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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tt (杜奕瑾 )》之铭言: [原文过长恕删] 非常感谢,我终於听到我想要的答案之一。 的确,现在制度面是有缺失的;公告里也指出了以後将会有改进的方案。 不过我要先说明,我并非要追着pleasethink穷追猛打, 而是要讲出问题的症结点。 事实上,任何制度,都会面临漏洞跟问题。即使以後进行修正,也不过是 漏洞变小而已。所以凡是商业契约,大都会在文末加上一句: 「有本契约规范未尽者,双方应本平等互惠之精神协调之」之类的话。 回头来看pleasethink的事情,不管是干涉板务也好,没有遵守回避原则也好, 甚至是拔除权限也好,这都牵涉到他的立意良不良善的问题。 今天这件事情一开始吵得起来,就是因为从他的文章或这次的处事作风里, 完全感受不到立意良善的部分。他惟一能让人感受到立意「良善」的地方, 就只有他对koum8超乎众人想像的相挺罢了。 请不要小看「立意良善」这样有点制度外的词藻喔。就实务法律层面来看, 立意良不良善,对检察官到法官的求刑跟判决,可能会有数倍的影响。 特别是法务这种执法人员,本身更应有超然立场,以及立意良善的基本态度。 而不是对所有反对意见迳行消灭扑杀。 光是改变法规跟制度,只不过是把漏洞变小一点,如果将来有人有心想钻, 我认为是百分之百有机会钻出漏洞来的。 所以很重要的,就是站方一开始的基本立场到底是什麽?处理使用者争议, 看板争议甚至管理员之间的争议,背後所秉持的精神又是什麽?甚至讲得 八股一点,Ptt立站的精神是什麽? 记得UED一党吗?UED一党後来因为「颠覆PTT」而被永久驱逐出境。 可是「颠覆PTT」这一条,一样没有列在站规里面,却能为大家所接受。 这就是因为UED一党「立意不良善」的证据凿凿可见。法规的完备化是必要的, 这一点我绝对赞成,可是「治站理念」「治站原则」在哪里呢? 能不能够严格要求以後的法务,用已经公布过的,大家都能够接受的理念跟 原则来执法,我觉得绝对是跟法规的完备化一样重要的! 这就是我要求要「撤换pleasethink职务」或者是要pleasethink出来认错 的主因。今天pleasethink会做这种事,Ptt会吗?in2会吗?Junchoon会吗? 会一次删除大量使用者权限,或者是只因为一两句话的得罪,就动用自己 手上的权力来进行报复?至少在我的认知里,你们都没有这麽夸张。 要pleasethink认错,或者是让他被革职,绝对不是因为一己的仇恨, 〈玩了人家那麽多天,真有什麽气,也早都消了〉,而是因为要把是非 对错讲清楚讲明白。如果pleaserhink不用道歉,或者不革职, 那麽他的种种「处理态度」跟滥权动作後面的滥权精神,就等於根本没受到 指责吗!那这样以後众乡民要何所适从,甚至以後新来的站务, 会不会也是一肚子坏水,等到有漏洞就钻,一样抱着滥权的心态做事呢? 另外,关於法规的部分,我主张「完全先行公告」的制度。 例如: 1.法务有没有权力强制执行, 比如, 删除文章, 更换板主 有 2.法务有没有权力调阅相关资料 有 3.法务有没有权力判决限制使用者权力 有 4.法务有没有权力判决褫夺使用者公权 小组长权力 有 每一点动作如果要执行,不但都要预先公告,通知使用者,公告中还必须 说明事由。如果太多使用者不支持这种做法,由站务/法务自由心证, 取消判决。预先公告时间依严重程度不同,保留的时间也可以不同。 例如删除文章,可能只要一个小时前公告;更换板主,则应该八个小时前公告, 剔除使用者,至少该预先公告一天。紧急处理也该有紧急处理的流程, 这部分相信任职司法界的站务们会有更多见解。 最後,我仍然要问一点,Ptt是否以站长的决定为最终依归, 如1zero所说,Ptt主张站长对站上一切实体虚拟物有完整所有权。 不是要站长急着回答,我也知道你怕现在回答会引起群众误会, 有法界的站长在会更好。但是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厘清, 这是对站务跟使用者的双重保护。 还有也期待ykleu跟cromartie网友的案子早日水落石出,能够真正 找出问题所在,怎会把两个完全不同〈我不认识他们,只是按前後文常理 判断〉搞成同一个人。我之前列了一堆会对站务有影响的外人清单, 或许站务会觉得我很不够意思,可是我觉得这样反而是对的。 不要让使用者觉得那麽无助,让其他人知道最後还有管道外的方式可用, 反而可以刺激管道内的沟通途径更加顺畅,是谓大开言路也。 这就是我个人的想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87.32.115
1F:推 lawcloud:我认同你的话 唉 当初只是发表前P法务的想法 61.231.35.36 02/11
2F:→ lawcloud:就被轰得蛮头包 说我再帮他说好话= = 61.231.35.36 02/11
3F:推 azureseashor:不要灰心啊 需要不同的声音的 加油^^" 61.64.71.188 02/11
