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me2name2 (yang~hi)
看板SYSOP
標題[問題] 板規與現實法律之問題
時間Fri Jul 3 15:42:37 2015
想要請問ptt中看板的板規是否要建立在現實法律之上,
而不能違反現實法律呢?
還是板規是可以和法律彼此獨立互不相干,板規可以不考量法律自行訂定?
或是板規和法律要有某種程度的相干但可以適度不符合或違反法律?那間的程度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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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第一個例子,法律中的言語人身攻擊、公然侮辱、誹謗罪是告訴乃論,
那板規中是否可以訂定為非告訴乃論? 若是如此有違法的可能嗎?
還是板規這部分可以和法律獨立並不違法?
---
第二例子,例如日記板發表一天發超過三篇累犯三次則禁言兩周,
那是否違反言論自由?還是板規這部分規定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那是依據什麼法律
或邏輯呢?
不知此篇是否為迷路文,先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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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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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14.181.20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YSOP/M.1435909375.A.77A.html
1F:→ chingfen: 你自己要先提出"違反"哪一條法律吧? 114.41.9.212 07/03 17:48
2F:→ chingfen: 如果沒有法律規定,何來合法或不合法? 114.41.9.212 07/03 17:48
3F:→ chingfen: 另外,請參考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114.41.9.212 07/03 17:50
4F:→ chingfen: 是否達到人身攻擊、公然侮辱、誹謗罪, 114.41.9.212 07/03 17:50
5F:→ chingfen: 這只有法院法官可以判斷。 114.41.9.212 07/03 17:51
6F:→ chingfen: 但是言詞衝突/暴力/攻擊若影響看板風氣 114.41.9.212 07/03 17:52
7F:→ chingfen: 版主有權力介入管理和禁止(請見站規) 114.41.9.212 07/03 17:52
8F:→ chingfen: 總之,看板管理自治權,有問題先問版主 114.41.9.212 07/03 17:55
9F:→ chingfen: 仍有疑問可以去問小組長。 114.41.9.212 07/03 17:55
10F:→ chingfen: 板規要怎麼定,通常會有理由或前因後果 114.41.9.212 07/03 17:56
11F:→ chingfen: <本站使用者條款>請複習一下 114.41.9.212 07/03 18:01
12F:→ name2name2: 感謝回覆 122.121.72.2 07/03 19:08
(1)那像是憲法第十一條有規定言論自由的部分,
如果像日記板那樣子禁言,應該算是限制言論自由吧,
那麼板規中是否有根據哪條法律,才能限制鄉民的言論自由?
因為超發以現實法律中來講應該不違法,所以不應限制言論自由,
這顯示出板規能去限制發言代表
限制發言這個行為有法律依據所以才可以去做or這根本是違法行為但是還是去做,
是哪一種呢?
(因為我想要釐清這個問題,所以敘述的比較極端一點)
(2)使用者條款中有提到:
-------------------------
8、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
(1)
您同意本站各級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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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但不限於對您所為之刪除文章、鎖定文章、看板水桶或看板禁止發言、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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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如果
其自行之考量是不合法的,
例如假設使用者明明沒違規可是板主看他不爽水桶他(又假設小組長也無視沒處理),
那板主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的部分?
還是板主的行為其實受到
使用者條款中:
其自行之考量的cover所以合法?
若是如此,所以板主的原本違法行為因為使用者條款保護所以就會合法嗎?
(3)板規的部分應該也在上述
其自行之考量的涵蓋之內,
那如果板規的內容本身是
違法的或
依法無據的,
違法的話例如假設有一條板規是定成 只要發文超過十個字就水桶(我舉極端例子),
那這樣板規是違法呢?還是因為使用者條款保護所以是合法的?
依法無據的話,參考這篇文章的資料,
http://goo.gl/YpkYyy
其中提到:
------------
(二)法律保留原則:
1、意義:
(1)亦即所謂「積極」的依法行政,係指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
法的作成行政行為,所以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親自以法律加
以規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
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亦即行政行為不僅要不牴觸法律,也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
足,還需要積極以法律明定
-----------
所以我最上面舉的
。。
舉第一個例子,法律中的言語人身攻擊、公然侮辱、誹謗罪是告訴乃論,
那板規中是否可以訂定為非告訴乃論? 若是如此有違法的可能嗎?
還是板規這部分可以和法律獨立並不違法?
