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mars (還我清白感覺真好)
看板SYSOP
標題[問題] 站方對blog附掛GoogleAd/BloggerAd立場?
時間Mon Nov 16 20:41:20 2015
我想請站方發表一下對『Blog內附掛的"廣告看板"』是否為禁止出現的項目?
廣告看板 = Blogger、Pixnet內側邊欄位附掛的Google Ad、Blogger Ad
(或其他我不知道的)
本人在建立起部落格之前就在PTT上算是發文活躍的一個人,近幾個月以來被
檢舉部落格內夾帶廣告看板而屢被檢舉,而今日在PTTLAW下了第二次判決後
也指出了
二、
就個人BLOG部分之調查,透過所檢附之BLOG廣告效益收入規則,足以證明透過
置放於PTT簽名檔增加點閱人數,點閱之人數與獲利有直接關係,為特定商品
、服務或公司宣傳,符合檢舉版廣告之相關規定,因此系爭簽名檔就BLOG部分
不得繼續使用,判處罰單一張。
===========
針對這樣的文字敘述來說,指的是簽名檔內部放置部落格。
難道直接放文章網址就可以?
EX:我在手機遊戲版moblie-game發表日本限定的遊戲(台灣商店無法下載)
,除了PTT版上有文字敘述的心得之外,也可以放上這篇遊戲文章的部落格版網址?
==========
另外,如果是全部禁止的話、且這是站方一致的意見,
我很樂意配合未來在PTT上的發文不再出現含有廣告看板的部落格網址。
(本人部落格【沒有】幫特定商品、特定公司、服務宣傳,廣告的部分就只有廣告看板而已
)
如果今天就法務提出的判決來看,應該可以很明確的在站規上加上這一條:
【PTT站上鎖分享的任何部落格網址中,也嚴禁Google Ad / BLogger Ad等廣告看板的
出現】
就如同""張爸事件""一樣,很明確的的可以找到站方判決的點而禁止全站、而不是針對單
一檢舉。
尤其是站上的幾個熱門版,如food(以及其相關版EX:EATTODIE(吃到飽版)、旅遊版等
(mobilecomm也有一家知名度頗高的部落格在分享3C新聞情報,順便放自己架站的部落格
其網站內一樣有Blogger Ad出現)
很多心得分享文都是先放上自己的部落格網址,如:BLogger/Pixnet/Xuite/WordPress
架構出來的網站等,然後也附上BBS的文字版。
本人的發文也是如此!
禁止全站部落格內放置有廣告看板,這一點應該不難!因為Pttlaw的判決就是引用廣告
看板的收益規則。
針對部落格內廣告看板的判決,不該只是針對單一人檢舉,否則有失公正。
不知道站方如何看待部落格內廣告看板的"收益、利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54.9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YSOP/M.1447677682.A.523.html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0:46:36
1F:→ jdoe: 你的部落格內隨便你掛、你家的事,連結、縮 114.38.190.61 11/16 20:47
2F:→ jdoe: 址不要 po 到 PTT 來,站長和其他人都說過、 114.38.190.61 11/16 20:47
3F:→ jdoe: 說得很清楚了。 114.38.190.61 11/16 20:47
4F:→ jdoe: 你覺得別人違規,依該板板規、群組、全站規 114.38.190.61 11/16 20:48
5F:→ jdoe: 範去檢舉申訴,鄉民感謝您的付出~ 然後不要 114.38.190.61 11/16 20:49
6F:→ jdoe: 再TMD出來跳針了!!!!!!!!!!!!!!!!!!!!!!!!!! 114.38.190.61 11/16 20:49
7F:→ jdoe: 去爬你在這邊發的前文,你從PTT這邊灌的流量 114.38.190.61 11/16 20:51
你有能力就提出證據從PTT出去的流量有【多少】吧,我真的很好奇流量有多少XD
不要只是在推文說的好像你有看到一樣,多分享一下我之前流量有多少啊?????
然後我可以跟你核對一下該網站下GOOGLE內建的流量分析!
不要嘴砲講的好像我流量全都靠PTT,然後我賺很大XD
我賺很大誰會鳥這邊被開單阿....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0:57:16
8F:→ jdoe: 不是說簡單個人無營利就說得過去,要是你也 114.38.190.61 11/16 20:52
9F:→ jdoe: 以舉證別人像你這樣過分,那就該板檢舉、推 114.38.190.61 11/16 20:52
過分? 我的發文頻率高不是在我建立起部落格之後才高的...
