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demon (gdemon)
看板SYSOP
標題Re: [建議] 雖然是告訴乃論
時間Wed Apr 18 14:07:10 2007
※ 引述《ezhik (ezhik)》之銘言: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隨便砍文的要小心喔
不要以為砍了就沒證據
allpost可是還在的
國家公權力也可是還在吧
中華民國刑法可不是訂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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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42.221
1F:推 micklin:好幼稚 68.0.153.46 04/18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