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js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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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
时间Sat Jul 29 07:14:18 2006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MOECC/EDU0865001/tanet/tan-intro/campus-netuse.htm
八、处理原则及程序
各校订定之校园网路使用规范应明定於校规。
前项校规和网路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范之行为人,或为防范违反本规范,对行为人或
非特 定对象所采取之各项管制措施,应符合必要原则、比例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
各校对违反本规范之行为人所为之处分,应依正当法律程序,提供申诉和救济机制。
学校处理相关网路申诉或救济程序时,应徵询校内网路委员会或指定专人之意见。
兹就校园网路使用规范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之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之解释如下:
(一)比例原则与必要原则:
比例原则被视为与宪法同样位阶之法律原则,国家为各种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比
例原 则。比例原则可分为广狭两义,广义之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及狭义之比例
原则:
A.「适当性」是指行为应适合於目的之达成,
B.「必要性」则是指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达成目的须采影
响最 轻微之手段。
C.「狭义之比例原则」则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
损害 应轻於达成目的所获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国家若为达成某目的必须限制人民之权利,而达成该目的手段有许
多种 时,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种,此即为「必要性原则」。而即使是数 种手
段中对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种,还是必须衡量该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该手段 所造成之损害
必须小於其欲达成之目的所获致之利益,此即为「狭义的比例原 则」。
我国行政程序法第七条:「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一、采取之方
法应 有助於目的的达成。二、有多种同样能达到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 损害
最少者。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即为学说之
明文化。本规范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之必要原则及比例原则之意义 即如上所述。
(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已将某些事项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
关以 法律加以订定,才符合民主原则,如果没有由立法机关所制定之「法律」授权,行
政机关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为。在法律保留原则下,各种干涉人民自由权利的 行政
行为不能以消极的不违反法律为已足,尚须有法律之明文依据,故法律保留原 则又称积
极的依法行政。
而干涉人民自由与权利之措施并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据为限,即使基於「法
规命 令」亦得为之,但法规命并须有法律之授权,且授权之内容、目的及范围应於法律
中加以规定。
本使用规范性质属於法规命令,并非严格意义下的「法律」,因此本规范之内
容干 涉人民之自由权利时尚必须由法律授权,且该授权法律必须是授权之内容、目的及
范围明白加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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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国民要守法! 别违法乱纪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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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嬉游高峻,栖峙幽深. 飞不妄集,翔必择林. ◆
◆ 虽周旋於羽毛,固殊智而异心. 配鸾皇而等美,焉比翼於众禽? ◆
◆ 苟竭心於所事,敢背惠以忘初. 期守死以报德,甘尽辞以效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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