4F:推 gwachen:写得太好了,只有一个法务在即不适用回避原则… 69.231.92.17 02/11
5F:→ gwachen:这令人无法接受,难道不能先公告暂缓处理等其他 69.231.92.17 02/11
6F:→ gwachen:法务回来在判吗?欲行先公告我认为对使用者才是 69.231.92.17 02/11
7F:→ gwachen:负责且让用者接受的方式! 69.231.92.17 02/11
8F:→ lawcloud:这都是原有制度的问题阿 原有的法务并没有制订 61.231.35.36 02/11
9F:→ lawcloud:限制自己法务权力的规范 更遑论回避原则 61.231.35.36 02/11
10F:→ lawcloud:依法行政 连个法都没有 怎麽作 补强法制面才是 61.231.35.36 02/11
11F:→ lawcloud:未来法务能责任心更均衡的去看待每个案子 61.231.35.36 02/11
12F:推 gwachen:或许是法制面不够完备所致,但就像raintozero说 69.231.92.17 02/11
13F:→ gwachen:的,出发点立意良不良善的问题了,不要说什麽回 69.231.92.17 02/11
14F:→ gwachen:避原则,球员兼裁判的处理方式谁会服?这不需要 69.231.92.17 02/11
15F:→ gwachen:特别立法加以规范吧…谁都知道的嘛…唉 69.231.92.17 02/11
16F:推 lawcloud:所以我提出法务人数太少的问题阿 人少案子要怎 61.231.35.36 02/11
17F:→ lawcloud:麽回避 当其他两个法务回来又是经过个好几天 61.231.35.36 02/11
18F:→ lawcloud:没规定说他不能自己审 不过一个学法的人 61.231.35.36 02/11
19F:→ lawcloud:应该知道回避原则 不过现实环境让他忘记= = 61.231.35.36 02/11
20F:→ lawcloud:真的不需要特别立法吗 请看民诉跟刑诉有无规定 61.231.35.36 02/11
21F:→ lawcloud:其实法律都有回避的规定 如果是基本道理 又何需 61.231.35.36 02/11
22F:→ lawcloud:特别条文话 来说明何种情况下需要回避 61.231.35.36 02/11
23F:推 lawcloud:请详看"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里面就是漏了 61.231.35.36 02/11
24F:→ lawcloud:回避原则 为什麽是忘记 还是因为根本人不够? 61.231.35.36 02/11
25F:推 gwachen:我不是学法律的,对於需不需要立法订明回避原则 69.231.92.17 02/11
26F:→ gwachen:是有逻辑上的错误,我的表达的意思是如果当初普 69.231.92.17 02/11
27F:推 lawcloud:其实回避的基本原理是一定的法律需要特别规定 61.231.35.36 02/11
28F:→ gwachen:大有点法律人的涵养不可能不懂所谓回避原则,只 69.231.92.17 02/11
29F:→ lawcloud:是有些其他情况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官回避 61.231.35.36 02/11
30F:→ gwachen:是他杀红了眼,凡不利於己的不是砍就是拔的,立 69.231.92.17 02/11
31F:→ gwachen:意背後处理的逻辑是非常有问题的,这也是为什麽 69.231.92.17 02/11
32F:推 lawcloud:其实我只想说人是百年囊 法是万年宝! 61.231.35.36 02/11
33F:→ lawcloud:所以为什麽需要有诉讼法来规定审判的程序 61.231.35.36 02/11
34F:→ gwachen:大家一直紧咬着他不放的原因 69.231.92.17 02/11
35F:推 lawcloud:法律的本质就是不相信人 所以才需要法来约束人 61.231.35.36 02/11
36F:→ lawcloud:我们无法预测我们遇到怎麽的执法者无论好坏 61.231.35.36 02/11
37F:→ lawcloud:只有法制化 才能让我们知道该怎麽保障自己 61.231.35.36 02/11
38F:→ lawcloud:程序正义 今天连程序都没定的话 怎麽会有这东西 61.231.35.36 02/11
39F:推 BaGaEaLo:撤职算惩处吗..@@像他拔别人一样的拔他权限吧XD220.130.105.222 02/11
40F:推 changtai:他目前不是撤职喔.... 203.203.42.73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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