你有沒有去爬文阿XD
請你從13年前的文章開始找,謝謝
10F:→ jdoe: 動修改板規或者罷免競選板主啊!舉證檢舉啊! 114.38.190.61 11/16 20:53
11F:→ jdoe: 另外,請問你是三星愛用者嗎?不過你可以不 114.38.190.61 11/16 20:57
12F:→ jdoe: 用回答沒有關係,因為(ry 114.38.190.61 11/16 20:57
13F:→ jdoe: 你賺很久那拿掉大部分、非平台內建的不就沒 114.38.190.61 11/16 20:58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0:59:15
14F:→ jdoe: 事了?啊,你說這是原則問題!?嗯嗯呵呵。 114.38.190.61 11/16 20:58
15F:→ jdoe: *賺很少 114.38.190.61 11/16 20:58
16F:→ jdoe: 不過很多人都覺得你的文缺乏資訊性,只是要 114.38.190.61 11/16 20:59
何謂資訊性?? 看完電影分享自己的心得,還需要說主角幾歲、單身與否的資訊?
3C版貼個新聞、然後說個100字都有資訊性?
那我的3C文都破千個字了還沒有資訊??
17F:→ jdoe: 從 PTT 導引流量到你的部落格,你的部落格流 114.38.190.61 11/16 20:59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1:01:29
18F:→ jdoe: 量衝高,除了內嵌廣告有小紅利分紅,pagevie 114.38.190.61 11/16 21:00
19F:→ jdoe: w 也可以拿去跟廠商談的時候當籌碼。簡單說 114.38.190.61 11/16 21:00
你不要就光空口說大餅,麻煩你就指出你寫的【跟廠商談辦籌碼】的是事證,
否則本人可以告你,謝謝。
20F:→ jdoe: 你在 PTT 的發文和部落格沒你說的那麼有用, 114.38.190.61 11/16 21:00
21F:→ jdoe: 就算除去湊熱鬧的鄉民,你的文還是...婉轉地 114.38.190.61 11/16 21:01
22F:→ jdoe: 說,沒用、沒那麼重要、不需要發那麼多。 114.38.190.61 11/16 21:01
你講得沒用,然後鄉民還會再看了沒用的文章後點我的沒用部落格???
這邏輯我無法理解XD
23F:→ jdoe: 你在各看板針對合於該板主旨發表言之有物的 114.38.190.61 11/16 21:02
24F:→ jdoe: 文章沒人反、不會有那麼多人出來反你,不要 114.38.190.61 11/16 21:02
25F:→ jdoe: 大鍋吵。 114.38.190.61 11/16 21:02
你是在哪個版看到"很多人出來反"?
本人拿的手機就只買過三星,沒錢買其他的,這樣也惹到你?XD
愛一個品牌,就一定要買其他品牌?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1:06:07
26F:→ jdoe: 附上主張你從 PTT 導引流量的簡單佐證,前面 114.38.190.61 11/16 21:04
27F:→ jdoe: 上一篇文就有,你大概是很方便地無視了。 114.38.190.61 11/16 21:05
29F:→ jdoe: 和點閱數大家自己去除一下。 114.38.190.61 11/16 21:05
30F:→ jdoe: 部落格或網路媒體 pageview 本來就可以拿去 114.38.190.61 11/16 21:06
31F:→ jdoe: 跟廠商談籌碼,或廠商主動找上來開比較好的 114.38.190.61 11/16 21:06
32F:→ jdoe: 籌碼,這應該是常識吧?您是要告啥? ('_>`) 114.38.190.61 11/16 21:07
請問一下每天300的PV 你覺得有哪個廠商願意找XD
然後你可以解釋一下那張圖的分析嗎?
哪裡可以看出流量從PTT來的??
33F:→ jdoe: 順帶一提,如果你要說你的縮址有貼到你的FB 114.38.190.61 11/16 21:08
34F:→ jdoe: 專頁或LINE群,那貢獻度很小,自己看referal 114.38.190.61 11/16 21:08
35F:→ jdoe: referrer 資訊,以上,不好意思我要去廁所! 114.38.190.61 11/16 21:08
等你回來聊
http://i.imgur.com/zMig4Jl.jpg
這是我blogger的流量來源,好像沒有從PTT上點出去的耶~
我的部落格網站搜次數才681...
哪個廠商會找我這種流量的XD
=====
對了,法務的判決,重點是在本文提到的廣告與站方學術網站的立點相左,
你扯到甚麼廠商找我寫?? 就算真的有廠商願意找這種可憐的流量寫文章,
我也不會擺在PTT、公開於PTT....
