会使得板主所欲公告的重要事项无法彰显 导致看板管理上的混乱
然而为何板规流传到今日 会被以讹传讹 让人理解成 甚至直接演变成"禁回公告"
答案其实很简单
因为若假定人人皆守法 不欲违反文章标题的分类不可出现公告字眼这样的规定
那麽实务上 最容易让人误触此规矩的行为 自然就是回覆公告文了
因此思考模式上步骤跳比较快了人 就直接将板规简化并理解成不可回覆公告
然而从意义上来说 公告真的具备特殊神圣的地位 完全不可以有任何的回文来讨论?
我想绝对不是这样子的
以实例来看
NTU板的板规 就是幸存的几个没有将最初板规立法精神简化的板
(NTU板板规1-14:
1-14 非板主请勿使用[公告](含回覆公告),
违反者水桶七天,并由板主代为更正标题
多次累犯者加重水桶两倍,文章删除并退回。 )
细究其文字编排内容 板规主文是在描述文章标题的分类不可出现公告字眼
而後才是以括号附注说明的型式 来提醒板友不要因误回公告而误触板规
此外 更别提上开板规中的罚则 除了水桶外 首重更正文章标题
若回覆公告的行为本身才是板规最容不得的核心犯行
那罚则理应是直接删除此等恶劣行为所产生的文章
怎会是在文章标题上锱铢必较?
孰重孰轻 不言可喻
我这段论述很长 希望你能耐心看完
然後 对於mousepad 我想说
其实我已经帮你做了无数次的法律解释了
你真的可以用更开阔的胸襟来看待回覆公告这件事
31F:推 st3336: 反正规定都是假的 言论自由才是真的 220.137.51.160 07/06 22:44
32F:→ st3336: 该严肃的地方 还在为所欲为 不桶难啊 220.137.51.160 07/06 22:46
33F:推 ks031239: 对对对。一下立法精神,一下创站精神 114.33.68.178 07/06 23:24
34F:→ ks031239: 都你说的对。等你创站唷 114.33.68.178 07/06 23:25
35F:→ ks031239: 创造一个使用者可以依自己意愿自由破坏 114.33.68.178 07/06 23:25
36F:→ ks031239: 规定的站。应该不少人欢迎的 114.33.68.178 07/06 23:26
※ 编辑: hiu (140.112.235.225), 07/06/2018 23:43:57
37F:推 ks031239: 使用者对板规都有自己的解释方式唷。 114.33.68.178 07/06 23:45
38F:→ ks031239: 不照使用者方式解释就是违反言论自由 114.33.68.178 07/06 23:45
39F:→ ks031239: 就要发文违反该项板规教训教训板主 114.33.68.178 07/06 23:46
40F:→ ks031239: 组长、板务站长不依照使用者的"指示" 114.33.68.178 07/06 23:47
41F:→ ks031239: 修正。使用者就要一直"指示"下去唷 114.33.68.178 07/06 23:47
42F:→ ks031239: 没有依照破坏规定的使用者指示就是无法 114.33.68.178 07/06 23:48
43F:→ ks031239: 无天唷。罪该万死。阻塞言路 114.33.68.178 07/06 23:48
※ 编辑: hiu (140.112.235.225), 07/07/2018 01:11:18
44F:→ MOONRAKER: 好可怜喔 218.161.46.90 07/07 08:51
45F:→ arl: 法律解释??真的快笑死 禁回公告文这是站规级 1.169.131.135 07/07 19:27
46F:→ arl: 的规定怎麽还搞不清楚状况?为啥这板没有2啦 1.169.131.135 07/07 19:28
47F:→ arl: 不想遵守就别来ptt了还扯法律?讲难听点 1.169.131.135 07/07 19:29
48F:→ arl: 今天站务想直接把你退注都没有法律责任的 1.169.131.135 07/07 19:29
49F:→ bbbing: 好难读,我气全 150.116.165.9 07/08 13:04
50F:推 sharkhead: 可不可以不要/a/.....很懒得点... 101.14.66.217 07/08 15:25
51F:推 angel07: 准备 1.160.54.162 07/08 20:41
52F:→ hms5232: 两篇看下来 我只觉得禁回公告写在那了111.252.209.173 07/10 20:55
53F:→ hms5232: 你自己回文时也修标题了 这样不就行了吗111.252.209.173 07/10 20:55
54F:→ hms5232: 不用在内文挑衅板主 真的有意见可以提111.252.209.173 07/10 20:56
1.板规可没规定说挑衅板主要进水桶
但最後我却被NTU板主水桶了
我挑衅与否 不应该对於NTU板规1-14的认定造成差异吧
既然你也觉得我修标题了 应该行了 应该没有违反NTU板规1-14:禁回公告的板规
那显然NTU板规1-14的认定是有疑义的
2.挑衅NTU板板主的目的
在於NTU板规1-14有疑义
我若不挑衅 牺牲自己进入水桶
根本没机会将NTU板规1-14的讨论带进正常程序
3.关於原NTU板主提出要讨论是否订定每人每日发文上限
我将我对此议题的看法与意见 确实都发文提出了
而对於原NTU板板主在讨论此议题的作法上 我有意见 我也提出了
通通都没有用
面对有些人 好好提意见是不会有用的
55F:推 angel07: 主要1 36.229.183.189 07/11 13:09
※ 编辑: hiu (140.112.235.225), 07/11/2018 14:52:15
56F:→ arl: 笑死 还在硬拗阿?还是现在的年轻人都这样? 36.226.185.216 07/12 09:00
57F:→ arl: 你有意见通通没用?所以你的意见是有多伟大? 36.226.185.216 07/12 09:00
58F:→ arl: 一定要有用? 不要再自我感觉下去了好吗? 36.226.185.216 07/12 09:01
59F:推 norwor: 颗颗,一堆老骨头的官僚腐气,臭不可闻啊. 36.227.73.84 07/14 15:50
60F:推 angel07: 大岚 61.231.94.173 07/14 21:42
61F:推 vvrr: 路人看了一下,回公告被桶和BC版被桶看起来 60.250.31.103 07/17 15:00
62F:→ vvrr: 是两件事,干嘛掺在一起说?BC进版画面有写 60.250.31.103 07/17 15:01
确实如你所言是两件事
但因为对造当事人mousepad指示我要我把我之前干过什麽事都说出来
再加上两件事有前後关系
所以我也为了方便理解 分成两篇文章来PO
哪有掺在一起?
