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ens (侠气与疯狂)
看板SYSOP
标题Re: [闲聊] 讲故事好了
时间Thu Oct 6 19:21:33 2005
※ 引述《allyours (没有自己才会活不下去)》之铭言:
: 一开始的事
: 是在今年大概五月的时候
: 板务站长sallykoi向法务站长DonaldLam借用Ptt2的id
: 并使用这个id的权限 (批万跟批兔的权限是不互通的)
: 将某使用者的密码更改後登入其帐号并阅读信箱中的信件
: 并删除部分信件
: 之後采用取回旧记录的方式 取回原帐号密码
我想以上的行为 已非单纯的站务问题 而是牵涉到许多相关的刑事责任
有关删除邮件行为 可能构成刑法毁损文书罪(刑法第352条及刑法第220条)
bbs上的邮件 以电磁纪录的形式存在 其系无法由人知觉直接认识的纪录
但可经电脑处理转化为人的知觉所能直接认识的资讯 我想就就这一点
或可认为该邮件为刑法第220条第3项 所称之电磁纪录
而可作为刑法第352条的行为客体 而删除的行为本身是否为本条所称毁弃
这边是个很有趣的刑法问题 毁弃原本的定义乃毁灭抛弃根本毁灭文书的存在
但电磁纪录有回复的可能性 加以本条的构成要件尚须致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
是否成立犯罪 可能就取决於这部分法官的法律见解
但此行为亦有可能同时成立刑法第359条破坏电磁纪录罪
再者 利用站务权限登入他人帐号行为 尚有可能构成刑法第358条入侵电脑及相关设备罪
利用站务权限 更改密码 本身乃是破坏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之入侵行为
因为bbs藉由存在的帐号及正确的密码 赋予使用者使用权限并排除他人的使用
未得使用者同意的登入行为 除有正当理由外 即为入侵bbs主机行为
而有构成本罪可能
上述只是很粗浅的论述 我的用意在指出相关站务处理此等有违法之虞情事的轻忽
如果持有权力者 不能谨慎且谦卑的使用他手中的权力 那麽他必然无法脱免大众指责
我看到本版的标题为 "网友需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我想反问的是 若a板友所言确有此事 站务是不是准备好了 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看到站长的回应 及相关人士的回应 没有人肯确切的回应是否真有此事
多的是诉诸感情的论述 没错 处理站务很辛苦 又是无给职
但这不代表站务可以无限制的使用所拥有的权限 窥伺使用者的隐私
我不是当事者 但如果我是他 我一定会就相关情事提出告诉
网路并非法治的化外之地 如果站务法院都没有办法处理的争执
或许可以诉诸於司法厘清关事实 同时此举也有助强化bbs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
官官相护没啥好吵 回归理性的判断 请当事人自行抉择所欲采取的方式
这可以只是几日的话题 但同时也可以作为bbs站个人隐私保护的指标
到底会是哪一个 这就不是乡民们所能置喙的
乡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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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一个爱你的理由 给我一个留下的藉口
即使代远年湮 相思一如陈年红豆
顽固地回忆属於你我的时空 绝不褪去那一身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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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7.41.211
1F:推 iouscj:推一下 10/06 19:22
2F:推 plasma:不知道司法官被爆料会出什麽事 :p 10/06 19:23
3F:推 sky99:推....好个乡民甲 10/06 19:24
4F:推 quevedo:哇。推~ 10/06 19:24
5F:推 edens:没事吧 如果只是借帐号对之後行为不知情 不构成帮助犯 10/06 19:24
6F:推 G15:M了 10/06 19:26
7F:推 quevedo:被M了耶... 10/06 19:27
8F:推 dearyou:二楼的,司法官风纪问题。会让他回家吃自己。 10/06 19:30
9F:→ nalthax:推,PTT是个大站,希望能够率先做出令人效尤的风范 10/06 19:30
10F:推 BobSura:推阿 好文 10/06 19:36
11F:推 plasma:怪不得要竭力掩盖啊 10/06 19:42
12F:推 seagreen2005:好文狂推= =+赞啊 10/06 19:55
13F:推 ryokochan:啪啪啪~~优文一篇=.=b 10/06 21:27
14F:推 aacs0130:推一个..懂法的强者 10/06 21:36
15F:推 cafe4:好文一推 10/06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