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Garfield (蘭貞の心)
看板SYSOP
標題Re: [公告] 1. 有關法務部分權力規範的釋疑
時間Fri Feb 11 11:07:50 2005
※ 引述《raintozero (退此一步即無死所)》之銘言:
: ※ 引述《Ptt (杜奕瑾 )》之銘言:
: [原文過長恕刪]
: 另外,關於法規的部分,我主張「完全先行公告」的制度。
: 例如:
: 1.法務有沒有權力強制執行, 比如, 刪除文章, 更換板主 有
: 2.法務有沒有權力調閱相關資料 有
: 3.法務有沒有權力判決限制使用者權力 有
: 4.法務有沒有權力判決褫奪使用者公權 小組長權力 有
: 每一點動作如果要執行,不但都要預先公告,通知使用者,公告中還必須
: 說明事由。如果太多使用者不支持這種做法,由站務/法務自由心證,
: 取消判決。預先公告時間依嚴重程度不同,保留的時間也可以不同。
: 例如刪除文章,可能只要一個小時前公告;更換板主,則應該八個小時前公告,
: 剔除使用者,至少該預先公告一天。緊急處理也該有緊急處理的流程,
: 這部分相信任職司法界的站務們會有更多見解。
個人認為『站規草案先行公告』是必要的(讓使用者可以提出建議),
『判決公告』是必要的(作為受處分人循站內機制提出申訴的依據),
『判決先行公告』則不必要,就現實生活的法律實務而言也是如此。
事實上PTT/PTT2也曾經制定豐富的規範,只是長久下來一直被忽略,
一方面法務判決極少引用PTT/PTT2的法規,
相對而言使用者對規範本身的建議也不多,導致雙方時常會有爭議。
就如同站長文中指出的,焦點最好還是要放在本站規範補足的部分,
同時規範站長本身應該依法行政(即處分前須遵循站規規定之要件),
以及依法審判(即法務站長判決,須引用PTT/PTT2之規範作為依據),
以及就站長本身未依法行政或審判之懲處。
不建議採『判決先行公告』的理由,除了現實生活也沒這種情形外,
是因為本站亦設有事後救濟的制度,如果是站長不依法行政或審判,
可提出申訴,並於辯論庭辯論。
如果是法規本身的問題,使用者亦可到PttLawSug 板提出您的建議,
實在沒有『站長判決』事前要受『鄉民公審』之理由,
何況最終還是由站長決定是否取消,對使用者亦無法提供充分保護。
: 最後,我仍然要問一點,Ptt是否以站長的決定為最終依歸,
: 如1zero所說,Ptt主張站長對站上一切實體虛擬物有完整所有權。
: 不是要站長急著回答,我也知道你怕現在回答會引起群眾誤會,
: 有法界的站長在會更好。但是我認為這一點非常重要,必須釐清,
: 這是對站務跟使用者的雙重保護。
個人以為站長擁有的是站規制定與執行權,使用者擁有的是站規建議權,
只要站長能夠依法行政與審判,就可以解決以往多數被質疑濫權的事件,
不至於給使用者站長全憑己意的印象,當然這個前提也可用站規來確保。
站長雖然是無給職,但享有權利就應負擔義務,故理當遵守本站之規範,
使用者雖然權益受損,但應循正當管道提出對站規之建議(PttLawSug板)
或是對判決之申訴(Court1板),而非訴諸於他人,
而站方也應派專人對其建議或申訴適時作出回應,不要老是等事情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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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五十年﹑化天の內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ことくなり
一度生を受け滅せぬ者の有るべきか
--織田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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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87.34
1F:推 lawcloud:不過目前的制度給你遇到同一個法務在辯論庭的 61.231.35.36 02/11
2F:→ lawcloud:話 那還有什麼好辯論了 都先入為主了= = 61.231.35.36 02/11
3F:→ BlueGarfield:規範不足之處,可於PttLawSug提出建議 218.169.87.34 02/11
4F:→ BlueGarfield:畢竟當初制定條文,並沒有使用者提出意見 218.169.87.34 02/11
5F:→ guest:呵呵,我在pttlawsug提出,然後就是水桶 ykleu 220.135.7.165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