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1.「名片檔放廣告/商業連結」列為違規行為的開始時間為何?
聽說新規定要先公告,則新公告在何處?
2.提醒大家名片檔如果有廣告/商業連結記得要拿掉,免得被檢舉+開罰單。
3.沒有專板/相關看板可問,所以不用叫我去專板或相關看板了。
違規事項自行查核:
三天內第4篇同標題文,暫無CP之虞,
本篇轉錄文,暫無洗文洗P幣之虞(本人另有洗錢嫌疑待審中)
無簽名檔/名片檔無廣告/商業連結,暫無相關違規之虞
本人暫無可能水桶/本文暫無可能退文之虞
(大慨、可能、或許,因為隨時可能會因未公告的規定而被開罰)
====
建議/問題文Ptt站方無回應之義務。
PttLawSug僅能建議,不能提問。
八卦板有人說這是他板事務不要來問。
本文僅詢問和提醒,可能有人推不爽不要用。
※ [本文轉錄自 PttLawSug 看板 #1NyZrQ0n ]
請問名片檔單純(不含其他違規/不法事項如色情)
之廣告/商業連結何時開始列為違規?
依 2004 年前法務站長 JasonBourne 對於檢舉商業名片
#11ZXC55- (PttLaw)
提出主張
#11ZbNFKR (PttLaw):名片檔中放置商業連結並不屬違規行為;
再依 2012 年法務站長 longbow2 在
#1GDICfSs (Violation)
表明需有法務站長的新判例才會更改對於名片檔廣告/商業連結
是否違規的原先判定規則。
但目前未見將名片檔廣告/商業連結列為違規的相關法規變更公告,
也不見法務站長將名片檔廣告/商業連結列為違規的新判例?
如今馬上改變既有的判決規範,是否有違
「新法應先公告/宣導一段時間之後,才進行相關開罰」之慣例?
沒有告知使用者本項變更、也未給使用者進行改善的時間,即進行開罰,
請問這樣足顯公平並合乎站方規範嗎?謝謝。
(以下為對於名片檔之廣告/商業連結的歷年判決及法務站長見解概述
為避免違反PttLaw及Violation之相關引用或轉錄規範,已盡可能僅簡述之,
實際內容請至相關看板查閱,謝謝。)
依據 2004 年前法務站長 JasonBourne 對於檢舉商業名片檔
#11ZXC55- (PttLaw)
提出主張
#11ZbNFKR (PttLaw):名片檔中放置商業連結並不屬違規行為;
2012 年 Violation 之名片檔廣告/商業連結的檢舉
#1G7yHn8v、
#1G7yWWHa、
#1GJfmXw8,法務站長 longbow2 皆援引
前法務站長 JasonBourne 的主張
#11ZbNFKR (PttLaw),表示無違規。
(除
#1G7yHn8v 違反總監公告事項
#1BdSFF8L (SYSOP) 受罰)
法務站長 longbow2 並於
#1GDICfSs (Violation) 提出
除非法務站長提出新的不同判決案例,才會依據新判決案例進行。
2015 年 Violation 之名片檔廣告檢舉
#1KnCYRk1,
法務站長 LLsolo 援引前法務站長 JasonBourne 的主張
#11ZbNFKR (PttLaw),
表示無違規。
2015年 Violation 之名片檔及簽名檔廣告連結檢舉
#1Lt0SbVZ
法務人員判定名片及簽名檔之連結屬於廣告而違規
#1Lt0SbVZ (Violation)
但經使用者申訴之後,法務站長 LLsolo 主張難以判斷名片檔及簽名檔之連結
是否符合<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的廣告規範(散佈或紅利),故判決撤銷罰單。
然而從今年 2016 年開始至目前 Violation 之名片檔及簽名檔廣告連結檢舉
#1NvyB7d1、
#1Nxr3Aot、
#1NxrB-zE,
其中
#1NvyB7d1、
#1Nxr3Aot,法務人員認定商業廣告連結,並以下列條文進行開罰
#1NxWe43j (Violation)、
#1NyS9Nle (Violation)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二、其他違規行為:
(五)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唯
#1NyS9Nle (Violation),法務人員判定為非廣告連結故未開罰。
※ 編輯: rainform (114.38.94.89), 01/25/2017 13:23:07
1F:推 angel07: 我也想知道 36.229.181.30 01/25 13:25
2F:推 longbow2: 若對個案的判決有疑義,請相關當事人至 36.225.31.52 01/26 14:28