你的話題扯很遠XD
還扯到三星,你想藉三星這個話題說甚麼呢??可以說明白一點嗎?不要埋在心裡XD
36F:→ jdoe: 啊,那抱歉我扯遠了,然後我放棄,你就當你 114.38.190.61 11/16 21:25
37F:→ jdoe: 對的好了。後面應該會有更熟諳 AdSense 和網 114.38.190.61 11/16 21:26
38F:→ jdoe: 路行銷並有實際操作的朋友願意跟你指教,小 114.38.190.61 11/16 21:26
39F:推 VOT1077: 我只能說 靠PTT賺流量的回饋金 1.34.146.203 11/16 21:27
40F:→ jdoe: 魯要夾著尾巴逃了去睡個好覺~ 114.38.190.61 11/16 21:27
41F:→ VOT1077: 可能一年都吃不到一客西堤 1.34.146.203 11/16 21:27
42F:→ VOT1077: 反而拒絕了更多 外面部落格主的好文章 1.34.146.203 11/16 21:28
43F:→ VOT1077: 網路生態在變 如果PTT要全面禁止 這樣的 1.34.146.203 11/16 21:28
44F:→ VOT1077: 演變 那甚麼運動視界 痞客邦 可能通通都 1.34.146.203 11/16 21:28
45F:→ VOT1077: 要GG了 1.34.146.203 11/16 21:28
我的部落格並沒有夾帶著某個廠商叫我幫他們打廣告的立場,
就無聊分享3C教學心得+遊戲心得+體育心得+電影心得等,
今天站方開罰的點已經很明確的是 這樣的部落格廣告、跟站方是個學術網站的立場
是否衝突?
我的想法很簡單、這是一個很明確的點、禁止or不禁止這種型態的廣告看板生存在
PTT上面。
如同張爸被禁止一樣,大家看到張爸發文就會直接回報+水桶等懲處。
如果站方禁止部落格內的廣告,個版版主也不會增添甚麼麻煩,點一下就知道部落格內
有沒有這類型的廣告看板。
何況站上的鄉民【如此熱衷】檢舉,我想只要站方禁止,也會有很多【熱心小幫手】
幫忙檢舉的!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1:35:14
46F:→ VOT1077: 我是沒意見 只是站方面對這樣的網路變化 1.34.146.203 11/16 21:29
47F:→ VOT1077: 採取禁止的方向 那身為版主只能照標準走 1.34.146.203 11/16 21:29
48F:→ wens: adsense 又看不到從BBS上點過去的... 140.112.30.76 11/16 21:33
49F:→ wens: 頂多是從 web 板點過去才會有referer 140.112.30.76 11/16 21:33
總監來了><
目前PTTLAW法務的判決就是我提到的 "部落格內的各式廣告",
但站方的站規中似乎沒有提到這一點,其最接近的一個站規就是
"利用網址騙取紅利、商業利益"的條款。
如今PTTLAW上做出的判決中並無舉出正確的站方規則,而針對部落格廣告中的定義
來開罰單並禁止部落格的出現。
所以才想問說對於部落格上掛著廣告看板這一點的想法@@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1:38:43
50F:→ m0806449: 站長說話了!!211.236.185.151 11/16 21:35
51F:推 VOT1077: 個版版主的麻煩阿 說大不大說小不小 1.34.146.203 11/16 21:45
52F:→ VOT1077: 前面的判決 早就被鄉民拿來參考 文章內 1.34.146.203 11/16 21:45
53F:→ VOT1077: 附上這些連結算不算廣告 的一個標準了 1.34.146.203 11/16 21:46
54F:→ VOT1077: 之前站方說不算 現在說算 代表版規內 1.34.146.203 11/16 21:46
55F:→ VOT1077: 要依照站方規定 禁止營利獲益的內容 1.34.146.203 11/16 21:47
56F:→ VOT1077: 以前的部落格沒這問題 這幾年幾乎每個部 1.34.146.203 11/16 21:47
57F:→ VOT1077: 落格都有這樣的點擊廣告回饋的東西 1.34.146.203 11/16 21:47
58F:→ VOT1077: 所以 以前文章裡面附上連結沒問題 現在 1.34.146.203 11/16 21:48
59F:→ VOT1077: 也會有用版的版友來找版主抗議 1.34.146.203 11/16 21:48
60F:→ VOT1077: 你能說 沒有影響嗎?? 1.34.146.203 11/16 21:48
所以如果站方要公正並讓管理者降低負擔,更應該針對這次的事件做出公開的看法
,對現在部落格內的google ad這種東西是否禁止來設立規矩。
否則就目前為止只有我一個人針對性地被檢舉,其他版出現的部落格都因為沒人檢舉
而繼續發表有google ad的部落格來說,毫無法治的標準可言。
而且violation的法務判決多畔參雜著個人的偏見以及個人的想法,
而不是依照站規來開罰單,而一旦收到罰單有想要申訴的就得在pttlaw經過
蠻長的裁決過程,就算如同第一次判決駁回後也是等了將近一個月的時間。
有關這個部落格中有廣告看板(舉例:google ad)爭議與開罰單,其法務開罰PO文的
時候多半沒有按照確實的證據而直接加入自己的想法。
#1Lt0SbVZ (Violation) 不當紅利,事實上並非有夾帶不當紅利。
#1MBb77t4 (Violation) 引用錯誤brainfighter站長的 公告
#1DjOOyR6 (SYSOP)
而今日llsolo在pttlaw內提出的說法是
二、就個人BLOG部分之調查,透過所檢附之BLOG廣告效益收入規則,足以證明透過
置放於PTT簽名檔增加點閱人數,點閱之人數與獲利有直接關係,為特定商品
、服務或公司宣傳,符合檢舉版廣告之相關規定,因此系爭簽名檔就BLOG部分
不得繼續使用,判處罰單一張。
這就表示了跟上述violation判決毫無關係!
