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easel (瘋狂的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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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關兒少保接獲通報的處理
時間Fri Mar 11 02:05:23 2011
1.
36條的要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
如果當下通報的狀況只有未婚懷孕,那也不符合36條的規範
自然也不需要走第34條的流程。
看法條要從條項款逐續看下來,從中擷取會不符合法律要件
2.
同上,除了30、36的規定外,兒少法也規定很多其他政府應作為的措施
所以關於其他事項也可以通報政府提供服務,但就不需要依34條的流程走
未婚懷孕的福利措施寫在第19條,故也可以用19條做為處理依據。
3.
關於兒少保護,立意在於保護兒少不受侵害
在實務上判斷何謂侵害,通常會以刑法的規範當作參考
並非無限上綱或以個人觀點認定
4.
如本案以「未婚懷孕」通報,應為兒少福利案件,非兒少保護案件
故不適用第30、34、36的規定
5.
兒少福利法有分很多章,很多單位都有權責,
不是什麼案件都放到而兒少保護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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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嘿~~嘿~~嘿!
人善~就是註定要被人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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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5.2.120
1F:→ amandakerin:真不知道你有沒有認真看我的文章呢... 03/12 23:27
2F:→ amandakerin:如果僅是未婚懷孕..胎兒沒問題我也知道不用走到保護 03/12 23:29
3F:→ amandakerin:現在是懷孕有問題已住院治療一次沒處理好又轉到另一家 03/12 23:29
4F:→ amandakerin:期間監護人完全沒有過問與照顧..男友也只提供有限協助 03/12 23:31
5F:→ amandakerin:我想這很明顯符合36條 03/12 23:32
6F:→ amandakerin:看文章應該從頭至尾逐續看下來..斷章取義或先入為主會 03/12 23:47
7F:→ amandakerin:有誤判之虞喔...^^" 03/12 23:48
8F:→ aweasel:真不知道你有沒有認真唸過法學緒論呢... 03/13 03:39
9F:→ aweasel:你說的情形就不符合36條的生命危險要件阿 03/13 03:39
10F:→ aweasel:看法條請看頭看尾,只看中間才叫斷章取義吧 03/13 03:43
11F:→ aweasel:當兒保社工請先建構基本的法學基礎 03/13 03:46
12F:→ aweasel:免得你有誤判之虞喔~~ 03/13 03:47
※ 編輯: aweasel 來自: 111.255.3.232 (03/13 03:50)