3F:→ longbow2: PTTLAW板針對個案作申訴~ 36.225.31.52 01/26 14:28
4F:→ rainform: 這並不是個案,已經是全站適用卻沒公告 36.232.53.1 01/26 16:29
5F:→ rainform: 重大新規定/變更。 36.232.53.1 01/26 16:30
6F:→ rainform: 法務站長從未發出新公告表示名片檔不可 36.232.53.1 01/26 16:30
7F:→ rainform: 放置任何廣告/商業連結,但法務部已針對 36.232.53.1 01/26 16:31
8F:→ rainform: 名片檔放置廣告/商業連結而受檢舉的 36.232.53.1 01/26 16:31
9F:→ rainform: 使用者進行開罰,而且不是牽涉已公告 36.232.53.1 01/26 16:32
10F:→ rainform: 含紅利點數連結的網站連結。 36.232.53.1 01/26 16:33
11F:→ rainform: 新規定變更沒有公告,也沒改善期限, 36.232.53.1 01/26 16:35
12F:→ rainform: 非個案本人不得提出申訴,PttLawSug僅 36.232.53.1 01/26 16:36
13F:→ rainform: 能提建議。提了建議某位仁兄說內部討論 36.232.53.1 01/26 16:36
14F:→ rainform: 三個月沒有任何討論結果或公告, 然後繼 36.232.53.1 01/26 16:37
15F:→ rainform: 續檢舉、繼續開罰。 36.232.53.1 01/26 16:37
16F:→ rainform: 不准非當事人申訴、又不准在某板提問。 36.232.53.1 01/26 16:38
17F:→ rainform: 站方不用也無義務回答,但這篇就當作是 36.232.53.1 01/26 16:39
18F:→ rainform: 提醒使用者當心這項無公告的新規定了。 36.232.53.1 01/26 16:40
19F:→ rainform: 反正我也不期待貴部門的回應,這一篇文 36.232.53.1 01/26 16:41
20F:→ rainform: 能多提醒幾個使用者免於受罰,也算收穫 36.232.53.1 01/26 16:42
21F:→ rainform: P幣的最大用處大概只剩繳繳罰單了。 36.232.53.1 01/26 16:45
22F:→ rainform: 既成事實公告一下會花多少時間? 36.232.53.1 01/26 16:49
23F:→ rainform: 反正要不要公告是貴部門的事,與我無關 36.232.53.1 01/26 16:51
24F:→ rainform: 轉內部討論的官腔說法也可以省省了。 36.232.53.1 01/26 16:52
25F:推 longbow2: 我們的法務都可以各自獨立判決,如果沒 49.216.177.152 01/26 17:32
26F:推 longbow2: 有申訴,上級的法務不會對下級法務的判 49.216.177.152 01/26 17:33
27F:推 longbow2: 決進行審查跟糾正。個案就是如此,非當 49.216.177.152 01/26 17:33
28F:推 longbow2: 事人的發言,基本上法務(至少我)是看 49.216.177.152 01/26 17:33
29F:推 longbow2: 看就好,沒有確定的答案就不回答。法務 49.216.177.152 01/26 17:33
30F:推 longbow2: 開罰單沒有業績可言,至少我是不會用這 49.216.177.152 01/26 17:33
31F:推 longbow2: 個標準來對法務評分。倒是名片檔跟簽名 49.216.177.152 01/26 17:33
32F:推 longbow2: 檔如果有商業營利,或許真的可以有績效 49.216.177.152 01/26 17:33
33F:推 longbow2: 跟利益吧。或許過去的標準真的是放縱以 49.216.177.152 01/26 17:33
34F:推 longbow2: 及錯誤了。 49.216.177.152 01/26 17:33
35F:→ m0806449: 不用解釋那麼多 我一句話回你就好:190.119.255.182 01/26 17:35
36F:→ m0806449: "學術網路禁止商業行為"190.119.255.182 01/26 17:35
37F:→ m0806449: 如果還是不爽 看要不要去教育部申訴190.119.255.182 01/26 17:36