63F:→ vvrr: 经板务站长於该案中提示之发言规则与包含退 60.250.31.103 07/17 15:01
64F:→ vvrr: 文在内的各种处分,请务必严格遵守。 60.250.31.103 07/17 15:01
65F:→ vvrr: mousepad前一篇说你非本案权益相关人士了 60.250.31.103 07/17 15:03
66F:推 vvrr: 没锁文可发言那封信是再半年前的事了… 60.250.31.103 07/17 15:06
mousepad在文章中 仅说我非本案权益相关人士 我就得要自动理解成不能发言?
mousepad还真是微言大义呀 难怪他的判决文是总如此窒碍难读
半年前mousepad在信件中对我所下的指示
正正好就是他在本案中 对我下过唯一明确的
发言指示
正如你所言 根据BoardCourt板的进板画面所写:
"要大家遵守站长於该案中提示之
发言规则"
我不遵守整件案子中
唯一跟
发言有关的明确指示要遵守什麽?
难不成遵守他叫我不要操劳烦忧?
所以我才说 BoardCourt板就是缺乏明确规则
板皇mousepad想怎样就怎样 根本缺乏法治
67F:推 vvrr: 讨论站规 PttLawSug(Ptt站规建议中心) 60.250.31.103 07/17 15:10
68F:→ vvrr: 讨论版规就在各看版,应该是你走错地方了 60.250.31.103 07/17 15:10
69F:→ vvrr: 觉得法律不好应该走其他管道,而不是在法庭 60.250.31.103 07/17 15:12
70F:→ vvrr: 上指着法官问「这法条什麽时候要改好」 60.250.31.103 07/17 15:12
你也算是推文里发言比较有条理的人
所以我也是很有诚意的在回应你
但这段你把多件事混在一起说了(我想你大概是受限於推文难以好好表达)
我实在不知从何回起
所以就恕我不回应了
※ 编辑: hiu (140.112.218.165), 07/18/2018 09:59:23
71F:推 angel07: 黑洞 1.160.55.160 07/18 10:42
72F:→ canandmap: 司马昭之心人皆尽知啊 114.36.211.198 08/01 14:59
73F:→ canandmap: 只有「我」的意见才是真理,科科 114.36.211.198 08/01 15:00
74F:→ skycat2216: arl先生/小姐,问题在於该版版主想用101.137.238.118 09/17 22:11
75F:→ skycat2216: 推文集中讨论的方式,但是这种议题用101.137.238.118 09/17 22:11
76F:→ skycat2216: 推文会被带风向带到死,回文才是比较101.137.238.118 09/17 22:11
77F:→ skycat2216: 好的解决办法,而版主用了公告类别,101.137.238.118 09/17 22:11
78F:→ skycat2216: 让想好好讨论的乡民无法有效的表达。101.137.238.118 09/17 22:11
79F:→ skycat2216: 而BC版判决就更诡异了,整件事都与原101.137.238.118 09/17 22:11
80F:→ skycat2216: Po有关,为什麽会突然变成非相关人士101.137.238.118 09/17 22:11
81F:→ skycat2216: ?就算是罕见好了,我的认知就是版主101.137.238.118 09/17 22:11
82F:→ skycat2216: 做法略有不当,而BC版版主也没有说明101.137.238.118 09/17 22:11
83F:→ skycat2216: 清楚,从而导致这次问题101.137.238.118 09/17 22:11
84F:→ skycat2216: 最後原Po帮个小忙整合一下我的推文101.137.238.118 09/17 22:13
总算还是有skycat2216大大这样明理的人愿意出来说话
另外 你的推文都很通顺啦 没什麽需要我整合的地方
※ 编辑: hiu (140.112.218.165), 12/13/2018 15: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