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js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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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時間Sat Jul 29 07:14:18 2006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MOECC/EDU0865001/tanet/tan-intro/campus-netuse.htm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
非特 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
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
茲就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解釋如下:
(一)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
例原 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
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
響最 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
損害 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
多種 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 種手
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 所造成之損害
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 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
法應 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 損害
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即為學說之
明文化。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 即如上所述。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
關以 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
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 行政
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 則又稱積
極的依法行政。
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於「法
規命 令」亦得為之,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
中加以規定。
本使用規範性質屬於法規命令,並非嚴格意義下的「法律」,因此本規範之內
容干 涉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尚必須由法律授權,且該授權法律必須是授權之內容、目的及
範圍明白加以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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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國民要守法! 別違法亂紀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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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嬉遊高峻,棲峙幽深. 飛不妄集,翔必擇林. ◆
◆ 雖周旋於羽毛,固殊智而異心. 配鸞皇而等美,焉比翼於眾禽? ◆
◆ 茍竭心於所事,敢背惠以忘初. 期守死以報德,甘盡辭以效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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