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eTop (其實是偏1)
看板SYSOP
標題[討論] 刪除帳號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時間Mon Dec 22 15:46:52 2014
依據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
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十九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略)。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PTT若未允許當事人刪除其帳號(因其帳號有個人資料),是否有違此法之規定?
查各大國內有會員制度的網站,皆有請求刪除帳號之功能,PTT是否也應該要研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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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06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SYSOP/M.1419234415.A.1B8.html
※ PureTop:轉錄至看板 ID_Problem 12/22 15:52
1F:→ m0806449: 為什麼新來的意見都很多 59.37.163.176 12/22 20:34
我只是就法律層面問這個問題而已,我並沒有要刪帳號
2F:→ chingfen: 不想用120天後系統就會自動清除。 122.118.148.3 12/22 21:36
3F:→ chingfen: 帳號部花很多時間幫使用者審帳號 122.118.148.3 12/22 21:37
4F:→ chingfen: 註冊前/發文前就應該要想清楚,搞到要 122.118.148.3 12/22 21:38
5F:→ chingfen: 帳號部要幫忙立即刪帳號,事態到底是有 122.118.148.3 12/22 21:39
6F:→ chingfen: 嚴重不能等120天由系統刪除帳號? 122.118.148.3 12/22 21:39
7F:→ chingfen: 如果要站方幫忙刪帳號,是否也要加但書 122.118.148.3 12/22 21:41
8F:→ chingfen: :一旦刪除就不得再註冊任何帳號。 122.118.148.3 12/22 21:42
9F:→ chingfen: 不然同一人一直註冊、帳號部一直審帳號 122.118.148.3 12/22 21:42
10F:→ chingfen: 然後又要應要求一直刪帳號。 122.118.148.3 12/22 21:43
11F:→ chingfen: 到底是要累死誰? 122.118.148.3 12/22 21:44
12F:→ chingfen: 未允許?怎麼沒有允許?120天不用就刪了 122.118.148.3 12/22 21:47
^^^^^^^^^^^^^法條意思是"得隨時請求刪除"
13F:→ chingfen: PTT的ID一旦刪除並重新注冊後,舊的使 122.118.148.3 12/22 21:50
14F:→ chingfen: 用者資料就會被新的使用者資料取代。 122.118.148.3 12/22 21:50
15F:→ chingfen: 如果讓使用者可自行立即刪除ID,難保 122.118.148.3 12/22 21:51
16F:→ chingfen: 有心人士不會利用相關漏洞,在PTT做了 122.118.148.3 12/22 21:52
17F:→ chingfen: 違法勾當後立刪帳號,讓受害者求助無門. 122.118.148.3 12/22 21:52
18F:→ chingfen: 若要效法其它社群網站讓使用者可自行刪 122.118.148.3 12/22 21:53
19F:→ chingfen: 除帳號。那就帳號資料就該保留,不能被 122.118.148.3 12/22 21:53
20F:→ chingfen: 其他人重新註冊。以防止相關問題發生。 122.118.148.3 12/22 21:54
這是ptt應該因應法律做出的修正,我看ptt一直強調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這點卻沒有跟進。帳號是否要保留是ptt站方可以研議的,但刪除個人資料這件事,
是法律保障的。(若僅刪除個人資料,帳號保留120天才可開放註冊,這樣就沒有違法)
我目前沒有看到站方針對這個法律施行後的任何相關配套措施,
所以才提討論提醒站方是否應該研擬。
※ 編輯: PureTop (140.112.77.2), 12/22/2014 2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