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OP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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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请问ptt中看板的板规是否要建立在现实法律之上, 而不能违反现实法律呢? 还是板规是可以和法律彼此独立互不相干,板规可以不考量法律自行订定? 或是板规和法律要有某种程度的相干但可以适度不符合或违反法律?那间的程度如何界定? --- 举第一个例子,法律中的言语人身攻击、公然侮辱、诽谤罪是告诉乃论, 那板规中是否可以订定为非告诉乃论? 若是如此有违法的可能吗? 还是板规这部分可以和法律独立并不违法? --- 第二例子,例如日记板发表一天发超过三篇累犯三次则禁言两周, 那是否违反言论自由?还是板规这部分规定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那是依据什麽法律 或逻辑呢? 不知此篇是否为迷路文,先谢谢解答~ -- 应无所住,而生其心 Sent from my PCMan Combo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114.181.207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YSOP/M.1435909375.A.77A.html
1F:→ chingfen: 你自己要先提出"违反"哪一条法律吧? 114.41.9.212 07/03 17:48
2F:→ chingfen: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何来合法或不合法? 114.41.9.212 07/03 17:48
3F:→ chingfen: 另外,请参考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114.41.9.212 07/03 17:50
4F:→ chingfen: 是否达到人身攻击、公然侮辱、诽谤罪, 114.41.9.212 07/03 17:50
5F:→ chingfen: 这只有法院法官可以判断。 114.41.9.212 07/03 17:51
6F:→ chingfen: 但是言词冲突/暴力/攻击若影响看板风气 114.41.9.212 07/03 17:52
7F:→ chingfen: 版主有权力介入管理和禁止(请见站规) 114.41.9.212 07/03 17:52
8F:→ chingfen: 总之,看板管理自治权,有问题先问版主 114.41.9.212 07/03 17:55
9F:→ chingfen: 仍有疑问可以去问小组长。 114.41.9.212 07/03 17:55
10F:→ chingfen: 板规要怎麽定,通常会有理由或前因後果 114.41.9.212 07/03 17:56
11F:→ chingfen: <本站使用者条款>请复习一下 114.41.9.212 07/03 18:01
12F:→ name2name2: 感谢回覆 122.121.72.2 07/03 19:08
(1)那像是宪法第十一条有规定言论自由的部分, 如果像日记板那样子禁言,应该算是限制言论自由吧, 那麽板规中是否有根据哪条法律,才能限制乡民的言论自由? 因为超发以现实法律中来讲应该不违法,所以不应限制言论自由, 这显示出板规能去限制发言代表 限制发言这个行为有法律依据所以才可以去做or这根本是违法行为但是还是去做, 是哪一种呢? (因为我想要厘清这个问题,所以叙述的比较极端一点) (2)使用者条款中有提到: ------------------------- 8、拒绝或终止您的使用(1) 您同意本站各级管理者基於其自行之考量,有权随时终止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包含但不限於对您所为之删除文章、锁定文章、看板水桶或看板禁止发言、设定 劣文或退文、开处罚单、设定停权、设定变更文章数数值、设定变更 P 币数值、 设定变更信箱容量数值、设定变更您於本站担任之职务、退回注册、砍除帐号等。 前述处分,并非无权或无故之处分,若您不愿接受,请勿同意本条款。若本服务 被终止时,本站对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担责任。 8-1、拒绝或终止您的使用(2) 您同意本站得基於自行之考量,因您透过各种方式威胁、恐吓其他使用者,或其 他本站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致影响言论自由以及本站营运时,本站得 拒绝为您提供服务并永久终止您之使用。 --------------------- 那如果其自行之考量是不合法的, 例如假设使用者明明没违规可是板主看他不爽水桶他(又假设小组长也无视没处理), 那板主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第十一条保障言论自由的部分? 还是板主的行为其实受到使用者条款中:其自行之考量的cover所以合法? 若是如此,所以板主的原本违法行为因为使用者条款保护所以就会合法吗? (3)板规的部分应该也在上述其自行之考量的涵盖之内, 那如果板规的内容本身是违法的或依法无据的违法的话例如假设有一条板规是定成 只要发文超过十个字就水桶(我举极端例子), 那这样板规是违法呢?还是因为使用者条款保护所以是合法的? 依法无据的话,参考这篇文章的资料,http://goo.gl/YpkYyy 其中提到: ------------ (二)法律保留原则: 1、意义: (1)亦即所谓「积极」的依法行政,系指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即不能合 法的作成行政行为,所以宪法已将某些事项保留予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关亲自以法律加 以规定,才符合民主原则,如果没有由立法机关所制定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 合法的作成行政行为,亦即行政行为不仅要不抵触法律,也不能以消极的不违反法律为已 足,还需要积极以法律明定 ----------- 所以我最上面举的 。。 