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to (シト)
看板SYSOP
標題[申訴] 說明四年半前PttLaw法務alanmax誤判一事
時間Sat Apr 6 14:50:32 2013
本人 cito 使用者未曾寄信騷擾 alanmax 使用者,也未在 PttLaw 板違規,
不應受水桶一個月之處分。
昔任批踢踢法務的 alanmax 處理此事時實為誤判!
然向其上司法務站長 brainfighter 申訴,
卻沒有糾正 alanmax 的錯誤。
本人 cito 在此向大眾澄清的重點也就在此,
當時經過可參考本人 cito 所列事由。
本人 cito 亦可提供相關事證證明之。
因為 2008/9/21 時任批踢踢法務alanmax 這些侵犯本人權益的動作,
整整持續了4年半卻未有改進,
讓本人這幾年感受到極不愉快。
而台大批踢踢發言人 brainfighter 強調該文已是道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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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r8295l (PttLaw) [ptt.cc] [公告] cito本版一個月水桶處分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221886089.A.16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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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人 cito 從標題及內文未感受到任何歉意,
只是繼續用該公告傷害本人 cito 名譽!
以下文章標題及內文對本人 cito 為缺乏證據的指控。
本人 cito 已向教育部及國立台灣大學申訴此標題與內文有誤導的可能。
因台大批踢踢對本案的發言人法務站長 brainfighter,
強調已道歉並無意刪改該文,
因該文持續存在有混淆視聽之可能,
與教育部資訊教育司討論後由本人 cito 發表此文強調說明之。
為免此事相關人等漏看此文,本人發表於相關看板
如下列看板
AOE
BM
ComGame-Plan
PttLaw
PttLawSug
以下是本事件緣由:
(1)cito因檢舉Original5566,
於 AOE 板以"戀屍癖"一詞發文誹謗,
在 PttLaw 發文申訴,
其後又被 kkkk123123在 PttLaw 以"蟯蟲"一詞發文誹謗。
詳細如下。
(2)cito在 2008/09/07 依踢踢踢當時檢舉途徑,
以信件檢附證據向時任 PttLaw 板主的 alanmax 申訴
"kkkk123123 謾罵",
alanmax 不但不依站規或法規履行板主職務,
板主職務於 2008/09/20做以下處理
「判罰 cito水桶一個月,
並公告" cito 騷擾 alanmax "」
卻在無法提供 cito的確騷擾 alanmax 具體證據情況下
導致 cito名譽受到損害。
(3)因使 cito在第一時間即反映PttLaw 板主的alanmax 該文不當,
已透過台大批踢踢站內檢舉機制
告知 alanmax及其上司法務站長 brainfighter
及電話與信件通知台大,
多次藉各種管道申訴此不當判決未果,原擬以法律途徑解決之。
但經教育部資訊教育司查證後,
認同alanmax在 2008/09/20 的判決並不恰當,
均認為此案應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在 2008/09/20 後至今,
雖 alanmax 於 2009/09/29 以 PttLaw 板主即批踢踢法務身分,
修改公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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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r8295l m 9/20 alanmax □ [公告] cito本版一個月水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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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cito使用者事隔一年多後,於近日提出異議,故本人於2009/9/29重新編輯還原公告
真意,原文章解釋不清,確實語焉不詳,於此向站上每一位使用者致上我誠摯的歉意。
身為法務人員最忌諱意思表示不清,小弟深感抱歉,未來會更鞭策自己繼續努力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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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觀該文從標題及內文,
cito覺得那文看起實在不像是正式道歉該有的樣子
該文也並不能確認 alanmax 有向 cito 的道歉意思,
標題及內文的對象都不明確,
此並非 cito 使用者單獨一人之認知,
教育部資訊教育司也有專員如此認知,
固此文說明並不夠妥當,確實需要改進。
(4)由教育部發文至台大計中並向批踢踢詢問此事時,
批踢踢發言人 brainfighter 說明此事已解決,拒不處理。
且表示:"該文為公告,需留存證據,不可刪除"。
教育部多次反映 cito 使用者並無感覺道歉,
並且 cito 使用者認為該文應該刪除,
並由 alanmax 或相關幹部再次正式道歉,
cito 使用者並強調,alanmax 站管身份,
由批踢踢、台大、教育部提供權力及場地,
若 alanmax 無法出面解決問題文章,
應由權力或場地提供者或相關幹部負責,
且標題及內文有讓他人誤解
"cito 使用者為一 PttLaw 違規使用者,
且騷擾使用者 alanmax。"
但批踢踢發言人 brainfighter 拒不處理,
也不直接向 cito 使用者說明。
(5)cito 為批踢踢一板主幹部,知文章留存有諸多方法,
並無需要繼續公開留文,
且 cito 卻也從未看過"公告必須留存"的相關批踢踢規範,
對此規範的存在有相當疑慮。
為避免該文章繼續對 cito 名譽持續造成損害,
cito 向教育部資訊教育司確認,
cito 有於相關看板發表此文澄清此事的權力。
本人 cito 與教育部資訊教育司及台大計中討論,
均認為台大批踢踢有義務與本人直接電話溝通,
以討論 alanmax 文章刪除及安排道歉事宜,
但批踢踢發言人 brainfighter 卻推託不願執行,
批踢踢本來是一個休閒交流之場所,人們本應是以禮相待,
本人 cito 卻受霸凌,受此大辱,
本人 cito 積極申訴,卻不見批踢踢站內還本人公道,
本人 cito 深感遺憾。故發表此文說明事實,
也希望在發文後能得到刪除 alanmax 文章,
及正式道歉的"基本人權待遇"。
本文感謝
台大計中
台大課外活動組
教育部資訊教育司
批踢踢實業坊 cito 使用者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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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在學術網路上的台大批踢踢站方是否有給本人所要求"基本人權待遇"?
請在學術網路上的台大批踢踢站方務必遵守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及遵從教育部與
台大等上級機關行事,謝謝。
------------------------------------------------------------------------------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
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
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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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台灣學術
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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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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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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