但重點來了..我的部落格內沒有為特定商品、服務或公司宣傳...= =
這個哪來的符合廣告相關規定?
61F:→ VOT1077: 誰說其他版沒人檢舉 只是問題都丟在版主 1.34.146.203 11/16 21:53
62F:→ VOT1077: 身上 我就已經遇到過了 1.34.146.203 11/16 21:53
63F:→ VOT1077: 當初 遇到這問題 是有你的案子在今天 1.34.146.203 11/16 21:54
64F:→ VOT1077: 改判以前的標準 現在又改判了 1.34.146.203 11/16 21:54
65F:→ VOT1077: 那未來 版友來申訴的時候 就會拿新的標準 1.34.146.203 11/16 21:54
66F:→ VOT1077: 來找版主申訴 1.34.146.203 11/16 21:54
67F:→ m0806449: 那麼多人闖紅燈 為什麼只抓我211.236.185.151 11/16 21:55
68F:→ m0806449: 不公平啦~~~~211.236.185.151 11/16 21:55
這個版友,你的ID很眼熟耶,說的話也很眼熟XD
請你針對我的發問來做討論,不要跳太遠的話題,謝謝XD
請問部落格內的廣告,是屬於站規、還是版規?
而且,你的發言讓我笑到無法自拔XD
闖紅燈只開罰A、【不代表】其他BCDEF-~Z的闖紅燈的人【是合法的】!
你懂嗎?
69F:→ VOT1077: 我也想問 法務部版務部門到底有沒有 1.34.146.203 11/16 21:55
70F:→ VOT1077: 針對站方這條營利的規定做討論?? 1.34.146.203 11/16 21:55
71F:→ VOT1077: 來給所有人一個統一的標準?? 1.34.146.203 11/16 21:56
對的,這就是我目前也想知道的,是否有個標準在?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2:06:03
72F:推 oToToT: 你又冒出來了OAO 180.177.96.141 11/16 22:03
我這次比較冷靜了啦!! 都冷靜了兩個月了XD
如同我這次想要了解的點跟版友VOT1077一樣,站方的標準在哪裡!?
因為這是在PTTLAW的結論就是代表著站方,且之前連兩次violation版提出的判決都被廢除
,代表著pttlaw在意的點跟violation在意的點截然不同。
PTTLAW代表著站方、站規的看法。
既然站方站規的看法是如此,就得一視同仁。
從今天起全面禁止部落格內有廣告看板的出現。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2:08:58
73F:→ m0806449: 唷 管真寬 連人家舉例都要管211.236.185.151 11/16 22:10
74F:→ m0806449: 終究是放不下Ptt 真是苦了你了211.236.185.151 11/16 22:11
我有甚麼好放不下的XD
這兩個月沒有發文,我的流量還是一樣的.........慘!
站方就表示了流量多寡跟 googlle ad廣告是 無關 的!
你有沒有看懂呢?
你敢舉例、就要敢接受被別人拿來解說阿~~XD
75F:→ m0806449: 你時間多 你就繼續你的長篇大論吧 120.25.217.31 11/16 22:13
你時間也不少阿,挑我的文章回應XD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2:14:18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6/2015 22:20:47
76F:→ m0806449: 你敢發文 就要敢接受別人推文 120.25.217.31 11/16 22:43
77F:→ m0806449: 不要人家推你不愛看的 就在那邊543 120.25.217.31 11/16 22:44
78F:→ m0806449: 轉而攻擊我對你們要申訴的人沒好處啦 120.25.217.31 11/16 22:44
79F:→ m0806449: 前面幾篇已經有人講過了啦 120.25.217.31 11/16 22:45
80F:→ m0806449: 不要被我牽著走囉~~~~~~~ 120.25.217.31 11/16 22:46
你怎麼還沒有回應說
其他闖紅燈的人是不是就代表著沒有犯法呀XDDDDDDDD
你敢酸出口,也要敢面對別人的發問阿~阿不然嘞?
我接受你酸了那麼久,現在只不過問一個很簡單的法治問題,你就說我攻擊你~嗚嗚
阿...你酸了那麼久,卻不給別人問溜??