。。
如果採取非告訴乃論去禁行水桶禁言,那就是
依法無據,
因為法律上這部分是告訴乃論,
如果用非告訴乃論去主動審查言論,那就是
依法無據,
那就是
違法
那這樣依法無據違法的板規,是否違法?還是因為使用者條款的cover所以變成合法?
如果是
違法的,那為什麼板規可以這樣定?沒有問題嗎?
=====
上面再次提問,先感謝回覆
另外其實這個問題我很想去問律師,
不過剛好身旁沒有律師朋友或法律系很熟的同學也還不知道哪裡有可用資源,
希望有大大能夠幫我解惑,謝謝
(這個問題的解答會影響到我最近建議板規訂定時要提出的意見,所以才會這麼認真在這上面)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19:32:20
13F:→ chingfen: 憲法裡面也有一條限制要件,你看過了嗎? 114.41.9.212 07/03 19:26
14F:→ chingfen: 言論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毫無節制 114.41.9.212 07/03 19:27
15F:→ chingfen: 日記板為什這樣限制,你應該先去問版主 114.41.9.212 07/03 19:28
16F:→ chingfen: 如果覺得違反站規,就去小組板檢舉 114.41.9.212 07/03 19:28
17F:→ chingfen: 法律沒規定不能這樣限制,那就無違法 114.41.9.212 07/03 19:30
18F:→ chingfen: 然後,Ptt很多看板都有限制發文篇數 114.41.9.212 07/03 19:32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19:39:35
19F:→ chingfen: 並不是只有日記版。 114.41.9.212 07/03 19:33
20F:→ chingfen: 趕快去問,很期待你的答案,好整頓Ptt啊 114.41.9.212 07/03 19:34
21F:→ chingfen: 還有很多圖書館禁止大聲說話、禁用手機 114.41.9.212 07/03 19:35
22F:→ chingfen: 要不要去提醒一下這樣妨礙人權自由啊 114.41.9.212 07/03 19:36
23F:→ chingfen: Ptt的看板多為公開版,而不是個人板114.41.9.212 07/03 19:45
24F:→ chingfen: 若一個人在某看板狂洗無數篇文章,妨礙114.41.9.212 07/03 19:46
25F:→ chingfen: 其他人發文和交流,就可以很理直氣壯?114.41.9.212 07/03 19:46
26F:→ chingfen: Ptt並非付費使用的論壇,就算是付費使用114.41.9.212 07/03 19:47
27F:→ chingfen: 也不能毫無節制發文,又不是臉書或推特 114.41.9.212 07/03 19:47
28F:→ chingfen: 的個人網頁,可以不管別人權益拼命發文 114.41.9.212 07/03 19:48
29F:→ chingfen: 而且限制篇數很多都是看板使用者投票後 114.41.9.212 07/03 19:49
30F:→ chingfen: 所定下的規定。114.41.9.212 07/03 19:49
31F:→ chingfen: 總之,要把法律套在Ptt的站規裡,請先 114.41.9.212 07/03 19:50
32F:→ chingfen: 把實際的法律(非憲法)拿出來證明。 114.41.9.212 07/03 19:51
以維基這裡面所述
https://goo.gl/3Vx76D,憲法也是法律喔。
(先感謝ching大與我討論)
我本身本來即知道要限制言論自由有以下要件:
在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當中,明白召示立法者,只有在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
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等四種情形之下,且是有所必要時
,方可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而我所提的主要是,
當不在考量上述情況時,仍做出限制行為時,
那是否違法,還是因使用者條款就不違法
如果提到這裡的話,那日記板那個我同意合法,
不過想問的是:
(1)告訴非告訴那個例子,
(2)還有另一個極端的例子也就是發言超過十個字就執行禁言
(假設小組長也放任不管並"假設以上是經大眾同意所通過的"的情況),
(不要跟我說不會發生,我現在問的是如果真的發生上面這兩個例子的話)
這兩個例子中的禁言執行是否違法,還是因使用者條款就合法?
