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ens (俠氣與瘋狂)
看板SYSOP
標題Re: [閒聊] 講故事好了
時間Thu Oct 6 19:21:33 2005
※ 引述《allyours (沒有自己才會活不下去)》之銘言:
: 一開始的事
: 是在今年大概五月的時候
: 板務站長sallykoi向法務站長DonaldLam借用Ptt2的id
: 並使用這個id的權限 (批萬跟批兔的權限是不互通的)
: 將某使用者的密碼更改後登入其帳號並閱讀信箱中的信件
: 並刪除部分信件
: 之後採用取回舊記錄的方式 取回原帳號密碼
我想以上的行為 已非單純的站務問題 而是牽涉到許多相關的刑事責任
有關刪除郵件行為 可能構成刑法毀損文書罪(刑法第352條及刑法第220條)
bbs上的郵件 以電磁紀錄的形式存在 其係無法由人知覺直接認識的紀錄
但可經電腦處理轉化為人的知覺所能直接認識的資訊 我想就就這一點
或可認為該郵件為刑法第220條第3項 所稱之電磁紀錄
而可作為刑法第352條的行為客體 而刪除的行為本身是否為本條所稱毀棄
這邊是個很有趣的刑法問題 毀棄原本的定義乃毀滅拋棄根本毀滅文書的存在
但電磁紀錄有回復的可能性 加以本條的構成要件尚須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是否成立犯罪 可能就取決於這部分法官的法律見解
但此行為亦有可能同時成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再者 利用站務權限登入他人帳號行為 尚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及相關設備罪
利用站務權限 更改密碼 本身乃是破壞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之入侵行為
因為bbs藉由存在的帳號及正確的密碼 賦予使用者使用權限並排除他人的使用
未得使用者同意的登入行為 除有正當理由外 即為入侵bbs主機行為
而有構成本罪可能
上述只是很粗淺的論述 我的用意在指出相關站務處理此等有違法之虞情事的輕忽
如果持有權力者 不能謹慎且謙卑的使用他手中的權力 那麼他必然無法脫免大眾指責
我看到本版的標題為 "網友需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我想反問的是 若a板友所言確有此事 站務是不是準備好了 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看到站長的回應 及相關人士的回應 沒有人肯確切的回應是否真有此事
多的是訴諸感情的論述 沒錯 處理站務很辛苦 又是無給職
但這不代表站務可以無限制的使用所擁有的權限 窺伺使用者的隱私
我不是當事者 但如果我是他 我一定會就相關情事提出告訴
網路並非法治的化外之地 如果站務法院都沒有辦法處理的爭執
或許可以訴諸於司法釐清關事實 同時此舉也有助強化bbs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
官官相護沒啥好吵 回歸理性的判斷 請當事人自行抉擇所欲採取的方式
這可以只是幾日的話題 但同時也可以作為bbs站個人隱私保護的指標
到底會是哪一個 這就不是鄉民們所能置喙的
鄉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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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一個愛妳的理由 給我一個留下的藉口
即使代遠年湮 相思一如陳年紅豆
頑固地回憶屬於妳我的時空 絕不褪去那一身絳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41.211
1F:推 iouscj:推一下 10/06 19:22
2F:推 plasma:不知道司法官被爆料會出什麼事 :p 10/06 19:23
3F:推 sky99:推....好個鄉民甲 10/06 19:24
4F:推 quevedo:哇。推~ 10/06 19:24
5F:推 edens:沒事吧 如果只是借帳號對之後行為不知情 不構成幫助犯 10/06 19:24
6F:推 G15:M了 10/06 19:26
7F:推 quevedo:被M了耶... 10/06 19:27
8F:推 dearyou:二樓的,司法官風紀問題。會讓他回家吃自己。 10/06 19:30
9F:→ nalthax:推,PTT是個大站,希望能夠率先做出令人效尤的風範 10/06 19:30
10F:推 BobSura:推阿 好文 10/06 19:36
11F:推 plasma:怪不得要竭力掩蓋啊 10/06 19:42
12F:推 seagreen2005:好文狂推= =+讚啊 10/06 19:55
13F:推 ryokochan:啪啪啪~~優文一篇=.=b 10/06 21:27
14F:推 aacs0130:推一個..懂法的強者 10/06 21:36
15F:推 cafe4:好文一推 10/06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