81F:推 gt6174: PTT 已經不是那曾經自由開放的地方了。我 36.224.190.55 11/16 22:54
82F:→ gt6174: 認識的一些朋友也都淡出了,剩下我還在這 36.224.190.55 11/16 22:55
83F:→ gt6174: 扮家家酒 orz 36.224.190.55 11/16 22:55
現在很多人(檢舉者)就是非得咬死你不可的詭異心態阿!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7/2015 00:36:28
84F:→ bestpika: 那你怎不把廣告拿掉?112.105.245.208 11/17 02:25
85F:→ bestpika: 拿掉就沒事了啊112.105.245.208 11/17 02:25
86F:→ bestpika: 不拿掉廣告然後來這邊發文不就代表你很112.105.245.208 11/17 02:26
87F:→ bestpika: 在意那個廣告帶來的任何東西?112.105.245.208 11/17 02:27
你有看懂文章內的重點以及中文嗎?
今天在判決後我是否有立刻繳交罰金然後再胡亂、狂亂發文跟簽名檔?
這次判決的點就在這個廣告的部分,其PTT站方到底要用怎樣的標準來看?
畢竟站方法務代表的站方的規矩 = 站規
今天既然因為這一點被禁止,代表立場非常的明確才對。
既然是站規,就是站上的法律,任何版都要遵守!
還是你認為其他沒被檢舉的就是符合站規?? 這道理很簡單的,你懂嗎?
我的部落格要不要放google ad是我自己的事情,只要我的網站沒有違法,
我怎樣寫文章、怎樣排版都是我的事情,要不要掛廣告不關你的事、也跟這個判決
重點無關。
這個判決的立場就是--站方認為這樣的行為不合乎站規,所以禁止與開罰!
站規 = 所有使用者都要遵守的
很難懂?
我在意的是公平性、不是針對性,
很難懂?
還是你覺得...全站上【只有】我的部落格內的googlead觸犯站規,
其他人的就不是觸犯站規?
這個問題很簡單,既然今天PTTLAW站方法務針對這個GOOGLEAD判定不行,
代表的站上認定不行出現,不然哪來的懲處??
站方依據的是站規,亦即代表著全站也不能同樣出現相同的網站,
這一點請站方明確規定應該不難吧?
當然,不逤及既往,從站方確立之後開始執行應該很合理。
這樣不論是我、或是其他平常有在寫部落格的人都知道PTT上面的規矩是如何。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7/2015 02:53:42
88F:推 wizardfizban: 站務和板務其實是分開的 1.165.127.59 11/17 07:27
89F:→ wizardfizban: 板務只到群組長那 1.165.127.59 11/17 07:27
90F:→ wizardfizban: 所以在這吵再多其實也管不到板面 1.165.127.59 11/17 07:27
91F:→ wizardfizban: 因為各板自治的原則下 規則其實都有 1.165.127.59 11/17 07:27
我知道各版自治的原則,
但是難道這樣子判決後,架設在經過版主同意發表該網址後,站務也不能管嗎?
應該不是這樣吧= =?
各版是在PTT站方的伺服器底下成立,
版規、是要符合站規之下依照各版的不同風氣來自定額外的條款約束版眾。
不是嗎?
92F:→ wizardfizban: 相當大的差異 像是注音文禁不禁就有 1.165.127.59 11/17 07:28
93F:→ wizardfizban: 很大差異了 1.165.127.59 11/17 07:28
94F:→ wizardfizban: 這不是什麼很嚴重的事 1.165.127.59 11/17 07:29
95F:→ wizardfizban: 交給各板自治就好了 1.165.127.59 11/17 07:29
96F:→ wizardfizban: 又不是張爸那樣搞到天怒人怨的 1.165.127.59 11/17 07:30
97F:推 wizardfizban: 站方沒意外大概只會回你各板自治 1.165.127.59 11/17 07:40
98F:→ bbbing: 這通常是版主在管的,會被站方管到是因為 112.105.78.205 11/17 08:53
99F:→ bbbing: 你這行為跨了很多板,就像CP和洗板的差別 112.105.78.205 11/17 08:53
100F:→ bbbing: 所以就算這條規則確立,也很少會弄到法務 112.105.78.205 11/17 08:54
如同下面的解釋:)
101F:推 swattw: 看板之違規行為係由各板自治。 101.139.162.78 11/17 10:12
各版自治,可以無視站規? 那檢舉的人不就要先問過版主嗎?
版主有告知步行或是不要太頻繁,我也有照規矩走~
不論是之前C_CHAT還是ANDROID都是一樣。
因此這就是詭異的地方!
我有說過,版主有版規後我會依照板規發文~
如同第一次在Android版被告知說不要再發apk文(或是少發),
我後來也沒再繼續發...