举第一个例子,法律中的言语人身攻击、公然侮辱、诽谤罪是告诉乃论, 那板规中是否可以订定为非告诉乃论? 若是如此有违法的可能吗? 还是板规这部分可以和法律独立并不违法? 。。 如果采取非告诉乃论去禁行水桶禁言,那就是依法无据, 因为法律上这部分是告诉乃论, 如果用非告诉乃论去主动审查言论,那就是依法无据, 那就是违法 那这样依法无据违法的板规,是否违法?还是因为使用者条款的cover所以变成合法? 如果是违法的,那为什麽板规可以这样定?没有问题吗? ===== 上面再次提问,先感谢回覆 另外其实这个问题我很想去问律师, 不过刚好身旁没有律师朋友或法律系很熟的同学也还不知道哪里有可用资源, 希望有大大能够帮我解惑,谢谢 (这个问题的解答会影响到我最近建议板规订定时要提出的意见,所以才会这麽认真在这上面)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19:32:20
13F:→ chingfen: 宪法里面也有一条限制要件,你看过了吗? 114.41.9.212 07/03 19:26
14F:→ chingfen: 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上纲,毫无节制 114.41.9.212 07/03 19:27
15F:→ chingfen: 日记板为什这样限制,你应该先去问版主 114.41.9.212 07/03 19:28
16F:→ chingfen: 如果觉得违反站规,就去小组板检举 114.41.9.212 07/03 19:28
17F:→ chingfen: 法律没规定不能这样限制,那就无违法 114.41.9.212 07/03 19:30
18F:→ chingfen: 然後,Ptt很多看板都有限制发文篇数 114.41.9.212 07/03 19:32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19:39:35
19F:→ chingfen: 并不是只有日记版。 114.41.9.212 07/03 19:33
20F:→ chingfen: 赶快去问,很期待你的答案,好整顿Ptt啊 114.41.9.212 07/03 19:34
21F:→ chingfen: 还有很多图书馆禁止大声说话、禁用手机 114.41.9.212 07/03 19:35
22F:→ chingfen: 要不要去提醒一下这样妨碍人权自由啊 114.41.9.212 07/03 19:36
23F:→ chingfen: Ptt的看板多为公开版,而不是个人板114.41.9.212 07/03 19:45
24F:→ chingfen: 若一个人在某看板狂洗无数篇文章,妨碍114.41.9.212 07/03 19:46
25F:→ chingfen: 其他人发文和交流,就可以很理直气壮?114.41.9.212 07/03 19:46
26F:→ chingfen: Ptt并非付费使用的论坛,就算是付费使用114.41.9.212 07/03 19:47
27F:→ chingfen: 也不能毫无节制发文,又不是脸书或推特 114.41.9.212 07/03 19:47
28F:→ chingfen: 的个人网页,可以不管别人权益拼命发文 114.41.9.212 07/03 19:48
29F:→ chingfen: 而且限制篇数很多都是看板使用者投票後 114.41.9.212 07/03 19:49
30F:→ chingfen: 所定下的规定。114.41.9.212 07/03 19:49
31F:→ chingfen: 总之,要把法律套在Ptt的站规里,请先 114.41.9.212 07/03 19:50
32F:→ chingfen: 把实际的法律(非宪法)拿出来证明。 114.41.9.212 07/03 19:51
以维基这里面所述https://goo.gl/3Vx76D,宪法也是法律喔。 (先感谢ching大与我讨论) 我本身本来即知道要限制言论自由有以下要件: 在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当中,明白召示立法者,只有在为了「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 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等四种情形之下,且是有所必要时 ,方可限制人民之基本权利, 而我所提的主要是,当不在考量上述情况时,仍做出限制行为时那是否违法,还是因使用者条款就不违法 如果提到这里的话,那日记板那个我同意合法, 不过想问的是: (1)告诉非告诉那个例子, (2)还有另一个极端的例子也就是发言超过十个字就执行禁言 (假设小组长也放任不管并"假设以上是经大众同意所通过的"的情况), (不要跟我说不会发生,我现在问的是如果真的发生上面这两个例子的话) 这两个例子中的禁言执行是否违法,还是因使用者条款就合法? 这两个例子都不在23条的那四种情况之中 ---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19:56:31
33F:→ chingfen: 使用者明明没违规可是板主看他不爽水桶 114.41.9.212 07/03 20:07
34F:→ chingfen: 他(又假设小组长也无视没处理),<=== 114.41.9.212 07/03 20:07
35F:→ chingfen: 麻烦请置群组板申诉,不处理请至板务板 114.41.9.212 07/03 20:08
36F:→ chingfen: 申诉,若还不处理,那就不要用ptt了。 114.41.9.212 07/03 20:09
谢谢提醒,第三个例子是上面这个我忘记再举了~~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0:10:24
