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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tt (杜奕瑾 )》之銘言: [原文過長恕刪] 非常感謝,我終於聽到我想要的答案之一。 的確,現在制度面是有缺失的;公告裡也指出了以後將會有改進的方案。 不過我要先說明,我並非要追著pleasethink窮追猛打, 而是要講出問題的癥結點。 事實上,任何制度,都會面臨漏洞跟問題。即使以後進行修正,也不過是 漏洞變小而已。所以凡是商業契約,大都會在文末加上一句: 「有本契約規範未盡者,雙方應本平等互惠之精神協調之」之類的話。 回頭來看pleasethink的事情,不管是干涉板務也好,沒有遵守迴避原則也好, 甚至是拔除權限也好,這都牽涉到他的立意良不良善的問題。 今天這件事情一開始吵得起來,就是因為從他的文章或這次的處事作風裡, 完全感受不到立意良善的部分。他惟一能讓人感受到立意「良善」的地方, 就只有他對koum8超乎眾人想像的相挺罷了。 請不要小看「立意良善」這樣有點制度外的詞藻喔。就實務法律層面來看, 立意良不良善,對檢察官到法官的求刑跟判決,可能會有數倍的影響。 特別是法務這種執法人員,本身更應有超然立場,以及立意良善的基本態度。 而不是對所有反對意見逕行消滅撲殺。 光是改變法規跟制度,只不過是把漏洞變小一點,如果將來有人有心想鑽, 我認為是百分之百有機會鑽出漏洞來的。 所以很重要的,就是站方一開始的基本立場到底是什麼?處理使用者爭議, 看板爭議甚至管理員之間的爭議,背後所秉持的精神又是什麼?甚至講得 八股一點,Ptt立站的精神是什麼? 記得UED一黨嗎?UED一黨後來因為「顛覆PTT」而被永久驅逐出境。 可是「顛覆PTT」這一條,一樣沒有列在站規裡面,卻能為大家所接受。 這就是因為UED一黨「立意不良善」的證據鑿鑿可見。法規的完備化是必要的, 這一點我絕對贊成,可是「治站理念」「治站原則」在哪裡呢? 能不能夠嚴格要求以後的法務,用已經公佈過的,大家都能夠接受的理念跟 原則來執法,我覺得絕對是跟法規的完備化一樣重要的! 這就是我要求要「撤換pleasethink職務」或者是要pleasethink出來認錯 的主因。今天pleasethink會做這種事,Ptt會嗎?in2會嗎?Junchoon會嗎? 會一次刪除大量使用者權限,或者是只因為一兩句話的得罪,就動用自己 手上的權力來進行報復?至少在我的認知裡,你們都沒有這麼誇張。 要pleasethink認錯,或者是讓他被革職,絕對不是因為一己的仇恨, 〈玩了人家那麼多天,真有什麼氣,也早都消了〉,而是因為要把是非 對錯講清楚講明白。如果pleaserhink不用道歉,或者不革職, 那麼他的種種「處理態度」跟濫權動作後面的濫權精神,就等於根本沒受到 指責嗎!那這樣以後眾鄉民要何所適從,甚至以後新來的站務, 會不會也是一肚子壞水,等到有漏洞就鑽,一樣抱著濫權的心態做事呢? 另外,關於法規的部分,我主張「完全先行公告」的制度。 例如: 1.法務有沒有權力強制執行, 比如, 刪除文章, 更換板主 有 2.法務有沒有權力調閱相關資料 有 3.法務有沒有權力判決限制使用者權力 有 4.法務有沒有權力判決褫奪使用者公權 小組長權力 有 每一點動作如果要執行,不但都要預先公告,通知使用者,公告中還必須 說明事由。如果太多使用者不支持這種做法,由站務/法務自由心證, 取消判決。預先公告時間依嚴重程度不同,保留的時間也可以不同。 例如刪除文章,可能只要一個小時前公告;更換板主,則應該八個小時前公告, 剔除使用者,至少該預先公告一天。緊急處理也該有緊急處理的流程, 這部分相信任職司法界的站務們會有更多見解。 最後,我仍然要問一點,Ptt是否以站長的決定為最終依歸, 如1zero所說,Ptt主張站長對站上一切實體虛擬物有完整所有權。 不是要站長急著回答,我也知道你怕現在回答會引起群眾誤會, 有法界的站長在會更好。但是我認為這一點非常重要,必須釐清, 這是對站務跟使用者的雙重保護。 還有也期待ykleu跟cromartie網友的案子早日水落石出,能夠真正 找出問題所在,怎會把兩個完全不同〈我不認識他們,只是按前後文常理 判斷〉搞成同一個人。我之前列了一堆會對站務有影響的外人清單, 或許站務會覺得我很不夠意思,可是我覺得這樣反而是對的。 不要讓使用者覺得那麼無助,讓其他人知道最後還有管道外的方式可用, 反而可以刺激管道內的溝通途徑更加順暢,是謂大開言路也。 這就是我個人的想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32.115
1F:推 lawcloud:我認同你的話 唉 當初只是發表前P法務的想法 61.231.35.36 02/11
2F:→ lawcloud:就被轟得蠻頭包 說我再幫他說好話= = 61.231.35.36 02/11
3F:推 azureseashor:不要灰心啊 需要不同的聲音的 加油^^" 61.64.71.188 02/11
4F:推 gwachen:寫得太好了,只有一個法務在即不適用迴避原則… 69.231.92.17 02/11