我平常會發文的板,就是體育、美劇、動畫、手機電腦ANDROID等相關阿!
我的部落格內主要就是有這些內容為主,我只是把它整合在一個簽名檔而已~
102F:→ wens: 我只是跟你說 bbs 上點過去的記不到 referer 140.112.30.76 11/17 10:15
103F:→ wens: 在 adsense 上看起來就是直接連過去的 @_@ 140.112.30.76 11/17 10:16
104F:→ wens: 你或許可以把非搜尋非其他網站過來的使用者 140.112.30.76 11/17 10:17
105F:→ wens: 的一定比例算成BBS過去的,只是比例多少我也 140.112.30.76 11/17 10:17
106F:→ wens: 說不準 140.112.30.76 11/17 10:17
我會回應這個,主要是當初第一次判決後,某版主開大嘲諷說我的流量全都是PTT
過去的
我真不知道他的依據從何而來?
然後上面也有版友丟一個圖片本,我還是看不出來哪裡可以看到是從PTT文章點出去的?
107F:→ rainform: 樓上應該是以系統站長的位階說話 36.235.164.34 11/17 11:31
108F:→ rainform: 若有人想借用「總監之言」反駁法務站長 36.235.164.34 11/17 11:32
109F:→ rainform: 的說詞或判決就是白費功夫了 36.235.164.34 11/17 11:33
110F:→ rainform: (以上兩行推文內容請勿自行對號入座) 36.235.164.34 11/17 11:33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7/2015 12:02:28
111F:推 wizardfizban: 你還是搞不懂 你會被抓是因為你跨 42.78.51.192 11/17 12:05
112F:→ wizardfizban: 多板發佈這些東西 42.78.51.192 11/17 12:05
113F:→ wizardfizban: 就像有人說的 你可以不要貼連接呀 42.78.51.192 11/17 12:05
我不要貼部落格網址,這是版規以及站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吧!
有人覺得發文不要放網址,那多半是他自己沒有寫部落格、沒閱讀部落格的習慣!
不代表他能夠用自己的險法來限制他人發文的行為阿!
【何況今日判決說的是簽名檔、並非文章內】
另外,如果以你提到的點"跨版發布簽名檔",
那這樣就是說,一則Android/iPhone的手機遊戲心得文(舉例)貼在Android/iPhone/手遊版
並附上那篇文章的網址就是可以的?
因為CP的規定是同一篇文章不超過4個版,不是嗎?
114F:→ wizardfizban: 還有C洽那是你自找的... 42.78.51.192 11/17 12:06
115F:→ wizardfizban: 一開始也只是請你一週一篇不要一直 42.78.51.192 11/17 12:06
116F:→ wizardfizban: PO 是你自己硬要弄到判定是否違規的 42.78.51.192 11/17 12:06
117F:→ wizardfizban: 站方判定時有問過我要相關資料 42.78.51.192 11/17 12:07
你指的"東西",指的是整個簽名檔嗎?
就西洽來說的第一次violation判決,以及pttlaw判決來說,
我記得s大法務在辯論時有提到:【他沒有說是CP】
所以,你們的標準到底在哪裡?
我這個人很直接,版規有的我鐵定會遵守,
有公告的我也會遵守,就這麼簡單~
但版規上西洽沒有提到這一點呀= =
6-4-6是針對張爸或是其他減肥賣課程的廣告而設立,
版主卻直接威脅要用這個條款來對幹...
這一點是我不爽的地方!
你們有公告說因為這APK文太頻繁,所以爾後沒有一周一篇的頻率就會水桶之類的,
我怎麼可能會繼續想要發文?
何況,在小雨版主告知我這個決定之後,我就沒有再發表任何APK文,不是嗎?
小雨在信件中有提到,不服就去上訴,所以我就去依照管道來上訴。
怎麼會有叫人不服氣上訴後,就開始自己延伸~.~
這就是超越版規站規的行為!
但是,以上題外話說得太多了 = =
118F:→ wizardfizban: C洽可是把你所有被刪的文都備份了 42.78.51.192 11/17 12:07
備份了最好阿,一篇文章可以轉錄最多4個板,這是站方CP的規定。
所以這根本不是CP的問題,一開始西洽就根本亂了套、隨便丟罪名混搭。
我在西洽的文章不光只是之前的遊戲APK文而已,還有最新動畫的劇情心得分享與討論
,我對西洽的參與度就只能這樣而已,因為我看的動畫不多、也不會太深入去在意
聲優勢誰、編劇是誰、人設是誰、模型何時賣,因此我沒有隨便發表這些言論、然後再丟
部落格簽名檔吧?