38F:→ rainform: 樓上哪一位?照此標準所有買賣看板也該 36.232.53.1 01/26 18:19
39F:→ rainform: 一併關閉。 36.232.53.1 01/26 18:19
40F:→ rainform: 啊就是不能放廣告/商業連結,講那麼多。 36.232.53.1 01/26 18:20
41F:→ rainform: 過去標準錯誤,所以不用公告正確標準? 36.232.53.1 01/26 18:22
42F:→ rainform: 站方過去標準錯誤和怠惰的結果是由 36.232.53.1 01/26 18:22
43F:→ rainform: 使用者自行承擔。瞭解了,謝謝指教。 36.232.53.1 01/26 18:23
44F:→ rainform: 所以站方不用解釋了啦,反正一篇就只是 36.232.53.1 01/26 18:28
45F:→ rainform: 要提醒其他使用者小心不要違規檢舉被罰 36.232.53.1 01/26 18:28
46F:→ rainform: 千錯萬錯都是使用者的錯,所以提醒他們 36.232.53.1 01/26 18:29
47F:→ rainform: 別再犯錯。 36.232.53.1 01/26 18:29
49F:→ m0806449: 幹嘛問我哪一位? 這裡是公開看板 任何190.119.255.182 01/26 18:51
50F:→ m0806449: 人都有發言權 你要是不爽聽到你不想聽190.119.255.182 01/26 18:52
51F:→ m0806449: 的答案 你可以私下去找你想找的人問190.119.255.182 01/26 18:52
52F:→ m0806449: 然後我是非常同意關掉所有買賣看板的人190.119.255.182 01/26 18:54
53F:→ m0806449: 呵呵呵~~~~~~190.119.255.182 01/26 18:55
54F:推 longbow2: @rainform 請問我有說過那個判決正確嗎? 36.225.31.52 01/26 22:43
55F:→ longbow2: 對於個別案件的救濟,應該用的是申訴, 36.225.31.52 01/26 22:43
56F:→ longbow2: 用其他的方式我認為法務都可以不用理睬 36.225.31.52 01/26 22:44
57F:→ longbow2: Vio板的法務可以獨立的判決,如果有問題 36.225.31.52 01/26 22:44
58F:→ longbow2: 就交給權益受損的人去申訴,由上級法務 36.225.31.52 01/26 22:45
59F:→ longbow2: 來匡正~ 36.225.31.52 01/26 22:45
60F:→ longbow2: 至於行之多年的判決先例,原則上是應該被 36.225.31.52 01/26 22:46
61F:→ longbow2: 遵守,但是判決先例並不是法規,判決先例 36.225.31.52 01/26 22:46
62F:→ longbow2: 是可能被後面的pttlaw板的判決推翻的 36.225.31.52 01/26 22:47
63F:→ longbow2: 使用者禁止商業營利,是法規 36.225.31.52 01/26 22:49
64F:→ longbow2: 是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所規定的 36.225.31.52 01/26 22:49
65F:→ longbow2: 至於過去的判決先例,不去處理名片檔 36.225.31.52 01/26 22:50
66F:→ longbow2: 則是過去的法務站長作的判決先例, 36.225.31.52 01/26 22:50
67F:→ longbow2: 如果用判例的角度來看,現在的pttlaw板 36.225.31.52 01/26 22:52
68F:→ longbow2: 可以用判決去變更這個判決先例,這在實 36.225.31.52 01/26 22:52
69F:→ longbow2: 務上(最高法院)並不少見. 36.225.31.52 01/26 22:53
70F:→ longbow2: 但是不是要變更,總得等到申訴到 pttlaw 36.225.31.52 01/26 22:53
71F:→ longbow2: 板並得到判決才能知道吧~ 36.225.31.52 01/26 22:54
72F:→ longbow2: 沒有經過申訴,看到一個Vio法務的判決 36.225.31.52 01/26 22:54
