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Garfield (兰贞の心)
看板SYSOP
标题Re: [公告] 1. 有关法务部分权力规范的释疑
时间Fri Feb 11 11:07:50 2005
※ 引述《raintozero (退此一步即无死所)》之铭言:
: ※ 引述《Ptt (杜奕瑾 )》之铭言:
: [原文过长恕删]
: 另外,关於法规的部分,我主张「完全先行公告」的制度。
: 例如:
: 1.法务有没有权力强制执行, 比如, 删除文章, 更换板主 有
: 2.法务有没有权力调阅相关资料 有
: 3.法务有没有权力判决限制使用者权力 有
: 4.法务有没有权力判决褫夺使用者公权 小组长权力 有
: 每一点动作如果要执行,不但都要预先公告,通知使用者,公告中还必须
: 说明事由。如果太多使用者不支持这种做法,由站务/法务自由心证,
: 取消判决。预先公告时间依严重程度不同,保留的时间也可以不同。
: 例如删除文章,可能只要一个小时前公告;更换板主,则应该八个小时前公告,
: 剔除使用者,至少该预先公告一天。紧急处理也该有紧急处理的流程,
: 这部分相信任职司法界的站务们会有更多见解。
个人认为『站规草案先行公告』是必要的(让使用者可以提出建议),
『判决公告』是必要的(作为受处分人循站内机制提出申诉的依据),
『判决先行公告』则不必要,就现实生活的法律实务而言也是如此。
事实上PTT/PTT2也曾经制定丰富的规范,只是长久下来一直被忽略,
一方面法务判决极少引用PTT/PTT2的法规,
相对而言使用者对规范本身的建议也不多,导致双方时常会有争议。
就如同站长文中指出的,焦点最好还是要放在本站规范补足的部分,
同时规范站长本身应该依法行政(即处分前须遵循站规规定之要件),
以及依法审判(即法务站长判决,须引用PTT/PTT2之规范作为依据),
以及就站长本身未依法行政或审判之惩处。
不建议采『判决先行公告』的理由,除了现实生活也没这种情形外,
是因为本站亦设有事後救济的制度,如果是站长不依法行政或审判,
可提出申诉,并於辩论庭辩论。
如果是法规本身的问题,使用者亦可到PttLawSug 板提出您的建议,
实在没有『站长判决』事前要受『乡民公审』之理由,
何况最终还是由站长决定是否取消,对使用者亦无法提供充分保护。
: 最後,我仍然要问一点,Ptt是否以站长的决定为最终依归,
: 如1zero所说,Ptt主张站长对站上一切实体虚拟物有完整所有权。
: 不是要站长急着回答,我也知道你怕现在回答会引起群众误会,
: 有法界的站长在会更好。但是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厘清,
: 这是对站务跟使用者的双重保护。
个人以为站长拥有的是站规制定与执行权,使用者拥有的是站规建议权,
只要站长能够依法行政与审判,就可以解决以往多数被质疑滥权的事件,
不至於给使用者站长全凭己意的印象,当然这个前提也可用站规来确保。
站长虽然是无给职,但享有权利就应负担义务,故理当遵守本站之规范,
使用者虽然权益受损,但应循正当管道提出对站规之建议(PttLawSug板)
或是对判决之申诉(Court1板),而非诉诸於他人,
而站方也应派专人对其建议或申诉适时作出回应,不要老是等事情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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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五十年﹑化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梦幻のことくなり
一度生を受け灭せぬ者の有るべきか
--织田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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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9.87.34
1F:推 lawcloud:不过目前的制度给你遇到同一个法务在辩论庭的 61.231.35.36 02/11
2F:→ lawcloud:话 那还有什麽好辩论了 都先入为主了= = 61.231.35.36 02/11
3F:→ BlueGarfield:规范不足之处,可於PttLawSug提出建议 218.169.87.34 02/11
4F:→ BlueGarfield:毕竟当初制定条文,并没有使用者提出意见 218.169.87.34 02/11
5F:→ guest:呵呵,我在pttlawsug提出,然後就是水桶 ykleu 220.135.7.165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