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demon (gdemon)
看板SYSOP
标题Re: [建议] 虽然是告诉乃论
时间Wed Apr 18 14:07:10 2007
※ 引述《ezhik (ezhik)》之铭言:
: 中华民国刑法第359条
: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
: 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以随便砍文的要小心喔
不要以为砍了就没证据
allpost可是还在的
国家公权力也可是还在吧
中华民国刑法可不是订假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5.42.221
1F:推 micklin:好幼稚 68.0.153.46 04/18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