119F:推 wizardfizban: 懶的跟你爭 相關文章全都在 42.78.51.192 11/17 12:38
120F:→ wizardfizban: 誰的問題很清楚 42.78.51.192 11/17 12:38
121F:→ wizardfizban: 有時也想想自己的問題在那 好嘛 42.78.51.192 11/17 12:38
你說我CP,我就把規定說給你看,以及法務在辯論時的言論反駁給你看而已。
問題就在這次站方認定 googlead這東西是不可存在站上的,這一點有錯誤解讀嗎?
122F:推 nadoka: 大錯特錯。180.218.170.107 11/17 12:42
請指出錯誤點在哪裡? 以及你的看法?
123F:→ nadoka: PTTLAW=站方看法? 否,是該法務看法。180.218.170.107 11/17 12:51
124F:→ nadoka: 一般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判決不同180.218.170.107 11/17 12:51
125F:→ nadoka: 難道你要說最高法院就是國家看法嗎?180.218.170.107 11/17 12:52
126F:→ nadoka: 你的立論從根本上就是錯的。180.218.170.107 11/17 12:52
PTTLAW的法務是依照的站上的規則來判(即站規),站規是旗下的版歸要遵守的規則
,這一點是否有誤?
不然版規為何都會有一條依照站規等等的條文?
今天光這件事情來說,如果依照你的法院分類制度應該是要一層一層的判,
一般法院等於是版主+組長的範圍,高等法院是violation的層級,最高是pttlaw。
如果今天版主沒反對意見,其他人直接跳級的問題就應該打回到一般法院去判決,
而不是直接跳級去最高法院申訴來判。
(以上是你舉例的法院分級來舉例)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7/2015 13:03:23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7/2015 13:04:51
127F:推 nadoka: 憲法有問題也要等大法官釋憲,大法官釋憲180.218.170.107 11/17 13:11
128F:→ nadoka: 才會是真正當時的國家看法。180.218.170.107 11/17 13:12
129F:→ nadoka: 站規提供看板自治權 看板不一定要尊崇站規180.218.170.107 11/17 13:12
130F:→ nadoka: 加註通常只是避免重複規定浪費板面180.218.170.107 11/17 13:13
131F:→ nadoka: 如果站方真的要ban所有AD 會由站方公告180.218.170.107 11/17 13:13
132F:→ nadoka: 而非藉由單一判決由"使用者"來認定為站方180.218.170.107 11/17 13:14
133F:→ nadoka: 標準。180.218.170.107 11/17 13:14
今天PTTLAW只有針對"簽名檔、名片檔內"的部落格網址內的googlead做判決,
這樣難道是說,放在文章內的就沒有問題?
EX: 一篇遊戲心得文、附上部落格的遊戲心得網址,同時因為發心得文數量不多
所以就不構成廣告定義?
另外,部落格內的googlead也是眾多鄉民們使用部落格後會加掛的東西。
(以上部落格的是各種型態的個人部落格)
以原則上來說,這東西牴觸到法務"廣告"的定義,應該泛指著其他的也是在踩線的狀態?
但因為沒人告發所以沒事?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7/2015 13:27:53
134F:推 nadoka: 你真的想要站方立標準,就多多檢舉其他180.218.170.107 11/17 13:16
135F:→ nadoka: "使用者"讓站方覺得有必要強硬的全面禁止180.218.170.107 11/17 13:16
136F:→ nadoka: 不然不管你怎麼說這都只是個案。180.218.170.107 11/17 13:16
137F:→ nadoka: 只能說該判決"你的blog連結"符合法務標準180.218.170.107 11/17 13:17
138F:推 swattw: 申訴制度都搞錯,還是先檢討自己吧140.123.194.134 11/17 13:18
139F:→ swattw: 不然看你在這邊講單口相聲,也很累140.123.194.134 11/17 13:18
140F:推 nadoka: 文章內屬看板自治。 法務不管文章內容。180.218.170.107 11/17 13:28
141F:→ nadoka: 所以法務的定義對板主可當參考 無強制性180.218.170.107 11/17 13:29
142F:→ nadoka: 看板自治的意思就是除緊急危難 站方不管180.218.170.107 11/17 13:30
謝謝你耐心的解釋,我大致上有點理解了:)
不過我想請問一下一個問題,這樣我的邏輯上比較能夠做確認^^"
同上面所提到的,
今日我在手機遊戲版發表手機心得文章、並附上部落格網站的好讀版、以及BBS文字版,
同時沒有附上法務判決提到的簽名檔。(也就是回歸到一篇文章、應對該內容的網頁,不
提其他的)
這樣其他人是否還有權利去violation檢舉?
還是得先請該版版主作裁決?