73F:→ longbow2: 就認為法務部的見解變更了,也未免太過武 36.225.31.52 01/26 22:54
74F:→ longbow2: 斷. 36.225.31.52 01/26 22:55
75F:→ longbow2: 更正:不是用判決變更判決先例,而是不遵 36.225.31.52 01/26 22:56
76F:→ longbow2: 守該判例而採別的見解(最高院/pttlaw) 36.225.31.52 01/26 22:57
77F:→ longbow2: 我在2012年時不是站長,當初我的決定是 36.225.31.52 01/26 22:58
78F:→ longbow2: 遵守該判決先例並獨立依照我的想法做的 36.225.31.52 01/26 22:59
79F:→ longbow2: 判決,那時的作法沒有甚麼特別的拘束力 36.225.31.52 01/26 22:59
80F:→ rainform: 只有一個判決嗎?沒申訴就沒不算對錯? 36.232.44.205 01/27 01:22
81F:→ rainform: 兩個看板都從第一篇梳理到今年的判例 36.232.44.205 01/27 01:24
82F:→ rainform: 原來只有一個判例,果然如八卦板某人說 36.232.44.205 01/27 01:25
83F:→ rainform: 的我眼睛真的瞎了。 36.232.44.205 01/27 01:25
84F:→ rainform: 某人很愛檢舉和拼業績的,就等看看 36.232.44.205 01/27 01:25
85F:→ rainform: 法務部未來的判例究竟是積累出怎樣的 36.232.44.205 01/27 01:26
86F:→ rainform: 名片檔使用原則。 36.232.44.205 01/27 01:26
87F:→ rainform: 既然不歸您管,就不用花寶貴時間解釋得 36.232.44.205 01/27 01:26
88F:→ rainform: 落落長串,最後一點效力都沒有內容。 36.232.44.205 01/27 01:27
89F:→ rainform: 反正最後就是沒有結論,使用者使用 36.232.44.205 01/27 01:28
90F:→ rainform: 名片檔就自己小心、自求多福。 36.232.44.205 01/27 01:29
91F:→ rainform: (貴部、貴站放心好了,路人甲我以後不會 36.232.44.205 01/27 01:29
92F:→ rainform: 再叨擾各位的寶貴時間了。) 36.232.44.205 01/27 01:29
93F:推 longbow2: 現在的法務歸我管.如果沒有上訴,就是接 114.24.15.101 01/27 10:07
94F:→ longbow2: 受了第一審法務的判決,路人本來就算說再 114.24.15.101 01/27 10:08
95F:→ longbow2: 多我都是讓法務無須理會,因為就是浪費 114.24.15.101 01/27 10:08
96F:→ longbow2: 時間.如果所有的人都在第一審就接受了新 114.24.15.101 01/27 10:09
97F:→ longbow2: 的見解,都讓那就不需要用到那個行之多年 114.24.15.101 01/27 10:10
98F:→ longbow2: 的舊判決先例.PTT不得營利,過去的站長 114.24.15.101 01/27 10:11
99F:→ longbow2: 認為不需要管到名片檔,所以做了判決先例 114.24.15.101 01/27 10:11
100F:→ longbow2: 過了多年後如果大家都覺得不合時宜,一審 114.24.15.101 01/27 10:12
101F:→ longbow2: 採了新見解大家也都不上訴,就讓他這樣啊 114.24.15.101 01/27 10:12
102F:→ longbow2: 哪有甚麼對錯問題.路人可以以後去外面打 114.24.15.101 01/27 10:12
103F:→ longbow2: 官司,一審判了之後不上訴,一直在外面用 114.24.15.101 01/27 10:13
104F:→ longbow2: 別的管道反應,看過了上訴時間10天、20天 114.24.15.101 01/27 10:13
105F:→ longbow2: 後,會不會改變~ 114.24.15.101 01/27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