5F:→ gwachen:這令人無法接受,難道不能先公告暫緩處理等其他 69.231.92.17 02/11
6F:→ gwachen:法務回來在判嗎?欲行先公告我認為對使用者才是 69.231.92.17 02/11
7F:→ gwachen:負責且讓用者接受的方式! 69.231.92.17 02/11
8F:→ lawcloud:這都是原有制度的問題阿 原有的法務並沒有制訂 61.231.35.36 02/11
9F:→ lawcloud:限制自己法務權力的規範 更遑論迴避原則 61.231.35.36 02/11
10F:→ lawcloud:依法行政 連個法都沒有 怎麼作 補強法制面才是 61.231.35.36 02/11
11F:→ lawcloud:未來法務能責任心更均衡的去看待每個案子 61.231.35.36 02/11
12F:推 gwachen:或許是法制面不夠完備所致,但就像raintozero說 69.231.92.17 02/11
13F:→ gwachen:的,出發點立意良不良善的問題了,不要說什麼迴 69.231.92.17 02/11
14F:→ gwachen:避原則,球員兼裁判的處理方式誰會服?這不需要 69.231.92.17 02/11
15F:→ gwachen:特別立法加以規範吧…誰都知道的嘛…唉 69.231.92.17 02/11
16F:推 lawcloud:所以我提出法務人數太少的問題阿 人少案子要怎 61.231.35.36 02/11
17F:→ lawcloud:麼迴避 當其他兩個法務回來又是經過個好幾天 61.231.35.36 02/11
18F:→ lawcloud:沒規定說他不能自己審 不過一個學法的人 61.231.35.36 02/11
19F:→ lawcloud:應該知道迴避原則 不過現實環境讓他忘記= = 61.231.35.36 02/11
20F:→ lawcloud:真的不需要特別立法嗎 請看民訴跟刑訴有無規定 61.231.35.36 02/11
21F:→ lawcloud:其實法律都有迴避的規定 如果是基本道理 又何需 61.231.35.36 02/11
22F:→ lawcloud:特別條文話 來說明何種情況下需要迴避 61.231.35.36 02/11
23F:推 lawcloud:請詳看"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裡面就是漏了 61.231.35.36 02/11
24F:→ lawcloud:迴避原則 為什麼是忘記 還是因為根本人不夠? 61.231.35.36 02/11
25F:推 gwachen:我不是學法律的,對於需不需要立法訂明迴避原則 69.231.92.17 02/11
26F:→ gwachen:是有邏輯上的錯誤,我的表達的意思是如果當初普 69.231.92.17 02/11
27F:推 lawcloud:其實迴避的基本原理是一定的法律需要特別規定 61.231.35.36 02/11
28F:→ gwachen:大有點法律人的涵養不可能不懂所謂迴避原則,只 69.231.92.17 02/11
29F:→ lawcloud:是有些其他情況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官迴避 61.231.35.36 02/11
30F:→ gwachen:是他殺紅了眼,凡不利於己的不是砍就是拔的,立 69.231.92.17 02/11
31F:→ gwachen:意背後處理的邏輯是非常有問題的,這也是為什麼 69.231.92.17 02/11
32F:推 lawcloud:其實我只想說人是百年囊 法是萬年寶! 61.231.35.36 02/11
33F:→ lawcloud:所以為什麼需要有訴訟法來規定審判的程序 61.231.35.36 02/11
34F:→ gwachen:大家一直緊咬著他不放的原因 69.231.92.17 02/11
35F:推 lawcloud:法律的本質就是不相信人 所以才需要法來約束人 61.231.35.36 02/11
36F:→ lawcloud:我們無法預測我們遇到怎麼的執法者無論好壞 61.231.35.36 02/11
37F:→ lawcloud:只有法制化 才能讓我們知道該怎麼保障自己 61.231.35.36 02/11
38F:→ lawcloud:程序正義 今天連程序都沒定的話 怎麼會有這東西 61.231.35.36 02/11
39F:推 BaGaEaLo:撤職算懲處嗎..@@像他拔別人一樣的拔他權限吧XD220.130.105.222 02/11
40F:推 changtai:他目前不是撤職喔.... 203.203.42.73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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