這兩個例子都不在23條的那四種情況之中
---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19:56:31
33F:→ chingfen: 使用者明明沒違規可是板主看他不爽水桶 114.41.9.212 07/03 20:07
34F:→ chingfen: 他(又假設小組長也無視沒處理),<=== 114.41.9.212 07/03 20:07
35F:→ chingfen: 麻煩請置群組板申訴,不處理請至板務板 114.41.9.212 07/03 20:08
36F:→ chingfen: 申訴,若還不處理,那就不要用ptt了。 114.41.9.212 07/03 20:09
謝謝提醒,第三個例子是上面這個我忘記再舉了~~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0:10:24
37F:→ chingfen: 若都放任不處理,也沒啥好指望了。 114.41.9.212 07/03 20:10
其實我在想這樣可不可以現實中提告,
還是因為使用者條款就合法不能告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0:11:55
38F:→ chingfen: 然後Ptt從站規到板規是否違憲, 114.41.9.212 07/03 20:12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0:13:09
39F:→ chingfen: 釋憲權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掌理。 114.41.9.212 07/03 20:13
40F:→ chingfen: 麻煩請取得大法官的釋憲說明,再來說 114.41.9.212 07/03 20:13
41F:→ chingfen: 站規以至於板規到底有沒有違憲。 114.41.9.212 07/03 20:14
感謝c大,再看看有無其他人有想法的@_@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0:16:39
42F:→ chingfen: 這樣可不可以現實中提告<==傷害/損失? 114.41.9.212 07/03 20:28
43F:→ chingfen: 重新注冊帳號就再可發文,損失有多大? 114.41.9.212 07/03 20:29
44F:→ chingfen: 以至要勞師動眾,耗費時間/精神/人力/錢 114.41.9.212 07/03 20:29
45F:→ chingfen: 去興訟? 114.41.9.212 07/03 20:30
46F:→ chingfen: (個人自由/權利,不予置評) 114.41.9.212 07/03 20:30
47F:→ chingfen: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114.41.9.212 07/03 20:32
48F:→ chingfen: 有必要這麼執著/糾纏和留戀嗎? 114.41.9.212 07/03 20:33
沒有啦這都沒發生在我身上,
我問這個是假設我現在站在如果我是板規的創立制定者的角度,
那我要先釐清這些問題才能知道我的板規限制能到哪
所以我是界定這是廣泛板規制定上範圍問題,應該也算站務問題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0:36:19
49F:→ MOONRAKER: 想太多 218.161.46.90 07/03 21:01
50F:→ MOONRAKER: 沒事不用搬出憲法 BBS管理規範有母法 218.161.46.90 07/03 21:02
51F:→ MOONRAKER: 時間那麼多就自己找出這個母法 218.161.46.90 07/03 21:02
52F:→ MOONRAKER: 這樣比較不會像中學生在討論。 218.161.46.90 07/03 21:02
好吧目前能力有限短時間內應該是還找不出來母法??
中學生的話因為我非法律相關科系平常也沒研究很多程度也沒很高..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1:08:20
喔莫非是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先來看一下好了...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1:09:31
規範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56&KeyWordHL=&StyleType=1
感覺和我的問題沒有任何交集..
※ 編輯: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1:16:27
53F:→ name2name2: 經過詢問,ptt上內的規則就是ptt上的 122.121.72.2 07/03 23:19
54F:→ name2name2: 規則,所以說可以自行訂定沒問題 122.121.72.2 07/03 23:21
55F:→ name2name2: 那應該是結案了 122.121.72.2 07/03 23:22
56F:→ name2name2: (再次感謝提供意見的大大!) 122.121.72.2 07/03 23:23
57F:→ name2name2: 為私人溝通行為,不具法律上有意義之 122.121.72.2 07/03 23:25
58F:→ name2name2: 懲罰,因此不具法律效力,因此跟現行 122.121.72.2 07/03 23:25
59F:→ name2name2: 法律沒有牴觸 122.121.72.2 07/03 23:25
60F:→ name2name2: (以上理解) 122.121.72.2 07/03 23:26
61F:推 swattw: 憲法不是法律,去多讀一點書 111.240.207.70 07/03 23:33
62F:→ swattw: 同時使用者條款有講,這是民法契約關係 111.240.207.70 07/03 23:34
63F:→ swattw: 硬要講憲法的話你可以去看第二十三條 111.240.207.70 07/03 23:34
64F:→ swattw: 照邏輯來講他是一層層授權下來的(你堅持 111.240.207.70 07/03 23:34
65F:→ swattw: 要講法律的話 111.240.207.70 07/03 23:34
66F:→ name2name2: 謝謝s大的回覆! 122.121.72.2 07/03 23:36
67F:→ name2name2: 另外我詢問的人建議還是盡量 114.36.107.89 09/28 23:11
68F:→ name2name2: 與法律相合為佳 114.36.107.89 09/28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