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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次「新二二八」事件,法务部为了维护网路使用者之安全以及言论自由之保障 ,发表以下几点声明,以厘清在法律上站方和各位可能要负的义务及责任,希望各位 使用者能够注意: 1. 使用者责任的问题 (1).刑事问题:公然侮辱跟诽谤罪 公然侮辱罪:一般而言公然侮辱必须符合公然和侮辱的要件, 只要说骂人的人主观出於扁损他人评价之故意,而客观上也被认为是侮 辱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必须被社会大种认为达到侮辱的评价就构成公然侮辱。 侮辱的内容则不需要具体,只要产生对他人负面的评价就够了。 法条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诽谤罪:诽谤罪则是已经指摘了具体事实来贬损他人的名誉: 在刑法310条的规定中,如果要构成诽谤罪的话,主观需要有散布意图并且有散布使他人名 誉下降的言论与故意始足当之。如果主张免责的话,只要能证明陈述内容是事实,而又跟 私人道德无关的话,即便使人名誉受损也没关系。此一证明到一般人能相信是事实即可。 无论如何,在本次事件当中因为涉及私德(非公众人物之感情问题),所以即 使是事实,也是构成诽谤罪。何况当事人以及事实是否如此并不明朗,使用者更应小心 其言词的使用。 法条依据 第三百一十条 (诽谤罪) I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II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III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2).民事责任:可能构成民法第18条、184条及第195条之侵权行为。 法条依据 第18条(人格权之保护)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第184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 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 不在此限。 第195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 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 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 ,准用之。 使用者在未经过具体查证程序时即以脏话等言词指责当事人时就可能构成上面 几条的侵权行为而必须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被损害名誉者可以上开条文请求 慰抚金,由於心灵的创伤难以估计,所以有可能会赔偿天价! 2.系统管理者的责任 这里包含版主组长跟站长 (1)在使用者条款规定中第五点要求了使用者的守法义务,第七点则对使用者 行为负责的问题做了免责的声明。这一点使用者於注册时即已认知并同意,所以 对於使用者而言,站方有删除文章的权力,这无庸置疑。在管理责任上,以系统 管理者之立场,除非管理者本来就有意不删除该篇文章,并且使该篇文章达到诽 谤或公然侮辱,否则管理者不可能以之相绳。 (2)民事部份亦为监督责任上的问题,使用者於注册时已和站方签订使用者条款,第七 点即声明站方对使用者行为不负责任。然而大家主要的问题在於:版主是否需对於 该版负起责任?这时应先思考的是,版主是否有能力在客观上负起监督之责任。以 一般情形而言,版主实在不可能24小时皆在站上,所以除非恶意伤人的文章刚好发 表於版主上线时,版主方得於第一时间内删文;另一方面,有些版可能在一天内就 有1000篇以上的文章,这样若是要求版主需负起监督之责,确实强人所难(毕竟版 主也是人),总结以上,如果认为站方有监督之责时,必须从最接近看板的管理者 来看,就该事件发生之初版主仍然可以控制时,该版主未及时处理可能必须要此负 监督。 第二方面是有关站方的责任,站方有就看板以及文章管理的权力,以本事件而言, 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务的情形下各版版主和小组长在管理看板的时间以及因应,都可 认为已经尽了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而得以主张免责。我们需强调的是,本站性质上 只是一个平台,而在技术上当然是有控制的权限,但是控制的能力并不能直接导出 站方有义务去承担监督使用者的责任,即使有版主管理看板的规则以及法务设计的 存在,并不能导出站方必须为此负连带责任的结果。 而版主与站方间是采取无偿委任的关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站方不能直接介入看板 争议。故需强调的是,版主和站方所需负起的责任有所不同。 以上为不同身份所可能负担之法律问题, Ptt是一个BBS站,我们希望能藉此发挥网路 应有的功能,即是资讯的大量流通,但我们亦不乐见有人因此受害。此次事件後,希望 各位使用者能够自制,版主及站方亦会有所改进。过度的言论自由可能会使人的权利受害 ,但过度的言论管制却也会造成言论的无法自由流通,希望大家能同心协力,让本站能够 良好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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