143F:→ nadoka: 板主不能管的範圍才由站方管180.218.170.107 11/17 13:30
144F:→ nadoka: 站方對於廣告檢舉就是除公告範圍 告訴乃論180.218.170.107 11/17 13:31
145F:→ nadoka: (張爸、王X宇)180.218.170.107 11/17 13:31
146F:→ nadoka: 如果站務警察或系統自己有抓到CP也會罰180.218.170.107 11/17 13:32
147F:→ nadoka: 檢察官也不會沒事在路上抓人180.218.170.107 11/17 13:32
148F:推 Rainlilt: 死好118.163.124.118 11/17 13:52
哀,請以正式一點的心態來討論好嗎?
不要自己超越了版規還沾沾自喜。
身為一個版主,自己多訂立板規"很困難"嗎XD
建議你可以多向 n大多多學習耐心跟善意,而不是滿口對立的語氣,
畢竟我跟你一點也不熟、素未謀面,"死好"這兩個字我無法視作善意的表現,而是攻擊!
這些中文能懂嗎?
對了,我一直都很好奇你說的"我的流量都從PTT出去的"言論,
不知道你有沒有資料秀出來一下呀??????不要自己在板上爽嘛,讓我也爽一下好嗎?
只是我很好奇是不是說說而已,畢竟我的blogger根本沒啥人氣XD
人對我客氣、我就會對他客氣,
對我不客氣,我也不用對他客氣,這是身為一個人(我)相處的原則與道理。
149F:推 nadoka: 無,文章內容屬看板自治非Violation管轄。180.218.170.107 11/17 13:52
了解!!
所以簽名檔、名片檔是因為屬於系統方面,因此歸類在violation版的開罰範圍、管轄範圍
的意思,對嗎@@?
150F:推 Rainlilt: 反正繼續在這邊哭也沒用118.163.124.118 11/17 13:55
151F:→ Rainlilt: 大家不要跟這種"警察不抓別人只抓我"的118.163.124.118 11/17 13:55
152F:→ Rainlilt: 人認真啦118.163.124.118 11/17 13:55
153F:→ Rainlilt: 對牛彈琴罷了118.163.124.118 11/17 13:55
154F:推 swattw: ㄏ140.123.194.134 11/17 13:58
阿不就高高在上溜XD
警察不抓別人,不代表別人也沒違規好嗎。
不知道一直在發表這言論是在高興甚麼XD
就像有些檢舉的人會偷偷用分身帳號當料耙子,不敢用本尊來XD
你說過的話也都裝傻沒說過,好厲害XD
155F:推 Rainlilt: zzz 反正你也只能在這裡哭哭 ㄅㄅ118.163.124.118 11/17 14:15
156F:→ Rainlilt: 我也不需要你對我客氣 你是很偉大ㄛ118.163.124.118 11/17 14:17
157F:→ Rainlilt: 只是個違反站規的人罷了wwwwwwwwww118.163.124.118 11/17 14:17
158F:→ Rainlilt: 剛好路過SYSOP 笑一下~118.163.124.118 11/17 14:18
這邊大人在討論事情、發文事情,沒想到你竟然來發言了,令人訝異呢XD
我發言的部分都是在問問題,反觀...恩...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7/2015 14:21:12
159F:推 nadoka: "跨板同一簽名檔"以及名片檔非板主可干涉180.218.170.107 11/17 14:22
160F:→ nadoka: 確屬站務層級。180.218.170.107 11/17 14:22
161F:→ Rainlilt: 被開罰單的"大人" 噗ㄘ~~118.163.124.118 11/17 14:23
162F:→ Rainlilt: 我還以為只有小屁孩才會被開罰單後到處118.163.124.118 11/17 14:24
163F:→ Rainlilt: 吵XD118.163.124.118 11/17 14:24
已經都沒再理你,你自己還跑回來相關話題開吵。
本篇發文就是要瞭解更深,而不是看你在酸阿,不知道是吃了啥這麼酸喔XD
如果你這麼的成熟,麻煩你、求求你拿一下"文章流量都是從PTT出去"的證據阿?
不要逃避這話題好嗎XD
164F:推 Rainlilt: 我為啥要告訴你 你法官喔ww118.163.124.118 11/17 14:44
165F:→ Rainlilt: 採不採信事判決者的事情,關你屁事???118.163.124.118 11/17 14:46
要不要提出來,也不關我的事情啊,
就交給第三方的人來判定你我的言行囉XD
END
※ 編輯: supermars (1.162.54.96), 11/17/2015 14:49:21
167F:→ canandmap: 你還回「謝謝解說」這四個字,現在又發 1.169.46.148 12/27 00:00
168F:→ canandmap: 出同樣的問題,那我推的那些你是看心酸 1.169.46.148 12/27 00:00
169F:→ canandmap: 的?還是你根本只想為你自己的邏輯護航? 1.169.46.148 12/27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