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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次「新二二八」事件,法務部為了維護網路使用者之安全以及言論自由之保障 ,發表以下幾點聲明,以釐清在法律上站方和各位可能要負的義務及責任,希望各位 使用者能夠注意: 1. 使用者責任的問題 (1).刑事問題:公然侮辱跟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一般而言公然侮辱必須符合公然和侮辱的要件, 只要說罵人的人主觀出於扁損他人評價之故意,而客觀上也被認為是侮 辱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必須被社會大種認為達到侮辱的評價就構成公然侮辱。 侮辱的內容則不需要具體,只要產生對他人負面的評價就夠了。 法條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誹謗罪則是已經指摘了具體事實來貶損他人的名譽: 在刑法310條的規定中,如果要構成誹謗罪的話,主觀需要有散佈意圖並且有散布使他人名 譽下降的言論與故意始足當之。如果主張免責的話,只要能證明陳述內容是事實,而又跟 私人道德無關的話,即便使人名譽受損也沒關係。此一證明到一般人能相信是事實即可。 無論如何,在本次事件當中因為涉及私德(非公眾人物之感情問題),所以即 使是事實,也是構成誹謗罪。何況當事人以及事實是否如此並不明朗,使用者更應小心 其言詞的使用。 法條依據 第三百一十條 (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2).民事責任:可能構成民法第18條、184條及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法條依據 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 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使用者在未經過具體查證程序時即以髒話等言詞指責當事人時就可能構成上面 幾條的侵權行為而必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也就是說,被損害名譽者可以上開條文請求 慰撫金,由於心靈的創傷難以估計,所以有可能會賠償天價! 2.系統管理者的責任 這裡包含版主組長跟站長 (1)在使用者條款規定中第五點要求了使用者的守法義務,第七點則對使用者 行為負責的問題做了免責的聲明。這一點使用者於註冊時即已認知並同意,所以 對於使用者而言,站方有刪除文章的權力,這無庸置疑。在管理責任上,以系統 管理者之立場,除非管理者本來就有意不刪除該篇文章,並且使該篇文章達到誹 謗或公然侮辱,否則管理者不可能以之相繩。 (2)民事部份亦為監督責任上的問題,使用者於註冊時已和站方簽訂使用者條款,第七 點即聲明站方對使用者行為不負責任。然而大家主要的問題在於:版主是否需對於 該版負起責任?這時應先思考的是,版主是否有能力在客觀上負起監督之責任。以 一般情形而言,版主實在不可能24小時皆在站上,所以除非惡意傷人的文章剛好發 表於版主上線時,版主方得於第一時間內刪文;另一方面,有些版可能在一天內就 有1000篇以上的文章,這樣若是要求版主需負起監督之責,確實強人所難(畢竟版 主也是人),總結以上,如果認為站方有監督之責時,必須從最接近看板的管理者 來看,就該事件發生之初版主仍然可以控制時,該版主未及時處理可能必須要此負 監督。 第二方面是有關站方的責任,站方有就看板以及文章管理的權力,以本事件而言, 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務的情形下各版版主和小組長在管理看板的時間以及因應,都可 認為已經盡了注意義務和管理責任而得以主張免責。我們需強調的是,本站性質上 只是一個平台,而在技術上當然是有控制的權限,但是控制的能力並不能直接導出 站方有義務去承擔監督使用者的責任,即使有版主管理看板的規則以及法務設計的 存在,並不能導出站方必須為此負連帶責任的結果。 而版主與站方間是採取無償委任的關係,所以在一般情形下站方不能直接介入看板 爭議。故需強調的是,版主和站方所需負起的責任有所不同。 以上為不同身份所可能負擔之法律問題, Ptt是一個BBS站,我們希望能藉此發揮網路 應有的功能,即是資訊的大量流通,但我們亦不樂見有人因此受害。此次事件後,希望 各位使用者能夠自制,版主及站方亦會有所改進。過度的言論自由可能會使人的權利受害 ,但過度的言論管制卻也會造成言論的無法自由流通,希望大家能同心協力,讓本站能夠 良好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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