37F:→ chingfen: 若都放任不处理,也没啥好指望了。 114.41.9.212 07/03 20:10
其实我在想这样可不可以现实中提告, 还是因为使用者条款就合法不能告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0:11:55
38F:→ chingfen: 然後Ptt从站规到板规是否违宪, 114.41.9.212 07/03 20:12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0:13:09
39F:→ chingfen: 释宪权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掌理。 114.41.9.212 07/03 20:13
40F:→ chingfen: 麻烦请取得大法官的释宪说明,再来说 114.41.9.212 07/03 20:13
41F:→ chingfen: 站规以至於板规到底有没有违宪。 114.41.9.212 07/03 20:14
感谢c大,再看看有无其他人有想法的@_@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0:16:39
42F:→ chingfen: 这样可不可以现实中提告<==伤害/损失? 114.41.9.212 07/03 20:28
43F:→ chingfen: 重新注册帐号就再可发文,损失有多大? 114.41.9.212 07/03 20:29
44F:→ chingfen: 以至要劳师动众,耗费时间/精神/人力/钱 114.41.9.212 07/03 20:29
45F:→ chingfen: 去兴讼? 114.41.9.212 07/03 20:30
46F:→ chingfen: (个人自由/权利,不予置评) 114.41.9.212 07/03 20:30
47F:→ chingfen: 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114.41.9.212 07/03 20:32
48F:→ chingfen: 有必要这麽执着/纠缠和留恋吗? 114.41.9.212 07/03 20:33
没有啦这都没发生在我身上, 我问这个是假设我现在站在如果我是板规的创立制定者的角度, 那我要先厘清这些问题才能知道我的板规限制能到哪 所以我是界定这是广泛板规制定上范围问题,应该也算站务问题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0:36:19
49F:→ MOONRAKER: 想太多 218.161.46.90 07/03 21:01
50F:→ MOONRAKER: 没事不用搬出宪法 BBS管理规范有母法 218.161.46.90 07/03 21:02
51F:→ MOONRAKER: 时间那麽多就自己找出这个母法 218.161.46.90 07/03 21:02
52F:→ MOONRAKER: 这样比较不会像中学生在讨论。 218.161.46.90 07/03 21:02
好吧目前能力有限短时间内应该是还找不出来母法?? 中学生的话因为我非法律相关科系平常也没研究很多程度也没很高..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1:08:20 喔莫非是 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规范 先来看一下好了...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1:09:31 规范网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56&KeyWordHL=&StyleType=1 感觉和我的问题没有任何交集.. ※ 编辑: name2name2 (122.121.72.2), 07/03/2015 21:16:27
53F:→ name2name2: 经过询问,ptt上内的规则就是ptt上的 122.121.72.2 07/03 23:19
54F:→ name2name2: 规则,所以说可以自行订定没问题 122.121.72.2 07/03 23:21
55F:→ name2name2: 那应该是结案了 122.121.72.2 07/03 23:22
56F:→ name2name2: (再次感谢提供意见的大大!) 122.121.72.2 07/03 23:23
57F:→ name2name2: 为私人沟通行为,不具法律上有意义之 122.121.72.2 07/03 23:25
58F:→ name2name2: 惩罚,因此不具法律效力,因此跟现行 122.121.72.2 07/03 23:25
59F:→ name2name2: 法律没有抵触 122.121.72.2 07/03 23:25
60F:→ name2name2: (以上理解) 122.121.72.2 07/03 23:26
61F:推 swattw: 宪法不是法律,去多读一点书 111.240.207.70 07/03 23:33
62F:→ swattw: 同时使用者条款有讲,这是民法契约关系 111.240.207.70 07/03 23:34
63F:→ swattw: 硬要讲宪法的话你可以去看第二十三条 111.240.207.70 07/03 23:34
64F:→ swattw: 照逻辑来讲他是一层层授权下来的(你坚持 111.240.207.70 07/03 23:34
65F:→ swattw: 要讲法律的话 111.240.207.70 07/03 23:34
66F:→ name2name2: 谢谢s大的回覆! 122.121.72.2 07/03 23:36
67F:→ name2name2: 另外我询问的人建议还是尽量 114.36.107.89 09/28 23:11
68F:→ name2name2: 与法律相合为佳 114.36.107.89 09/2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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